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局直属税务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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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誉体系建设,规范诚信纳税单位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各类纳税人(不含代征单位)。

第三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由我局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部门掌握的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评定,二个年度进行一次。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见附件1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五条的评定内容分值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七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八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C级管理。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激励与监控

第十一条 我局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二条 对A级纳税人,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等法定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免费获赠一年的《中国税务报》;

(三)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四)享有更加个性化、贴近式的纳税服务;

(五)不定期的对A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树立诚信纳税单位形象。

第十三条 对B级纳税人,我局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对C级纳税人,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计划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可进行重点复核;

   (四)发票严格限量供应。

第十五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第四章职责及程序

第十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当向税源管理科提交《纳税信誉等级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资格、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税源管理科根据《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实地考察分别计算出申请人指标得分,填写《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核定表》(附件3),连同对其日常考核评估情况资料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税源管理科报送的《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核定表》及日常考核评估情况等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写《纳税信誉等级认定表》(附件4),提出意见报评定委员会审核。

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分别做出A、B、C、D级纳税信誉的决定。

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评定委员会将《实施A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附件5)、《纳税信誉A级证书》(附件7)和《A级纳税信誉等级牌匾》向纳税人颁发。

由税源管理科分别将《实施B、C、D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附件5)送达纳税人签收,对其实施B、C、D级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完毕,评定委员会应将A级纳税人名单在办税场所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不得擅自将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结果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评定A、B、C、D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原始材料归档保存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提出升级申请的原B、C、D级纳税人,税源管理科应对有关涉税情况进行评定后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税源管理科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B、C级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在制发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日内,填制《纳税信誉等级降级认定审批表》(附件8),连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提交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有关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进行降级调整。

税源管理科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信誉降级事项告知书》(附件9)

其他降级按本办法制定的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降级决定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纳税信誉降级事项告知书》7日内向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诉意见及证明资料。

经评定委员会审核调查,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申诉意见成立的纳税人,取消做出的降级决定;

(二)对申诉意见不成立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向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诉意见及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送达《取消A、B、C级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附件6)及《实施B、C、D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

评定委员会应向社会公告并宣布其《纳税信誉A级证书》和《A级纳税信誉等级牌匾》作废并收回有关证件及牌匾。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在后续跟踪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国、地税共同登记的A级信誉企业调整时,要及时向同级国税机关传递相关资料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项目

编号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或内容

标准分值

参照值

评分说明

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变更登记(5分)、登记证件使用(4分)、年检和换证(3分)和报告银行账号(3分)

15

税务登记管理4个项目按《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评,全部合格得15分。

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设定分值为止。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

2

按期纳税申报率

(纳税人实际按期向地税纳税申报总次数)/(纳税人按期应向地税纳税申报总次数)X100%

10

100%

按期纳税申报率综合得分=指标完成程度%X标准分值。

3

纳税申报准确率

(纳税人向地税申报的纳税总额)/(纳税人向地税申报的纳税总额十地税查补的总税额)X100%

10

100%

纳税申报准确率综合得分=指标完成程度%X标准分值。

4

应纳税款入库率

(本期向地税申报本期实缴总税款十本期地税查补本期已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本期向地税申报应缴纳总税款-经批准缓缴税款)+本期地税查补本期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X100%

15

100%

应纳税款入库率综合得分=指标完成程度%X标准分值。

5

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报送情况

纳税申报表(5分)财务会计报表(3分)其他纳税资料报送(2分)

10

 

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得10分,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定的分值扣分,扣完设定分值为止。

税务检查

6

偷、逃、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记录

是否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情况(20分)

20

 

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和抗税行为记录的得20分。

有记录之一的,一律扣20分。

发票管理

7

发票取得、保管和使用

按规定取得(3分)保管(3分)和使用发票(4分)

10

      

按规定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的,得10分;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定的分值扣分,扣完设定分值为止。

8

其它税收违法行为

是否有阻挠税务检查(3分);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3分);其它(4分)

10

无阻挠税务检查、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及其他行为的,得10分,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定的分值扣分,扣完设定分值为止。

合计

9

综合得分情况

按《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评审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

经考评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

100分

100分

经考评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为A级;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为B级;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20分以上的为C级;综合得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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