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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现场勘察制度。

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五节使用个人保安线;

第六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原规程第八章带电作业中的第八节感应电压防护移入)。

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

增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

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

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

原规程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

第七章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是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为三节内容(即第一节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架空绝缘导线作业,第三节装表接电)。

第八章带电作业。

取消原规程第六节带电水冲洗;

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

增加第六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第十章电力电缆工作是原规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二节内容(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减。

一、总 则

(原9条,修订后16条)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了危险告知的要求。

1)明确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a、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1条)

b、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2条)

c、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3条)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2.4条)

2)明确了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2、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的要求。

(1.4条)

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2)新上岗(转岗)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参加电气工作,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

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3条)

3)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4.4条)

3、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6条)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

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

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

(1.7条)

5、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所指的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是由母线、开关柜或由母线、开关柜、变压器组形式组合的配电站(所)。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原26条,修订后31条)

1、增加现场勘察制度。

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

增加:

1)进行电力线路设备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

(2.2.1条)

2)明确了现场勘察的内容,并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2.2条)

2、完善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附录1)

1)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

a)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

b)明确了“应改为检修状态的线路间隔名称和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包括:

分支线、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措施。

(附录1的第6.1条)

2)增加了对现场所挂的接地线的受控措施栏:

在工作终结时要求核对编号和数量。

(附录1的第11.1条)

3)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成员签字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附录1的第8条)

4)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

(附录1的第9条)

3、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

(2.3.1.2条、2.3.1.4条、附录2、附录4)

4、增加了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要求,并制订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明确了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均需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

强化了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工作的需要。

(2.3.1.5条、2.3.4条、附录5)与原规程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相比,带电作业票增加了以下内容:

a、增加了:

“停用重合闸线路”栏;

b、增加了“工作条件(等电位、中间电位或地电位作业,或邻近带电设备名称)”栏;

c、增加了与调度工作许可和终结汇报栏;

d、增加了“指定专责监护人”栏。

5、增加“事故应急抢修单”制。

(2.3.1.6条、附录6)

明确在事故应急处理时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制订了事故抢修单格式。

目的是为了确保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6、补充完善了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

(2.3.6条)

1)“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检查杆根地锚,打绑桩”合并改为“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2)明确“涂写杆塔号,悬挂警告牌”改为“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明确了安全距离的要求。

明确低压带电工作的具体内容。

3)“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等”改为“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明确了“低压带电工作”与“低压带电作业”的概念,即:

接户、进户装置上的带电工作可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其它主干线和分支线上低压带电工作应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

7、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

(2.3.7条、2.3.8条、2.3.9条)

1)增加计算机开工作票的内容与要求。

(2.3.7.1条)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2)规定了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2.3.7.2条)。

3)规定了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

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达到减人增效的目的。

(2.3.7.3条)

4)增加了同一张第一种工作票的适用范围。

除执行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联)杆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外,还适用于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以满足电网“T”型接线等环网供电线路停电工作的需要。

(2.3.8.1条)

5)明确了“一票多班”的工作规定:

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使用工作任务单,作为小组工作的依据。

并明确了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要求。

(2.3.8.2条)

6)完善了对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

原规程规定为:

“另一回线路的停电和接地,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并按照第2、3章的规定同样办理。

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该线路已经接地后,才可开始工作”。

现规程规定为:

即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

明确了若配合停电线路属同一工作班所做安全措施,则只要填用一张停电线路工作票即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明确了配合停电工作应在停电线路工作票上双方办理书面许可和终结手续,有利落实安全责任;

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由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2.3.8.3条)

7)明确了工作票如何办理延期手续。

即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2.3.9条)。

这里指的工作许可人为调度或工区值班员。

8、增加了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质和专责监护人的素质要求。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3.10.2条)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3.10.3条)

9、对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了优化、明确和补充。

以进一步落实现场安全责任制,真正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工作票签发人:

将原规程的第1、2点合并为1点,即: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3.11.1条)。

2)工作负责人:

取消了原规程的第2点“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补充和完善了四条:

一是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2.3.11.2条中第2款);

二是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2.3.11.2条中第3款);

三是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2.3.11.2条中第5款);

四是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2.3.11.2条中第6款)。

3)工作许可人:

考虑到各个层面的工作许可的安全责任,取消了工作许可仅限“(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或变电所值班员)”。

并将原规程第3点改为“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取消原规程第3点中只有“发电厂或变电所”许可线路的接地线的方式。

(2.3.11.3条)

4)增加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一是明确监护对象和监护范围;

二是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是监护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4条)

5)补充完善了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强调个人安全责任。

一是掌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二是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

三是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2.3.11.5条)

10、工作许可制度,主要考虑到多层面的许可安全要求,并取消了不合时势的传达许可方式。

1)原规程第39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改为“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取消原规程只有“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方式(2.4.1条)

2)原规程40条“线路停电检修,值班调度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所将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将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才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改为“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2.4.2条)”。

这里主要也是考虑到各个层面的许可方式,同时对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时的要求不变。

3)原规程第41条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中,由“派人传达”改为“派人送达”(2.4.3.3条)。

取消原规程第42条中经中间变电所用电话传达工作许可命令的方式。

4)增加:

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2.4.3条)

5)增加配合停电线路的工作许可手续,明确若停电线路作业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

(2.4.4条)。

11、工作监护制度中,增加了专责监护人的工作要求。

明确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作负责人和专责监护人应同样履行职责(2.5.1条);

规定若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2.5.2条)。

12、工作间断制度中,对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次日复工时取消了原规程“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的要求(2.6.3)。

这里指的工作间断是工作尚未结束、夜间不送电的情况。

13、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中,增加了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2.7.1条);

14、取消了原规程第52条经中间变电所转达报告的终结方式;

明确了配合停电线路终结报告要求,即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2.7.2条);

15、规定了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2.7.5条)。

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原8条,修订后24条)

1、增加: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明确了5个方面的技术措施。

(3.1条)

2、在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中考虑到配电设备和用户线路的安全要求。

1)、应断开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设备中增加了“开

闭所、配电站(所)、环网设备(包括用户设备)等设备。

(3.2.1.1条)

2)、应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中增加了“包括用户线路”。

(3.2.1.3条)

3、明确了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设备除外)(3.2.2条)。

1)目的是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并要求配电设备装置能满足安全要求。

并将原规程第56条中“应检查断开后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是否在断开位置”的要求放到第四章倒闸操作中(4.2.3条);

2)将“应在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机构上悬挂“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要求放到本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中(3.6条)。

4、增加了验电前确认验电器良好的措施,并明确了验电时保持安全距离和确保绝缘有效长度的要求。

即验电前,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

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

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3.3.2条)

5、明确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

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二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

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3条)以适应封闭式配电设备、配网自动化设备等进行验电的需要。

6、明确挂、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

(3.4.1条)

7、增加:

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

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3.4.2条)

8、明确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

(3.4.5条)

9、明确临时接地体的截面积及特殊地段临时接地的要求。

即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90mm2(如ф16圆钢)。

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3.4.7条)

10、将原规程第137条在同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挂设接地线时的安全要求移至本节,即在同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的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5-1安全距离的规定。

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时,应先在断开引线的两侧装设接地线。

(3.4.8条)

11、增加:

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3.4.9条)

12、取消了原规程中两线一地制系统的线路装接地线的规定。

13、为防止感应电,增加“使用个人保安线”的安全规定。

1)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使用范围,即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塔架设线路,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3.5.1条)

2)规定了个人保安线的装拆的安全要求,即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

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3.5.2条)

3)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装置要求,即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

并规定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3.5.3条)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接地要求,即在杆塔或横担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担上。

(3.5.4条)

14、增加“作业现场装设标示牌和遮栏(围栏)”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主要是满足在配电设备上工作的要求。

1)明确了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的标示牌。

(3.6.1条)

2)规定了临时围栏的使用范围、安全距离及装设要求;

明确了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

(3.6.2条)

3)明确了在城区或人口密集区地段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栏(围栏)(3.6.3条);

4)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等安全要求(3.6.4条)。

四、线路运行与维护

(原19条,修订后25条)

1、原规程第10条规定“新人员不得一人单独巡线”改为“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规定电缆隧道巡视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4.1.1条)

2、增加了特殊天气(如雷雨、大风、大雪天、暑天)、特殊时段(如事故、夜间)、特殊地段(如电缆隧道、山区)巡线的防护和安全要求。

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

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

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2条)

3、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

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

增加了特殊地段(如电缆隧道、山区)巡视的防护和安全要求。

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

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4.1.3条)

4、修改了对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的报告处理程序。

原规程规定是“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现修改为“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

目的是为了提高处理速度。

5、增加配电设备巡视工作的安全要求,即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

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

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

(4.1.5条)

6、增加了倒闸操作发布操作指令的方式除口头、电话外,还可用传真和电子邮件;

明确了倒闸操作票可以是计算机出票;

规定了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

明确了事故应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的规定。

(4.2.1条)

7、增加用计算机出票票面格式的要求,即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

(4.2.2条)

8、增加:

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以满足GIS、封闭式开关柜等设备和遥控操作断路器(开关)确认断开位置的需要。

(4.2.3条)

9、增加了对操作票的管理要求(4.2.9条)。

即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

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已执行”字样。

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10、原规程“砍伐树木”改为“砍剪树木”,并补充:

1)修剪树木时,使用安全带的注意事项,即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

(4.4.2条)

2)增加了砍剪山坡树木的要求,即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止树木向下弹跳接近导线的措施。

(4.4.3条)

3)明确了砍剪树木天气的要求,即大风天气,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导线的树木。

(4.4.5条)

4)规定了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的安全要求,即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

使用时,应先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钉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

(4.4.6条)

 

五、邻近带电导线工作

(原19条,修订后16条)

1、原规程中有关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和同杆架设停电线路装设接地线的要求,移至第二章和第三章描述。

2、修改在发电厂、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的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的安全要求。

取消原规程中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100m的概念,明确只要有平行或交叉线路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每基杆塔上都应有双重名称;

二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

三是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5.2.4条)

3、禁止在有同杆架设的10千伏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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