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管理委托合同范本5篇_5篇(共37页)24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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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委托合同范本5篇

  运营管理委托合同范本5篇

(一)

  合同双方当事人:

  业主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为加强****大市场(以下简称:

市场)的统一管理,促进市场的长期发展与繁荣之需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将市场内的自有产权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即由乙方对该商铺进行统一的规划、招商、租赁、推广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承诺拥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订立本合同即构成对甲乙双方合法有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标的物及用途

  1、本合同标的物为甲方所购买的位于****大市场区号楼号的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该标的物用途为甲方委托租赁经营的商业用房,经营业态以乙方为促进市场繁荣、提升物业价值为目的所统一设定的业态为准。

  第二条委托方式

  1、乙方全权负责该商铺所在市场的整体运营和管理,由乙方自主制定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和统一物业管理等,从而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整体品牌形象、行业地位和物业价值,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并代为收取租金。

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委托标的物的统一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委托期限及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委托期限自该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该项目开发商实际将房屋交付甲方之日,为促进市场的培育、发展和满足承租人的经营需要,经该项目开发商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前交付该商铺。

提前交付该商铺的,不影响上述委托期限的有关约定。

  3、甲乙双方应在交接当日签署交接文件,确认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所有的建筑和配套要求,甲方同时应移交委托经营管理所需的文件和其它资料。

  第四条租金支付

  乙方遵循市场长期稳定繁荣发展和甲方租金收益合理化的两项基本原则,完全自主安排受托商铺的经营与管理。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三年内,甲方商铺在上述三年的租金收益为其总房款的%,该租金收益已在甲方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从该商铺的总房款中一次性冲抵,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2、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年内,甲方所享有的租金收益为乙方实际出租期间的全部租金收入,并由乙方在收到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后按以下第方式支付给甲方:

  

(1)现金。

  

(2)银行转账。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其他方式:

  3、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结算期为每个季度末的个工作日内,届时乙方将承租人实际所支付的租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4、对于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如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甲方应按时在约定的租金结算期内前来领取。

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租金结算手续并导致不可预测性后果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自有产权商铺的租金收益的权利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在合同期内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

乙方和承租人在商铺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过程中确需乙方协助配合的,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3、除非因为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甲方将协调开发单位负责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通知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在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的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调承租人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4、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5、甲方因商铺本身的需要,在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后,可以对该商铺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上述设施和设备进行增量和扩容,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其调整方案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有关报批手续均由甲方自行办理,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因归咎于甲方其他与甲方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该商铺或市场内其它公共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市场内的工作人员、顾客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

  7、甲方应对该商铺及附属设备设施、甲方新增设备设施进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付费凭证的复印件提交乙方备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由甲方自行处理保险理陪事宜,乙方提供积极、必要的协助。

如未投保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可就该商铺向第三方出卖,或提供信用担保、抵押担保、对外投资,但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正常经营管理权益。

对于甲方出卖该商铺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

因第三方或因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该商铺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甲方承诺确保变更后的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或由乙方按同等条件与变更后的所有权人重新订立有关合同。

  9、甲方保证该商铺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因该商铺的产权共有、设置抵押和担保等而影响乙方关于市场的整体经营与管理,任何其它第三方无权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权利主张。

  10、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已出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分摊公用设施水电费及其它市场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如甲方委托的商铺未出租或部分出租,未出租商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甲方延期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缴纳费用百分之核计的滞纳金。

  11、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

甲方不得以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任何理由,干预、妨碍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承租人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得实施其它乙方认为有损市场经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市场整体的运营管理,制定科学的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

运用合法的整合运营手段,塑造市场形象和提升市场知名度,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拥有该商铺的完全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益,并对承租人依法按章进行管理和督导。

  3、享有对该商铺租赁价格标准的完全自主定价权,并有权根据市场行情与实际需求,对商铺的租赁价格进行自主和必要、合理的调整。

乙方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市场变化,对市场的经营方案和业态规划进行调整。

  4、乙方有义务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公共宣传推广。

  5、乙方有义务协调市场整体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地方性事务,以及当地交通、环保、治安、城管、卫生、消防、税务、工商等其它事务。

  6、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或承租人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该商铺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对该商铺进行装修,甲方不予干涉。

合同期满时,乙方按届时的现状装修状态将商铺及附属设施返还甲方,并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8、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其正常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其使用不当而导致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修复。

  9、乙方负责市场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故障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乙方或第三人如需更新、改造市场内的公共设备设施时,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与配合。

  10、乙方有义务代为收取租金,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委托期内已出租商铺的已收取的承租人的租金。

乙方同时应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相关市场管理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乙方延期支付相关租金的,乙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百分之核计的滞纳金。

  11、甲、乙双方均负有不向第三人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合同期满

  1、合同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完毕相关结算、交接手续。

在符合乙方关于市场整体业态规划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之下,甲方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也可以选择将该商铺进行自主租赁或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2、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自主经营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个月前向乙方书面申请订立市场经营管理合同。

  3、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自主对外租赁的,甲方不得以转让费及其它类似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且在合同期届满时租金价格的基础上环比增长不超过百分之的前提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如甲方依照相关规定独立与

  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需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并在乙方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甲方同时应履行告知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市场经营管理合同的义务。

  4、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个月前向乙方书面申请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相关权利义务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的合同为准。

  5、合同期届满时,如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同时到期,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后个工作日内将商铺返还甲方;如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乙方应确保原承租人合法的合同权益和正常经营,届时乙方可自由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办理:

  

(1)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续签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原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按同等条件就合同未届满部分的承租期,直接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经甲方和原承租人协商一致,可不受原合同条款限制而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擅自解除本合同、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有阻碍本合同继续履行行为的,均视为违约。

  2、对于甲方违约的,甲方除应全额返还乙方该商铺总房款%的租金冲抵收益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对于乙方违约的,乙方除不再拥有向甲方索还该商铺总房款%的租金冲抵收益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间,对于甲方延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交付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不足壹个月的按壹个月计算;对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擅自将该商铺对外租赁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租赁合同期内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九条送达约定

  1、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或当面送达,甲、乙双方可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形选择其中任意一种。

  2、采取邮寄送达的,甲、乙任意一方应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相对一方。

邮寄送达应附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当面送达的,甲、乙任意一方应将所送达的文书直接交由相对一方,由相对一方或由经相对一方授权许可的代理人、工作人员等当面签收。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由此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有效期内,有关该商铺日常经营的税、费由承租人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有关该商铺房产租赁的税、费由甲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2、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

  3、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法律事务文书,应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

  4、本合同未能规定的情形,若过错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它: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签订地点为,签订日期为年月日。

  3、本合同正式文本壹式份,备案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成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运营管理委托合同范本5篇

(二)

  1.(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路号。

  2.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定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平方米之工地,位于市路号及部分房屋,如附表

(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

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

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

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

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

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1.10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

  1.12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1.13开房率--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从香港地区及外国聘请来的人员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营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条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将建酒店之工地图列于本合同的附录

(一)。

  2.2酒店规模

  酒店将拥有下列:

  &;&;套房间及有关配套设备,在中国政策许可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中西餐厅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礼堂

  &;&;歌舞厅

  &;&;运动/健康设备

  &;&;商店

  2.3建筑进行程序

  为进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备及装饰,酒店业主将对自行聘请及保留所有

  有关及需要的建筑师、承包商、室内设计师及其它专家和顾问的费用负责。

酒店业主应于六十天内给与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设计、建筑及配备总时间计划,而由管理公司提出意见。

  2.4酒店验收

  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在酒店建筑设备安装及完成时之接收程序,酒店业主答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执行所有必要措施弥补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议。

  第3条酒店开业前事项

  3.1酒店开业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在&;酒店&;开业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团受业主之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设立开业前之预算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后执行。

  &;&;确立酒店之总体组织和计划开业前之各项活动。

  &;&;为酒店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酒店员工,需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协助组织和成立酒店内之各不同部门。

  &;&;承担分析各项应保项目,和协商保险计划,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采购开业所需的物品。

  &;&;制订并执行酒店之市场营销策略。

  &;&;承担广告和公共关系计划(确定宣传媒介,拟定宣传材料,传送文件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团的广告和公开宣传等)。

  &;&;承担业务推广和订房运作。

  &;&;组织开业典礼。

  酒店业主应以本身费用开支使管理公司有适合之办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之责任。

  管理公司应联同酒店业主采取必要措施,获得因酒店供应、管理和经营而需要之牌照和准许证。

  3.2酒店开业前之预算

  (A)开业前预算表应如以下第3.5条之规定由管理公司于不迟于开业前六个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

  (B)预算应包含所有开业前活动之成本和支出。

  (C)其应再包含:

  &;&;开业前酒店总经理、营业经理和按人员编制在开业前委派给酒店的所需人员的工资。

  &;&;招募和培训酒店委任员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时在本集团内其它酒店之培训费用。

  &;&;开业前广告和业务推广之成本。

  &;&;开幕典礼之成本。

  &;&;一切关于所有需要之经营和行政成本,包括领取所有需要之执照和准许证成本、律师和顾问费用。

  &;&;酒店部分开业时,部分经营所需之资金。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表之资金于8.1条所述的银行帐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算表之资金于第8.1条所述的银行帐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九个月。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六个月。

  非管理公司可控制而发生:

(a)开业延误酒店业主应将根据因延迟而修订之预算表所需增加之资金,存入上述提及之帐户,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由开业日起壹百贰拾(120)天内,管理公司应送与酒店业主一份说明所有发生于开业前之开支和交回过渡之款项于酒店业主,该份记录将以会计记录为基础,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簿。

  如本合同于开业日前因酒店业主原因终止,酒店业主应赔偿管理公司于开业前服务所招致的合理损失,(b)酒店业主应负责向管理公司赔偿。

  3.3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酒店业主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供足够之作业流动资金,使酒店保证得以无间断和有效的运作。

  特别提出的是,酒店业主同意在开业前六个月提供予管理公司足够资金,以

  采购足够应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费品)酒店开业后不超过六十天,管理公司应呈交一份确实支出表予酒店业主。

  3.4部分开业时间

  由双方同意,酒店将有一段部分开业期,由酒店确实完成和获得入伙纸后以供第一个付款客人入住享用酒店设施,至酒店开业日前立即终止,开业日明确列在第3.5条。

  部分开业期间于经营期内的营业支出,应列入开业前预算内。

  3.5酒店开业日

  开业日应经双方同意后决定,并应在:

  (A)家私、装置和设备已实质上装配完毕以后。

  (B)已取得酒店经营所需之执照和许可证以后。

  (C)双方认为该酒店已能在完整的营业基础上提供豪华服务予客人以后。

  酒店之开业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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