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973781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doc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  业  法律    

    姓  名   裴士花    

    准考证号 090102315398 

    论文题目: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

       

2012年03月07日

论文评语:

论文建议成绩:

评审教师签名:

年月日

论文综合成绩:

答辩组长签名:

院系盖章:

年月日

学校自考办意见:

试析农民工权益的现状与保护

【内容摘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并通过一些配套法规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由于社会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民工往往被排除在某些法律保护之外,加之一些法规、制度规定的不合理或不完善,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

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

【关键词】和谐社会劳动法农民工权益保护

前言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改革生产关系,推进生产力全面发展的一项工程。

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不同社会阶层的和谐,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的社会。

究其本质,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就是构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主要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

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劳动力的市场化调节,大批农民外出打工,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以及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他们占到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农民工,毫无疑问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1]无疑,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有农民工的巨大贡献。

然而,他们打工的历程并不平坦,甚至可以说充满艰辛,他们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工资时常被拖欠,工作缺乏基本的安全保护,无法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障,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已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愿望,也是确立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保护农民工权益提供的保障

我国《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劳动法第四章,具体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并通过严格限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保证该项权利的实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安装安全卫生设施,使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和劳动环境保持安全和卫生的状态。

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方面,《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我国又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合同法》等配律法规,对劳动者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等各方面。

已建立了初步完善的劳动法律保护体系[2]。

我国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农民工就业管理和劳动保障作出了具体要求,随着这些规定的下发,各部委、省市地方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

这些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出台,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了种种保护性规定,但在实际实行中却存在种种问题,对农民工而言,有些问题显得尤为严重,主要有:

1、无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象给农民工身上套上了枷锁,《劳动法》是适用与全体普通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法规,但是,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根本无法享有许多由《劳动法》规定的权利,比如我们经常看到单位的招聘启事,要求城镇户口,本市(地)户口等歧视性条件。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如北京市曾规定,对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加之农民工自身的经济状况、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等原因,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而这些工作不仅报酬低,还常常受人歧视,遭人打骂,被人骚扰。

初到城市的陌生感、恐惧感,加上各种各样的限制,使农民工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如有些农民工所在的企业,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以离职。

2、工资权利屡受侵害

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

主要表现在:

(1)被迫接受苛刻的工资条件和不平等的工资待遇。

由于就业竞争激烈,很多农民工在找工作时,迫于现实的压力,不得不接受很低的工资待遇,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他们的工资却不能同步增长,有些地方农民工工资多年长期徘徊。

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监测报告指出月工资800-1200元的占31.5%,月工资1200—1600元的占33.9%[3]。

农民工在很多企业虽然从事的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工作,他们之间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甚至相差巨大。

很多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人为将所用之人分为三六九等,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4]。

(2)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工资,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特别是在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很多都在10—14小时,但厂方并不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支付工人加班工资,相反,还会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来克扣加班工资。

许多企业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有40%多的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

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20%-30%的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要求农民工必须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这部分工资就被扣除。

农民工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为了追讨工钱而吃尽千辛万苦,受到百般刁难,甚至上演了一幕幕以死讨薪的悲剧。

3、休息休假权形同虚设,超时加班现象严重

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实际上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往往是单位说了算,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据国务院研究室09年发布的对农民工的调查报告显示,每月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占89.8%,其中住宿餐饮业农民工每月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5]。

而且很多企业连星期天都不休息,企业为了更多的利润和效益加班加点,而置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不顾。

4、工作和生活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防护

几年来,媒体报道的恶性劳动安全事故不断,受害的多数是那些辛苦劳作的农民工,有的单位设备陈旧,为节约成本不投入基本的安全装备,加上管理疏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另外,农民工工作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高发的重要原因。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分析

随着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再次引起人们重视,但做好这项工作,要清楚分析农民工农民工劳动权益始终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原因,才能针对性的做好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原因

造成农民工不能平等享受劳动权益的根本原因是缘于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体制,人人生而平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农民工由于身份上的限制,在城市里,农民工曾被一些城里人称为“盲流”,人为的把农民当作“三等公民”,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农民工在职业分工中实际处于最底层,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意识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基础。

一些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不关心农民工的疾苦,漠视他们的权利。

2、法律法规不健全

(1)现有的劳动法规不完善

劳动法已颁布十二年,与现在的实际情况多有不符,在实际落实中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对劳动时间的问题,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执行问题,多数企业不能得到有效落实,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制裁措施。

有些规定太粗,可实施性差,比如对计件工资,就缺乏可实施最低标准;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现在争议很大,在实际实行中,农民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即使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经历仲裁与诉讼的程序,往往一拖就很长时间,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与财力,而导致很多农民工打不起官司,另一方面,有些劳动仲裁与审理部门,和企业串通一气,败诉的多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

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

(2)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比如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企业主拖欠、克扣、拒付工资等行为,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只需加发25%的补偿金,不能达到有效处罚的目的等。

3、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由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低,能力素质有一定差距,很多农民工不知法、不懂法,一旦发生权益侵害,不知如何利用正当途径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在争议中不知如何保存与搜集证据,或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加之他们的经济条件差,使许多人不愿请律师或请不起律师,这些都是他们在争议处理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在某些政府管理机关,个别领导者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也无视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贡献,错误德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成本和难度,错误地认为政府治理企业欠薪,敦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会影响当地的招商引资,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地方财政收入等等。

对违反劳动法规的企业,听之任之,使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现象长期得不到治理。

我们很少看到对欠薪企业采取法律强制措施,一些地方执法,天平总是偏向于企业,对农民工的保护明显不够[6]。

四、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取消不合理限制,还农民工以平等身份

逐步取消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的藩篱,转变观念,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让农民工平等就业、公平竞争,建立公平合理的人口流动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使所有劳动者受到基本的劳动保障,一视同仁的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之法。

2、完善与清理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的《劳动法》,使其更加合理,细化条款,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制定了针对农民工保护的专项法规。

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歧视和限制农民工的条文,加大对侵害劳动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使用人单位不敢违法。

3、加强劳动执法监督

我国在劳动法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鉴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政府应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主要的作用,应建立执法检查与监督机制。

对长期发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地区,要追究当地行政司法部门的责任;对违法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农民工劳动保护的实际情况,建立简洁易行的仲裁诉讼程序,建立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和帮扶制度,减少其维权障碍,降低其维权成本。

4.完善工会和集体协商制度

我国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但在实际施行中存在落实不到位和形式化的弊病,应修改完善工会法,强制单位建立工会,农民工均要加入工会组织。

推行民主选举工会负责人,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广泛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并使之纳入到劳动监察的范围之内,实行有效的监督。

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施行工资定期申报制度,建立和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监督工资水平和工资制度的实行。

5.加强劳动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现在许多企业领导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管理者,缺乏必要的劳动法律常识,不知法,又如何执行?

建议设立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借助国家的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执法护法意识。

结束语

农民工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他们人数众多,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又是极为严重的,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他们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群体,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改变思想观念,加强法制建设和体制创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境况,使他们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感受到法律等正义,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

注解:

[1]白天亮、冯华:

《善待弄明工情系民生》,载《人民日报》2007年3月11日

[2]贾俊玲主编:

《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4版,第19页

[3]李秀玲:

《2009年农民工调查报告》,载《工人日报》2010年3月24日

[4]甘冰:

《同工不同酬令临时工绝望》,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9月18日

[5]中工网:

《工人时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3、贾俊玲主编:

《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4版

4、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5、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6、黎建飞:

《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19日版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