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务管理细则_3篇(共11页)6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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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务管理细则

  乡镇财务管理细则一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财纪法规,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镇机关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统一归口镇财政所管理,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设小钱柜,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款收据收款,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挫支,挫支按违规处罚,坚决执行&;开户一个行,管理一本帐&;的原则。

  二、经费审批制度:

镇机关、计生站、企业办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

所有发票由镇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XXXX年至XXXX年元的开支,由镇长党委书记商量同意后,方可列支;XXXX年元以上的开支,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不予报销。

每个月的15号和30号为发票集中审核审批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三、个人借款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且金额在本人月工资额内,须经镇长批准后方可借支,但必须在其本人下一个月工资中全部收回,否则借款由出纳负责。

  四、办公费、差旅费报销制度:

办公费、县内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度,其包干额度在月补助工资表中发放,计生站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实需外出抓生育对象,其补助标准长途车按车票报销,住宿每人每天补助50元,伙食每人每天补助25元,市内交通每人每天补助6元。

  五、购物管理制度:

镇机关、计生站、企业办等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确实要添置办公用品,必须先报计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由财政所统一负责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签单,否则一律不予报帐。

  六、电话管理制度:

行政办公室电话、传真机实行包干负责制,原则上只接不打,镇干部与各村工作联系一律使用个人手机,行政办公室电话只负责会议通知和上传下达任务。

行政办公室电话每月120元,传真机每月50元,节约不奖,超过部分从行政办公室责任人下月工资中扣除,如有特殊情况超支电话费,凭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

  七、招待来客管理制度:

上级来客,本着热忱、廉政、节俭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严控支出规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每餐标准每桌90―110元,不发整包烟,不上瓶装酒。

村主干开会,按工作餐每桌90元标准招待。

村干部个别来镇办事,凭政府招待券用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准签单,否则不予报帐。

  八、车辆管理制度:

政府车辆由主要领导统一调度,小车修理由司机和财政所所长共同负责签字审批,车辆加油由出纳到石油公司购油,凭卡加油。

原则上任何部门不准租车,除处理突发事件外,确实需要租车由主要领导批准,到财政所开出租车单方可租车,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九、打、复印管理制度:

打印、复印统一在指定地点签单,实行XXXX年0万元包干,在非指定地点打印、复印的,不予报销。

  乡镇财务管理细则二

  一、管理原则

  1、乡政府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开户、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2、一切开支本着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3、财务管理乡长一支笔,大额支出集体研究决定。

  二、管理机构

  乡财务统一交由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做帐,由乡报帐员处理收入和开支,统一报管理中心做帐。

  报帐员的主要职能:

熟悉把握各种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仔细审核收付时的每一张原始凭证,无审批人、验收人、经手人三人签字的凭证不报销;凭证内容不全、用途不明,不予报销;按制度、标准做好每一笔帐目的收付工作。

认真招待管理制度,每天的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随身过夜。

  三、管理办法

  

(一)、收入管理

  1、收款必须使用盖有吴坑乡政府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统一编号登记。

否则,按违反财务纪律处理,缴款人有权拒付。

发票实行领用登记,结算后由报帐员到县财政局核销。

  2、各类发票必须在当月25日前及时与财务办结报。

收入XXXX年元以上的及时存入县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帐户,现金缴款悉数上交乡财务办。

严禁坐支或公款私存,票据及时结交,违者按财经纪律处理。

  凡上级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费用一律通过乡财政往来,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二)、支出管理

  1、严格坚持乡长&;一支笔&;审签报销,所有支出必须先批后支。

支出票据要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发票报销先由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经乡长审批签字后由报帐员支付。

对不符合规定的收付凭证或者手续不齐全凭证,财务人员应拒绝受理。

凡在XXXX年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实行预算拨款制度。

  2、报销制度

  ⑴工作人员出差、开会、学习、考察、培训须向领导请示,经领导同意,方可外出。

未经批准外出的一切费用自理。

其它各项支出也应在事后的一个星期内办理。

报销人要在符合财务制度和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经办人、日期、事宜、人数等。

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白纸条只作附件,必须到财务办填制完整的凭证或到税务部门开具正式发票后方可报销。

  ⑵报销要及时。

各种报销票证经财务审核,乡长审批后,做到月结月报,逾期由经办人提交党政班子重新审批。

如财政一时难以兑现报销金额的,可先结报到乡报帐员处,出据有关手续,待乡财政好转时兑现报销金额。

  ⑶干部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毕业后凭审批表、毕业证和交费票据,由乡支付奖学金。

其它车旅费、住宿费和用餐费用自理。

参加自学考试的费用,参照文件规定予以报销。

  ⑷对各项大型基本建设和专项基建工程要先预算,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报县财政局安排预算经费,由乡财政办同主管领导监督执行,工程费用由乡财政根据工程进度和预算合同约定拨付。

各项工程的预决算情况要在党政班子会议上通报。

  ⑸加班补贴标准

  双休日、节假日补贴标准:

在记好考勤的基础上,双休日为30元/人.天,节假日为50元/人.天。

  3、差旅费及用车制度

  平时干部下村或出差,原则上不得包车。

差旅费报销按文件执行。

  4、接待制度

  招待来客安排到乡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到饭店就餐或公务开支的,事先经书记或乡长同意,方可接待。

  5、审批制度

  ⑴招待费、邮电费、公务费等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批。

  ⑵政府及各办公室所需办公用品一律由党政办统一购置。

一次性添置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由政府统一采购。

  ⑶凡一次性支出超过XXXX年元以上,由党政班子集体讨论或乡长办公会审批研究决定。

  6、其它规定

  ⑴个人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应由本人出具借据,注明借款原因、还款日期等事项,按经费审批权限经乡长签字后方可借款。

借据当月入帐,不得留抵库款;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⑵全乡性召开的村级干部会议,每人每天补贴50元,由会议组织者造册,财务办发放补贴。

  四、财务监督

  ⑴各项费用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财务办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⑵建立财务报表制度,财务办按月向乡长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财务公开一次。

  乡镇财务管理细则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属镇供养的市直机关基层分局(所)及除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外的镇属一般企业。

  第二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作为出纳或报帐员,统一委托镇财政结算中心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五条部门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财会人员。

  第六条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聘用、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组织(人事)办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财政预算决算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必须对本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是否按批复用途使用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镇财政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审核汇总批复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每年的第四季度,各部门要编制下年度本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经镇人大批准后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每年的年终,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财务决算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制本年度全镇财政决算报镇人大审议。

  第八条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不含镇属企业),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

年终结余资金(除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省市镇配套专项资金结余外)全部上缴镇财政。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十条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年初财政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执收,款项直缴镇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由部门执收后按季汇缴镇财政专户。

各业务部门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二条各部门收到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支出内容规定

  第十三条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

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

  第十五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差旅费是指部门中无交通费补贴人员的出差车船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商品服务支出细分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镇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财政拨入各部门的经费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1、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严格按镇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或缴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镇属单位部门(含企业),于每月工资发放后将相关发放资料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

3、接待费及专项经费支出XXXX年元(含XXXX年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批;XXXX年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镇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由于镇属企业运营情况及资产规模差别较大,将镇属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重点企业。

镇属一般企业执行上述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镇属重点企业(含中山市三乡镇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三乡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自行编制财务审批制度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报镇财政部门及财政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如暂借差旅费、暂借因公受伤医药费),2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长审批。

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应于借款相关业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凭支出凭据进行核销。

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借款,如确需借款的须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并附会议纪要作为依据。

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须经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后方能借出。

  第七章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工资、补贴、奖金、节日慰问等个人待遇,要严格按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不得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配置移动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费用不得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通讯费标准发放通讯费补贴;单位公用电话的安装必须报经镇分管领导批准,话费必须按单机列明在单位支出预算之内,据实报销;严格控制设置和租用信息专线、连接因特网等收费线路,对确需设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设置。

经批准同意的使用部门应将详细资料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及摩托车,因特殊情况需购买的须报镇党委会研究。

由镇财政负担的公务车车辆费用实行定额标准,包干下拨到车辆使用部门开支。

其中,小汽车每辆每年XXXX年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XXXX年元。

  第二十三条干部职工个人购买用于公私两用的车辆,费用不准报销,只准每月按镇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会议费开支必须按《关于会议餐费发放标准的通知》(中三党办〔XXXX年〕45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报实销。

差旅费包括食宿费、车船飞机费、差旅补助费三项(食宿合开一张单据的,按住宿费统计)。

  第八章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结算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验收证明书、招投标证明(工程款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等资料,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镇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由镇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和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填写《三乡镇财政拨款申请表》,按《三乡镇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镇政府采购中心后,再拨给供应商。

购买其他商品应具备正式发票并有经手人、领导签名手续才能支付;大宗商品还要附有数量和单价明细。

  第二十八条部门所有支出的报销都必须执行以下程序:

先由经手人、审批人完成签名审批手续,并经镇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九条其他接待费用开支要凭发票报销,但属娱乐项目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同一账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镇结算中心每月填报收支明细表,及时提交给各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及镇分管财经领导。

超过预算进度或额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及卡片。

镇结算中心是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协助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结算中心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单项XXXX年0元(含XXXX年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单项XXXX年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资金审查委员会核实表决后报镇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

各部门每月须向镇财政所及有关领导报送财务报表。

镇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相应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

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

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镇财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镇党委、镇政府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奖金、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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