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点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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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点secret

-第七讲: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点-secret

 

 

————————————————————————————————作者:

————————————————————————————————日期:

 

公路工程安全技术

第七讲: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点

xx交通学院

xx

xx年xx月

 

本章第一部分为岩石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要点,第二部分为岩石隧道的信息化施工.

7.1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总体控制要点

7.1.1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

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7.1.2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做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7.1.3隧道施工的各作业队、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

工地现场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7.1.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7.1.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7.1.6水底公路隧道施工必须按照水底公路隧道施工的安全技术规定执行(本安全控制要点只限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

7.2开挖、凿孔及爆破作业安全控制要点

7.2.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详细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予以清除或支护。

7.2.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应先检查镐、锹、锄头等工具是否完好,各部连接是否牢固。

操作时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7.2.3人工打眼时,应检查锤及锤把的联接是否牢固,锤把是否有裂缝、腐朽和歪斜,锤头及钢钎顶端有无不平和严重毛边情况。

如有应予更换。

7.2.4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7.2.5站在碴堆上作业,应注意渣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7.2.6采用风钻钻眼,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

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

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

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

杆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

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7.2.7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

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7.2.8采用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

电钻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

电气线路上要安装漏电保护器。

电钻钻工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应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7.2.9不得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风、电钻。

7.2.10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7.2.11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

台车在行走或暂停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7.2.12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之专业爆破人员进行作业。

7.2.13装药与钻孔不得平行作业。

7.2.14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以外的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

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2.15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7.2.16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洞间不少于50m;

4.采用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7.2.17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7.2.18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

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

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7.2.19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7.2.20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

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燃计时导火线,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的1/3。

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人员必须撤离工作面;

7.2.21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

严禁用明火照明;

7.2.22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

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7.2.23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

相距15min以后,才准许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7.2.24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7.2.25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

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7.2.26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

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时,一端装药放炮,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

放炮前要加紧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

此时只准一端掘进,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

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7.3洞内运输中的安全控制要点

7.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7.3.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

7.3.3所有运载车辆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示界限的红灯,物件应捆扎牢固;

7.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搭车;

7.3.5人工装渣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

漏斗装渣时,应有联络信号。

装满渣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渣口。

接渣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人力卸渣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渣。

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渣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渣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7.3.6洞内采取有轨运输时,应做到:

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

洞外不应小于10倍;

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跨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错车道的长度应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需要;

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渣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渣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7.3.7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的在关规定办理;

7.3.8洞内采取无轨运输时,应做到: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机会时5km/h;机动车的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并

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时,应开灯鸣号,有专人指挥;

6.洞内卸渣场地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渣边缘内0.8m处设置档木;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7.3.9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

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m以上。

有轨机动车运输时,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2.用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

得超过二层。

4.用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乘在尾车内,其他人员严禁乘车。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5.在井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做到:

1)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驾驶员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

2)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

运送其它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炸药不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m/s;

5)驾驶员在操纵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6)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带电;

7)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在巷道内停放;

8)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6.严禁用翻斗、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7.4、对支护的安全要求

7.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等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设计文件中规定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选用有效的支护;

7.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

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加固,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7.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洞口地段的支撑应向洞外多架5-8明箱,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反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7.4.4洞内支护,应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

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短支护至工作面的距离。

施工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7.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渣或活动的石头上。

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7.4.6开挖漏斗孔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

供人上下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7.4.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

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

其他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小于5cm。

木支撑应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7.4.8安装钢支架,应遵守有关起重和高处作业等安全规则,选用适宜的小型机具进行吊装;

7.4.9喷锚支护宜采用光面爆破,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

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7.4.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

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7.4.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和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7.5、对衬砌的安全要求

7.5.1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前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先完成;

7.5.2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

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7.5.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严密。

木板之端头,

必须搭于支点上。

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2m的双道护身栏杆,跳板应设防滑条;

7.5.4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7.5.5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应符合国家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7.5.6在洞内作业地段倾斜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7.5.7机械转动部分应设有防护罩,使用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和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先停电,并切断电源、风源;

7.5.8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7.5.9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当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拆出时,拱圈部分应有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换;

7.5.10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当砌筑高度在1.5m以下时,允许使用跳板抬运,但跳板应架到与隧道平行的位置;

7.5.11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

当砌筑高度到2-3m时,应停止4h后,方能继续砌筑。

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7.5.12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镜及胶皮手套。

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

设法躲避。

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

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行、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7.5.13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车辆的顺利通行。

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

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

拆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7.5.14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在洞外熬制时,应远离人员房屋集中点。

7.6、竖井与斜井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7.6.1竖井与斜井的井附近,应在施工前做好修整,周围应修好排水沟、截水沟,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发生坍塌。

竖井井口平台,应比地面至少高出0.5m,井口应有严密的井盖,只有当吊笼罐升降时,才准许打开井盖;

7.6.2装配起爆药卷,应在距井口50m以外的加工房内进行,起爆药卷应由爆破工携送下井,除起爆药卷外,不得携带其他炸药;

7.6.3每次爆破之后均应有专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的石渣,并应修整被打坏的支撑,待清修完毕后,才准进行正常工作;

7.6.4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分发现有落石,支撑发响或大量涌水时,工作面施工人员应立即循安全梯或使用提升设备撤出井外,并报告处理;

7.6.5在吊盘上工作人员的工具,应妥善地放在工具袋内,使用时应牢固地拴在身上或其它固定物上,不得将不使用的零星工具放置在附近的支撑上;

7.6.6在井口明显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及有关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井口及井底应悬挂有关信号;

7.6.7竖井提升作业中,必须做到:

1.井口应设防雨设施,接罐地点应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掌管启闭。

接罐人员均应佩带安全戴,上下井的人员应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

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止器;

2.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与物料时,应做到:

1)吊桶必须沿钢丝绳轨道升降,保证吊桶不碰撞岩壁。

在施工初期尚未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施工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

2)运送人员的速度不得超过5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1m/s。

运送石渣及其他的材料时不得超过8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2m/s,运送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1m/s

3)提升钢丝绳应用钩头与吊桶连接牢固,保证在升降时不致脱钩;

4)吊桶上方必须设置保护伞;

5)不得在吊桶边缘上坐立,乘坐人员的身体任部位不得超出桶沿;

6)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

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应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8)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吊桶载重量应有规定,不得超载。

3、施工期间采用罐笼升降人员与物料时,应做到:

1)灌顶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

2)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

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接杆将置时,必须设牢固的检查门;

3)两侧用钢板档严,内装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得装带孔钢板;

4)进出口两头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横杆的间隙不得大于0.2m,罐门不得向外开;

5)进出装渣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6)载人的罐笼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8m,罐笼内每人应有0.18m2的有效面积,罐笼的一次容纳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分布;

7)提渣、升降人员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3m/s,加速度不得超过0.25m/s2;

8)罐笼、钢丝绳、卷扬机各部及连接处,必须设专人检查,如发现钢丝绳有损,罐道和罐耳间磨损度超过规定等,必须立即更换;

9)升降人员与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坠器,建井期间使用无防坠器的临时罐笼升降人员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0)罐笼升降作业时,下面不得停留人员。

4.检修井筒或处理事故的人员,如果需要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做到:

1)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护伞和栏杆;

2)佩带保险绳;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5.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接罐员给井口接罐员和井口接罐员发给卷扬机驾驶员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同卷扬机的控制回路闭锁。

只有井口接罐员发出信号后,卷扬机才能起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

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卷扬机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或对讲机。

6.一套提升装置供给几个洞室使用时,各洞室都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和闭锁,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7.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接罐员发出,井底车场不得直接向卷扬机发信号。

只有在发送紧急停车信号时,才可直接向卷扬机驾驶员发出信号;

7.6.8斜井运输中,必须做到:

1.斜井的牵引运输速度不得超过3.5m/s。

接近洞口与井底时,不得超过2m/s。

升降加速度不得超过0.5m/s。

2.斜井的垂直深度超过50m时应配备运送人员的车辆,使用时

应做到:

1)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能自动起作用,同时也能用手操纵;

2)运送人员的列车必须设车长跟随,车长坐在行车前方的第一辆车第一排座位上。

手动放溜装置也必须在车长座位处;

3)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车辆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及防坠器,运送人员前,先放一次空车,检查斜井和轨道的安全状况;

4)乘人车辆不得超过定员,乘员携带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

3斜井口必须设置挡车器,并设专人管理。

挡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放可打开。

车辆在井内行驶或停留期间,井内严禁人员通过和作业。

4.斜井长度超过100m时,应在井口下20m和接近井底60m左右设置第二道档车器。

5.井口、井下及卷扬机间应有联系信号。

提升、下放与停留应各有明确的色灯和音响等信号规定。

6.主、副井应设专职信号员,负责接发车工作。

卷扬机驾驶员未得到井口信号发出的信号,不得开动。

7.运送人员的车辆中必须装有向卷扬机驾驶员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8.斜井底停车场,应设避车洞,斜井底附近的固定机械电器设备与操作人员,均应设置在专用洞室内。

9.车辆连挂提升时,应有可靠的连接装置和断绳保险器,挂钩

均应加保险拴。

10.车与车之间应增加连接保险钢丝绳,提升钢丝绳应有地滚承托。

7.6.9对钢丝绳和提升装置的安全要求:

1.提升用的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其安全系数规定为:

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必须大于7,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必须大于6。

其断丝面积与钢丝总面积之比,升降物料的必须小于10%,升降人员用的不得有断丝。

钢丝绳直径减小百分数:

提升及制动钢丝绳不得大于10%,其它钢丝绳不得大于15%。

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更换。

2.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绳松动时,必须有换。

3.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允许在水平坑道和300以下的斜井中运输物料使用。

4.提升装置必须设下列保险装置:

1)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起作用;

2)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起作用;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当最大提升速度超过3m/s,必须安装速度限制器,保证提升容器到达终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过2m/s。

如速度限制器为凸轮

板时,其旋转角不应小于2700;

5)防止闸瓦过渡磨损时的报警和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

6)缠绕式提升装置,必须设松绳保护并接人安全回路;

7)使用箕斗提升时,必须采用定量控制,井口渣台应装设满仓信号,渣仓装满时,能报警或自动断电;

5.提升卷扬机必须装设深度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及驾驶员不需离座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

6.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一套闸瓦时,操纵部分必须分开。

双滚筒提升卷扬机的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7.驾驶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也不能擅自调节制动闸;

8.升降人员前,应先开一次空车,以检查卷扬机的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9.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驾驶员,在交、接班人上下井的时间内,必须由正驾驶员开车,副驾驶员在旁监护。

7.7、隧道作业的环境标准和有关通风及防止要求

7.7.1隧道作业的环境标准:

1.粉尘允许浓度:

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4.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mg/m3;

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碳)浓度应在5mg/m3以下;

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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