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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题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41.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答:

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宣布了

九项原则,包括: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平等地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据为已有;

      (4)各国在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空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6)合作和互助原则;

         (7)各国对其所发射的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有管理和控制权,对外空物体有所有权;

      (8)各国对其发射的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航员的义务。

42.简述法律承认的效果。

答: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及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5)一旦承认了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

(6)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

43.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体系?

答:

(1)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除此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定的方式制定出来的,没有专门的国际立法机关

(3)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没有强制实施国际法的专门机构

4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答:

(1982年《海洋公约》第十一部分对“区域”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可概括为: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驶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所用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全国200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41.简述战争开始在公法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答: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

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

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

(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

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

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

4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定义是怎样规定的?

答:

大陆架是指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2)若大陆架的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3)若大陆架的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过领海基线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4)沿海国对超过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开发时,应向国际管理局缴付费用或实物,管理局分配给公约各缔约国,尤其要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

 

43.简述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和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

(一)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产生的原因有:

(1)分裂,即一国分裂为数国。

(2)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组成一个新国家。

(3)分离,即国家的一部分或数部分领土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4)独立,即殖民地或附属领土获得独立,成立新的独立国家。

(5)割让,即一国领土的一部分移交给另一国。

 

(二)无论是条约方面或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条约方面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

一切与国际法相抵触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属于继承范围。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

与所涉领土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范围。

44.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示了哪些原则?

答: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全国2009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36.简述条约无效的理由。

8-251

答: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缔约者无缔约能力;

(2)错误,条约中有不属于当事国本身造成的重大错误;

(3)诈欺和贿赂;

(4)强迫,包括对一国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两种情况;

(5)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37.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2-54

答:

(1)独立权:

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

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4)管辖权:

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38.简述内水的法律地位。

5-140

答:

(1)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2)内水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39.简述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

1-22

答:

(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其分为两个学派:

一是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二是主张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

(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全国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36.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

答:

作为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国际法与调整某一国内社会关系的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特征有: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创制法律的方式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

(3)国际法的执行主要是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37.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行哪七项原则?

答: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七项原则是:

 

(一)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四)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六)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七)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38.何谓永久中立国?

其中立义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条约而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地位经他国保障,不能单方面废除。

其中立义务:

(1)不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必须一直保持中立;

 

(2)不得主动发动战争,但是当受到其他国家攻击时,为了保卫本国独立和领土完整,允许进行自卫战以及为此目的而在平时保持军备;

 (3)不得参加承担进行战争义务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等。

 (4)不得采取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义务。

39.在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主要有哪几种表决制度?

答:

(一)全体一致同意,19世纪常用,现大多数国际组织已经不再使用。

(二)多数同意。

包括:

(1)简单多数。

(2)特定多数。

(3)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

(三)加权表决制。

依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在经济组织里,一般采用此表决制度。

(四)协商一致,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36.简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3

答: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创制法律的方式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

(3)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37.简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要特征。

10-297

答:

(1)国家之间的组织;

(2)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受国际法支配的文件而创立;

(3)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目的;

(4)必须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构。

38.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5-153

答:

(1)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2)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驶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

(4)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9.简述国际条约的主要特征。

8-222

答:

(1)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为缔约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

(3)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4)以书面形式为主

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36.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1-8

答:

(1)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3)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37.简述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

8-227

答:

(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

(2)签署;(3)批准;(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5)登记和公布。

38.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

2-57

答:

国家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包括:

(1)属地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权;(4)普遍性管辖权。

39.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26

答:

(1)关于国际习惯:

在英国,习惯法规则如果不与议会立法或终审法院先前的司法判决相抵触,则将被视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而予以实施;

在美国,国际习惯得到普遍承认或至少已经美国同意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国内有效,为美国所适用;

在中国,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国内以及它们与中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尚不明确。

(2)关于条约: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

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条约在中国法律秩序中的效力问题。

全国2011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36.简述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

8-228/229/230/231

答:

在国际法上,对于条约的缔结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则。

但在外交实践中,国家之间缔约的程序一般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几个阶段:

(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

条约的制订始于谈判。

条约约文起草完毕,就进入条约约文的议定(adoptionofthetext)阶段。

议定是对条约约文的同意。

(2)签署。

在签署条约之前,谈判各方还要对约文进行认证。

条约在正式签署前,可由谈判代表草签。

签署(或称“完全签署”)是缔约中重要的一环,它指缔约各方的有权签署人在条约文本上签上自己的姓名。

签署具有认证约文的效力,并表示签署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3)批准。

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行为。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交换批准书是指双边条约的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的有权机关批准其所缔结的条约的证明文件。

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5)登记和公布。

缔约各有完成了缔结条约的各个程序,在条约生效后应将条约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联合国秘书长向国际社会公布。

(6)

37.简述国际法院确立管辖权的方式。

12-381/382

答: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的事项(即诉讼案件)有下列三种,或者说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方式有下列三种:

(1)自愿管辖。

这是指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享有的管辖权(《国陈法院规约》第36条第1项)。

对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双方在争端发生后签订特别协定,将具体争端提

交国际法院,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2)协定管辖。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项的规定,国际法院对现行条约或协定所特别规定应提交的一切事件享有管辖权。

换言之,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在该条约中事先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此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种条约中一般都含有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条款,规定可提交国际法院的争端及其范围等。

(3)任意强制管辖。

被称为“任择条款”(或“选择条款”)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项规定:

有关条约的解释、任何国际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方面的争端,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而不需另订特别协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家可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

此称任意强制管辖(或称“任择性强制管辖”)。

38.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有什么关系?

10-329

答:

(1)《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了区域性组织和联合国的关系以及区域性组织在两个方面的职能:

一是和平解决地区争端;二是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即协助联合国安理会实施特定的强制执行行动,但此种行动必须以安理会授权为限。

(2)《宪章》第52条确认了区域性组织在维持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重要地位,规定参加区域性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以前,应首先通过区域性组织力求争端的和平解决。

(3)《宪章》把区域性组织纳入到了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系,但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活动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39.简述反人道罪的基本特征。

13-425

答:

(1)这类罪行是针对平民的大规模迫害行为,犯罪对象不包括军人在内;

(2)被迫害的平民不仅包括敌国平民,而且还包括其本国、盟国或中立国的平民,其中尤以后者为重;

(3)迫害行为不限于战争期间,也包括哉前;

(4)这类罪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杀、灭绝、奴役、放逐等行为,有明显的反人道特征,并且通常是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等方面的不宽容。

全国2012年4月自考国际法试题

36.简述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3-99

答:

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些有关外国人待遇问题的一般原则,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

(4)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人,如外国人不能经营某种企业,外国人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等;另一种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欧盟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就不同于对非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

37.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4

答:

(1)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国际社会存在许多的条约法规则、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其他各国共同接受的规则,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有义务遵守国际法规则。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已经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38.简述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10-296

答: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一词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两种。

广义言之,凡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都可称之为国际组织。

而由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国际机构则称之为非政府国际组织或国际民间组织(privateorganization)。

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即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

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又称狭义的国际组织。

二、从以上对“国际组织”的界定中可见,一个典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2、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受国际法支配的交件而创立。

3、国际组织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目的。

4、国际组织必须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构。

39.简述国家豁免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2-64

答: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另称“国家管辖豁免”、“主权豁免”(因国家豁免是以国家主权为根据的,故得此名)或“国家主权豁免”,它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具体而言,一国对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它们享有管辖豁免权。

二、国家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除非经后者同意;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遮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全国2012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36.简述自卫权行使的条件。

答:

(1)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是受到武力攻击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妈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

 (3)妈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是受到武力攻击

37.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答:

 国际法律责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它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非国家实体

(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而且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张制性

38.简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

  答:

  

(1)过增通行制度

(2)无害通过制度   (3)特殊公约制度

 

39.简述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

 

(1)缔约能力。

(2)使节权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论述题

45.试论条约的保留制度。

 要求答出下三点:

答:

(1)保留的定义。

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

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2)保留的规则,包括:

          1)保留的提出。

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均可对条约提出保留。

这三种情况是:

①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②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③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2)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

①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②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家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部门接受;④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产生效力。

一国对条约的保留,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3)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

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

(3)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全国200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论述题

45.试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

 答:

(1)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同意即可。

(2)实质性事项:

须由包括5大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即5大常任理事国在表决实质性事项时拥有一票否决权;在讨论一事项属于程序性还是实质性事项时还有一票否决权,即拥有“双重否决权”。

(3)弃权票不是反对票,也不是同意票,从条文的涵义看来,弃权票也产生否决的后果,但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弃权常被排除在总票数之外,因而就产生了所谓“弃权不妨碍通过”的惯例。

全国2009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论述题

40.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职权。

10-320

答: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

1、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

2、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3、在某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二、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方面的职权:

1、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做成建议或抉择,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2、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

3、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并促请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

4、如果认为上述非武力办法不足以解决问题,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三、其他方面的职权:

1、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

2、在特定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3、建议或决定为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应采取的措施;

4、同大会平行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5、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6、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全国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论述题

40.试论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答:

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这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

具体而言,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给予权利。

但也并非绝对的。

(一)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1、条约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

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二)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

1、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要求第三国明示同意。

2、当条约没有相反规定,第三国没有明确反对的,即可视为同意。

(三)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和变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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