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评选管理办法改后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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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评选管理办法改后稿
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研兴教战略,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在中等以下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效果的教育教学实践与理论的概括。
仅在理论层面上的论文著作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青州市级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
第四条 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由青州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统筹组织、协调,市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市教研室”)和其它相关科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具有鲜明的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的指导思想,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能够代表教学改革的先进方向;
(二)有比较系统的实施方案、操作过程,有一年以上的实践验证,对提高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果;
(三)有市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或相关专家组的鉴定或评议;
(四)其他教法独特、质量优异、学生喜爱、影响较大的教学创新活动。
第七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果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隶属于教管办的,由所在教管办进行初步评审;市直部门由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市教研室或其他科室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单位的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推荐。
(三)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教学成果项目,向其主管的科室申请;主管科室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市教研室或其他科室推荐。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
(三)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青州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负责评审。
市评审委由若干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组成。
其组成人选由市教研室及其他参与评选认定的科室提名,报市教育局批准。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评审结束后,拟授予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报市教育局公布。
第十条 市评审委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市评审委成员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向省、地推荐参评的成果原则上从市级获奖成果中产生。
第十二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青州市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市教育局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教学成果获奖项目,由市政府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晋级加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局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将自动丢失以后参评的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评审委的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评审的教学成果项目,市评审委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规程
2、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价标准
3、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呈报单位汇总表
4、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规程
根据《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潍政办发[2003]133号)和《潍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规程》(潍教办字[2010]117号)及《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办法》(青政办发[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类别和数量
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总量一般控制在每届150项左右,分为特等奖、一、二、三等奖,一、二、三等奖比例为2:
3:
5。
其中,奖项的60%按一定比例分到相关类别:
普通高中奖和教学奖占52.5%,育人奖占7.5%,实验教学奖占2.5%,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奖占5%,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奖占7.5%,职业教育奖占15%,科技创新奖占5%,艺体竞技奖占5%。
奖项其余的40%根据潍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分配。
各奖项都要兼顾集体奖、个人奖。
二、评审认定程序
(一)成立评审认定工作机构。
市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市教学成果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届市政府教学成果评审认定工作。
成立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各系列评审认定工作小组,牵头组织相应系列成果奖的评审认定工作。
具体工作由教研室、基础教育科、学校生产供应管理站、安全科、政策研究室、职成教教研室、电教中心、体卫艺科等组织实施。
(二)11月1日前市教育局下发教学成果评审认定通知,组织初评认定。
1、普通高中奖。
采取名额分配和统一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评审认定。
(1)名额分配。
根据各校师生数量、重点工作项目评估情况、新课程改革、过程质量检测成绩与终结性测量成绩、教学和调查研究综合定性分析等因素,确定推荐名额。
(2)学校评审推荐。
各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分配推荐名额,完成校级评审,推荐评审结果在本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上报。
(3)市教育局相关评审认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对学校上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2、育人、教学和实验教学奖。
面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实践基地等。
分别由托幼办、教研室、基础教育科、学校生产供应管理站组织评审认定。
在分配的名额内主要从以下四类成果中认定。
(1)从本年度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成果奖和教育教学(管理)创新、燎原奖获奖成果中,择优认定。
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成果,必须是市教育局文件公布的重大问题;教育教学(管理)创新奖、燎原奖,必须是市教育局文件推广,并经所在学校领导班子“信任度”、同事“认可度”、学生“满意度”考评均达到90%以上的成果。
(2)从本科室组织的潍坊市及以上各级业务部门的各类评选、竞赛及活动的获奖成果中,择优认定。
(3)从报刊发表、正式文件推广、大会推介的优秀成果中,择优认定。
学校、教师在省级及以上业务报刊刊登的2000字以上的与育人、教学、实验教学相关的经验材料,在相关类别中认定。
正式文件推广、大会推介必须达到青州市及以上级别。
(4)从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成果中,择优认定。
课题研究成果是指从市教育局相关科室申报、在本年度结题、且对教育教学有一定指导意义的优秀成果。
3、学校安全成果奖。
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主要是在市域内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安全管理举措和安全教育科研成果。
4、体制机制创新奖。
面向市教育局各科室、各教管办及学校。
重点从创建现代教育制度、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改革创新成果中,择优认定。
体制机制创新入选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市教育局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文件推广的;
(2)市教育局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现场会推介的;
(3)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在报刊发表的,须《人民日报》、《大众日报》、《中国教育报》500字以上,《求是》、《人民教育》、《山东教育》、《山东教育科研》1000字以上,《山东教育报》、《潍坊日报》、《潍坊晚报》一版500字以上,非一版1000字以上,其余报刊发表不在认定范围。
(4)进入青州市委、市政府决策的成果和被青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以上批示肯定的成果。
5、职业、成人教育奖。
面向职业教育学校及各镇(街道、区)成人教育学校。
职业教育学校主要依据技能大赛成绩,择优认定;各镇(街道、区)成人教育学校参考义务教育学校的标准,择优认定。
6、科技创新奖。
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包括科技创新普及活动奖和科技创新大赛奖。
(1)科技创新普及活动奖。
在科普系列活动、科技创新校本课程开发、科技创新教师队伍建设、科技教育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有突出业绩的组织和个人的相关成果。
(2)科技创新大赛获奖。
在全国电脑制作活动、机器人大赛,小发明、小制作、小创造,小小科学家,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主要指导教师的相关成果。
凡指导学生获得发明专利,辅导学生在国际信息学奥赛、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中取得优异成绩,辅导的学生因科技创新成果被国内外知名大学录取的主要指导教师的相关成果,可直接认定为市政府教学成果奖。
7.艺体竞技奖。
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包括体育艺术竞技获奖和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者。
(1)体育艺术竞技获奖。
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级比赛,个人项目获市级以上第一名或一等奖的、集体项目第二名或二等奖的列入认定范围。
(2)重大影响奖。
在全市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发展和创新机制建设方面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列入认定范围。
各科室初评认定工作在11月10日前完成。
(三)提交局办公会研究。
各科室完成初评后,将入围成果材料(含证书原件)报市教学成果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11月20日前,由市教学成果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步认定的成果进行复评,提交局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
(四)报批发文。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教育局将结果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并请市政府发文公布。
(五)兑现奖金和发放获奖证书。
三、其他事项
1、因违规办学、乱收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被省、市通报的学校和教师不得参加当年度的市政府教学成果奖推荐。
2、市教学成果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科室的评审认定,确保标准统一。
符合标准要求的成果数量达不到分配名额的,不降低标准认定。
3、获奖项目成员为原项目获奖人员(作者)且署名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推荐评审认定项目不超过2项。
4、特等奖、一等奖评审:
突出客观性、创新性,结果在市教育局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在潍坊市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教育教学(管理)创新燎原奖评选中获奖的成果直接认定为市政府教学成果奖。
已在潍坊市获政府成果奖的不再认定为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
6、潍坊政府成果奖评选办法如有变更,我市也将作相应调整。
7、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通报全市。
附件2
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价标准
教学成果奖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能够促进教学质量大面积提高,在教学实践中产生明显效益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评价标准如下表:
项目
评价标准
分值
A
B
C
D
创新性
成果在本领域中处领先地位,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实验教学效果好;
20
18--20
15--17
10--14
5--9
科学性
成果促进了教育教学工作的进步和质量的提高,一定区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15
13--15
10--12
7--9
4--6
先进性
成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达到市内外、校内外先进水平
15
13--15
10--12
7--9
4--6
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强,效果明显
25
21--25
15--20
10--14
5--9
实用性
具备直接应用和推广使用价值,经大面积或长时期的试验与实践,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和显著的实践效果
25
21--25
15--20
10--14
5--9
附表3:
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呈报单位汇总表
呈报单位(盖章):
呈报时间:
教学成果
名称
完成人姓名
学段
学科
集体/个人
备注
批准文号
附表4:
青州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人
所在单位
推荐单位名称及盖章
推荐时间
青州市教育局制
一、主要完成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后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教龄
专业技术
职称
现任党
政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从事工
作及专长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何时何地
受何奖励
二、教学成果概述
主题词
成
果
内
容
概
述
成
果
内
容
概
述
成
果
内
容
概
述
成
果
内
容
概
述
三、推荐、评审意见
推
荐
意
见
学校盖章
年月日
评
审
意
见
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年月日
市教育局审定意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