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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模板

XX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使我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XX省人社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组织、职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指在XX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就业扶贫车间开展的以工代训的培训以及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开展的免费培训。

第四条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分级实施。

市本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职业能力建设机构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以下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经办机构)。

县区一级的技能提升培训的实施机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决定。

第五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就业扶贫车间开展的以工代训的培训对象须是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还应是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新招聘或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

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模式进行培训。

第六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可依托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职业(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国省批复的实训基地、国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培训。

第七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职业(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国省批复的实训基地、国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统称技能提升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职工培训中心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具备技能培训条件。

国省批复的实训基地、国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民办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须经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技能提升培训机构需对外公告后方可组织培训。

2.技能提升培训机构组织技能培训,须有该职业工种专任教师或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培训教员。

3.技能提升培训机构组织技能提升培训须有培训所需的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场地。

4.技能提升培训机构组织技能提升培训还须有培训该职业工种所需的实际操作专业设备。

5.有计划培训的方案。

第八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评估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省级实训基地和民办培训机构的条件进行评估。

理论学习场地不少于200平米,实际操作场地不少于300平米,培训教员资质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明。

培训的设施、设备应能保障基本教学需求。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担负技能提升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含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或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统一在媒体、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条企业根据需要,可提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培训经办机构提出培训申请。

企业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组织职工培训的,可委托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第十一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就业扶贫车间开展的以工代训的培训以及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开展的免费培训应向技能培训经办机构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培训的开班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培训机构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职业(技工院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四)《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五)《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培训课程安排及结业考核时间、地点安排表。

(七)培训师资的资格证复印件。

(八)参加培训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新型学徒制培训班应向技能培训经办机构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培训的开班申请报告。

2.《XX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办班申请备案表》(见附件3);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培养协议及培训计划;

4.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证复印件;

5.《XX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名册》(见附件4);

6.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7.参加培训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记录。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技师培训班应向技能培训经办机构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培训的开班申请报告。

(二)职业(技工)院校办学许可证或技能大师工作室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技师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附件5)。

(四)参加技师培训人员签名的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师培训推荐人员名册》(附件6)。

(六)参加技师培训人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培训课程安排表。

(八)培训师资的资格证复印件。

(九)参加技师培训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拟举办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应在XX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培训备案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开班培训。

未经开班备案的,不予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应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的《XX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78号)规定的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等级水平、补贴标准确定培训学时,分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训练,培训学时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机电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维修类:

初级工培训不低于105个学时,中级工不低于140个学时,中级升高级不低于168个学时。

2.社会与家庭服务、建筑与工程、农林牧渔、文化工艺艺术类:

初级工不低于49个学时,中级工不低于70个学时,中级升高级不低于112个学时。

3.商贸与餐饮服务、食品医药与化工、互联网与电子通信、勘测矿产类:

初级工不低于70个学时,中级工不低于105个学时,中级升高级不低于112个学时。

4.技师的培训学时安排为:

高级工晋升技师不低于280个学时。

5.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不得低于该培训职业(工种)总课时的60%。

第十六条技能提升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十七条技能提升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时,应选择带有监控设备的场地进行,培训过程应实时监控、录像并留存。

没有监控设备的培训场地,可利用数码设备对培训过程进行实时录像。

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人员实行签到制,接受培训的人员应每日签到,培训学时达不到规定学时80%以上的,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经办机构应不定时对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专业的技能鉴定机构对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监督记录签名存档。

第十九条技能提升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经办机构提出结业考核和技能等级鉴定申请,由专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培训学员进行考核和技能鉴定,考核的内容应在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范围内。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经办机构应派人携带执法记录仪对结业考核和技能等级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考核结果现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经考核和技能等级鉴定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但在《XX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培训,经结业考核后,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结业考核结束后,技能培训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经办机构提交结业考核结果,内容包括:

考场负责人、考核监督人、考场学员签到册、考试试卷、考试成绩、《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附件7)、《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附件8)及电子数据、考核视频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技能培训机构应做好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的整理工作,培训档案包括培训学员登记表、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学员签名的考勤表、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教师名册等。

第二十四条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应整理为一式两份,一份由技能培训机构自行保存,一份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经办机构留存,以备查验。

档案至少留存3年。

第二十五条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的《XX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湘人社发[2019]17号),由企业在XX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出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并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的《XX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8]78号)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培训机构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9);

2.《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

3.参加培训人员本人签名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0);

4.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职工工资发放表或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5.培训和考核期间监督人员签名信息资料。

第二十六条技师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在XX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培训机构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1);

2.《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附件12);

3.参加培训人员签名的《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13);

4.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参加培训人员的工资发放表或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9号)要求,分两个阶段申领补贴。

第一阶段由企业提出培养计划申请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按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计算培训总额,预支总额的50%。

第二阶段培训补贴为培训结束后申领。

培训补贴均由企业向XX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第一阶段培训补贴申领应提交以下资料:

1.《XX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资金预支申请审核表》;(附件14)

2.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包含培训人员在内的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第二阶段为培训结束后,培训补贴申领提交如下资料:

1.《XX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验收申请表》(附件15)和《XX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16);

2.《XX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余款申领审核表》(附件17);

3.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能培训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培训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在当地人社网站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并在网上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负责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为:

享受培训补贴企业名称、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鉴定等级或培训合格证编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

第三十一条企业享受培训补贴信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安排补贴资金,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XX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对账制度,每个季度末要核对技能培训人数、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等相关数据,建立和完善台账。

第三十三条企业、技能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各自经办环节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加强风险防控,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

2.《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XX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办班申请备案表》

4.《XX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名册》

5.《技师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

6.《技师培训推荐人员名册》

7.《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

8.《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

9.《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10.《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1.《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

12.《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

13.《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4.《XX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资金预支申请审核表》

15.《XX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验收申请表》

16.《XX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人员花名册》

17.《XX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余款申领审核表》

 

附件1

 

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代码:

培训职业等级:

 

申请日期年月日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交人社部门一份,申请机构自存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本次申报拟办班职业(工种)的培训计划和大纲、学员名册及聘任教师资质证明等材料;

3、本表中“申请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上使用的规范名称;

4、本表一律用电脑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的附页。

 

申请机构及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详细地址

联络人姓名

联络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申请内容

培训职业(工种)

培训等级

培训人数

共人。

(附培训学员名册)

培训形式

(面授、网络教育)

培训地点

培训时间

月日至月日

培训安排(附具体培训计划及课程安排)

培训课程

学时

所选用教材

教师情况

教师总数

人。

其中,专职教师:

人,兼职教师:

理论课教师

姓名

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附复印件)

承担课程

工作单位

专(兼)职

操课

申请

机构

意见

 

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人社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培训机构及代码:

(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注:

此表以班为单位,由培训机构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存培训机构,一份报办班审核部门备查。

附件3

XX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办班申请备案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企业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

企业经办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培训机构经办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培训职业

人员来源

参培人数

培养等级

培养年限

培养起止时间

企业申请

本企业已与参培学徒签订培养协议,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制定了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具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条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培训机构

申请

本机构具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条件,并郑重承诺,对申请举办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班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负责人:

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由企业和培训机构按班次填写。

“人员来源”栏填写参培人员所在企业名称

附件4

XX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花名册

学员所在企业(盖章):

培训机构(盖章):

报送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身份证号

所在企业

学徒类别

职业(工种)

培养等级

培养期限

联系电话

注:

1、“学徒类别”栏填写新录用人员或转岗人员;2、“培养期限”栏填写1年或2年;3、本表由企业或培训机构填报。

 

附件5

技师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

培训机构(盖章):

填表时间:

培训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

培训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员

姓名

电话(含手机)

申请事项

培训职业

(工种)、等级

培训

人数

培训

时间

人社部门意见

 

批准人:

年月日(盖章)

财政部门

复核意见

 

批准人:

年月日(盖章)

附件6

技师培训推荐人员名册

培训机构:

(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姓名

培训

职业

参加工作时间

技能

等级

文化

程度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

本人联系

电话

备注

附件7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第页共页

培训机构名称:

(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培训职业

培训等级

培训总课时数

考核成绩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专业理论

实际操作

办班审核部门:

(盖章)

注:

此名册一式二份,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部门各一份。

附件8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第页共页

培训机构名称:

(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培训职业

培训等级

培训总课时数

考核成绩

证书编号

专业理论

实际操作

办班审核部门:

(盖章)

注:

1、证书编号由就业服务部门上网自动生成。

2、此名册一式二份,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部门各一份。

附件9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办学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

姓名

经办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银行账户名

银行卡号

开户行

培训工种

培训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培训人数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申请补贴情况

培训补贴

1.补贴标准元/人,享受此补贴标准的人数,小计元。

2.补贴标准元/人,享受此补贴标准的人数,小计元。

生活费补贴

申请生活费补贴人数,补贴标准元/人,小计元。

合计申请补贴金额

(大写)元(小写)¥。

申请单位声明

本单位承诺,对申请补贴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附件10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申请单位(盖章):

培训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培训工种

鉴定(考核)等级

培训补贴金额(元)

生活费补贴金额(元)

联系电话

学员签字

备注:

“生活费补贴金额”一栏仅限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五类人员,其余补贴对象不填此栏。

总计申请培训补贴人数:

人,总计申请培训补贴资金:

(大写)元;总计申请生活补贴人数:

人,总计申请生活费补贴资金:

(大写)元。

人社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附件11

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申请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姓名

经办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享受补贴人数(人)

享受补贴金额(元)

培训补贴人数

补贴人数

培训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

职业类别等级

二类三类六类十类

五类七类八类九类

一类四类

职业类别等级

二类三类六类十类

五类七类八类九类

一类四类

高级技师

高级技师

技师

技师

总计人数

总金额

人社部门意见

经审核,同意上述人员享受技师培训补贴(大写):

元,(小写)¥。

经办人:

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经复核,同意上述人员享受技师培训补贴(大写):

元,(小写)¥。

经办人: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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