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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

  2.典型代表: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法》

  制定时间:

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订,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地位: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立法宗旨:

根据《会计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主要内容:

《会计法》主要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4.《注册会计师法》

  【历史进程】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立法宗旨:

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注意】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规范”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例如: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内容。

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统驭着所有具体准则。

 

  本节重点把握:

  1.总体3个层次;

  2.每一层次分别由谁制定;

  3.每个层次包含什么;

  4.反过来,《×××》属于哪个层次。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三方面: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过程的监管)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2)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

  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范畴。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四)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体:

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1.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提示】及时:

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2.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二)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1.处理基本环节:

审核原始凭证——法定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错误的更正: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局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三)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3.要素齐全、编号连续。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4.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

 

  5.“摘要”栏对经济业务内容的说明,要文字简练、准确。

  6.会计分录对应关系及金额正确。

  7.除记账凭证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

三、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时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

  2.基本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3.适用范围: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

  4.各单位要衣服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4类,禁止账外设账:

  

(1)总账——订本账

  

(2)明细账——活页账

  (3)日记账——定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

  5.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1)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

  

(2)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6.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1)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

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以明确责任。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必须一致。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编制要求

  

(1)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2)会计报表之间及其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2.对外提供

  

(1)各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4)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二)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象和范围(内容)

  1.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2.范围(内容)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具体包括:

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具体包括:

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区别:

 

  2.联系

  

(1)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评,要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2)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本节重点把握:

  1.会计监督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具体包括内容;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重点;

  3.每个层次的监督主体和对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

  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做出的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判断)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2.任职资格

  

(1)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会计从业资格

  

(2)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2.《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

高级职务

正高级职务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副高级职务

高级会计师

中级职务

会计师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考评结合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和通过评审取得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分为副高、正高二个层次)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高级考试科目为:

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提示】关于报名条件,学历对应的工作年限应当注意。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

  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的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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