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2019秋最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三x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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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主要的在于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坚决反对任何特权利益,力求实现利益的公平,因而依据集体主义原则能够在总体上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2、集体主义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

民主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民主政治建设就是实现公民的政治平等,让人民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力来保证自己的权利。

社会主义的公民只有具备集体主

义精神,才能真正使自己进入主人角色,行使主人权力。

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体现了个人与社会的不可分割性,社会形成了个人与集体的统一体,社会不仅不可能离开每个人而存在。

同时,个人也离不开社会而存在。

因此,社会主义民主依赖于每个公民都有自主选择的民主权利,包含着对个人权利、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尊重的保障,它反对只顾个人不顾集体的个人主义。

3、集体主义植根于经济生活的公平要求,它也是公民在社会文化生活中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必然形式。

社会主义创造的公平合理的经济发展道路,就是在不断为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地施展个人的个性和才能创造条件,就是不断培养和造就新人,在全社会弘扬集体主义道德文化。

反对把任何个人看做目的,反对把社会和他人看做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的不道德行为。

我们主张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要把这种追求建立在不得损害集体、国家和他人的基础上,也就是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

因此,必须反对把个人利益任意无限夸大,搞极端个人主义。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实现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公民必须有集体主义精神。

因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没有集体主义精神,不可能有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

2、简述法治思维的含义、要求与主要内容?

(20分)

法治思维,是当前我国研究生亟需培养的思维能力,它是一种合法性、正义性、程序性和权利义务性思维,法治思维的特点有哪些呢?

下面是的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资料,欢迎阅读。

治思维具有五个特点

法治思维的特点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规则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

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 :

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

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

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

法治思维的特点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

法治思维的特点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程序的基本含义:

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

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

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

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

借助程序这个 “形式性操作

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

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的特点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

法治作为定纷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

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治思维的特点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

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

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

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根据法律来进行思维。

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依据法律来进行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

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应始终关注五个方面的内容,即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其次,实施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要求法治思维方式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应首先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

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言,即使它被认为在政治上是有利的、在经济上是有收益的、在道德上是善的,只要它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就必须将其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

可以说,法治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依法治国和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的培育,不仅是观念养成,而且需要实践制度的保障。

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思维的基础和前提。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

在法治国家里,法治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至上体现了对法律的信仰。

卢梭说:

“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伯尔曼也曾说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

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不仅需要知识、观念,更需要信仰。

信仰不仅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中内在素质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意识、观念表现为外显素质的桥梁。

法治思维的培育和确立,离不开良好法治环境的保障。

法治环境包括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理性文化等各种要素以及法律运行环境。

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是辩证的和互动的关系。

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

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

这正是法治的良性循环。

但现实社会中,由于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民主政治建设相对滞后,一言堂做法、家长制派头、官本位思想等人治的阴影和残余依然挥之不去,权大于法、以权压法和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这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也对法律信仰和法治思维的形成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

调查显示,不少领导干部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不足,因而对于法律往往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遇到问题干脆不要”,依然固守“领导的看法是最大的法”这样一种人治论的观念。

改善法治环境,就要从胡锦涛同志2011年3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组织的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四个“更加注重”着手,即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行政执法和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更加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建立起良好法治环境,才有助于领导干部在实践工作中形成和运用法治思维。

培育法治思维,必须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现行政绩考核体系多重视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等诸方面,唯独缺少法治考核标准的指引。

各级政府和官员为了谋求政绩,考虑较多的是经济指标的增长,缺少对法治建设的关注。

更严重的是,法治被视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力量,不少领导干部认为在现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下强调法治思维,本地区、本部门就会吃亏。

一部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屡封不闭、屡关不停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的违法行政。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求财政收入,对野蛮暴力拆迁视而不见,土地违法屡禁不止,引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

究其内在根源,很大程度上与当前对领导干部的评

价激励机制密切相关。

衡量各项工作的优劣、成败都是围绕着各种硬性的、具体的发展指标、任务,很少审视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及其所领导的地区、部门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

今后,应探讨建立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法治内在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只有综合法治、经济、人文、社会、环境等多个指标的评价体系,才能成为一个科学、完善的政绩评价体系,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只有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才能促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的含义、特征和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

(1)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 是公民就具有的基本法律修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必须要培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

(2)重证据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

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的,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这就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3)讲程序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

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因此,讲程序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

其特征有:

第一,通过程序进行思考,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

第二,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

第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即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法律思维追求的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

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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