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讲义龚太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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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讲义龚太平
招投标概要及投标操作技巧
讲解:
龚太平
2013年11月
目录
第1节《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概念
第2节《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的主要概念
第3节《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对比表
第四节投标技巧和互动
第一节《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概念
1、施行时间:
《招投标法》是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是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是对《招投标法》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2、法律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面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上述项目的具体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主要内容: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由相关部门认定项目的具体比例)
4、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4.1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类:
中央投资项目资质:
甲级;乙级(单项2亿元及以下)---国家发改委颁发
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甲级;乙级(单项1亿元以下);暂定级(单项6000万元以下)-----建设部及地方建设厅颁发
政府采购:
甲级;乙级(单项1000万元以下)--财政部及地方财政厅颁发
4.2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5.1招标:
招标人立项、审批、落实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必须含有评标标准)、发布招标公告等。
5.2投标:
报名、缴纳保证金、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等。
5.3开标:
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邀请所以投标人到场,当众检查密封并开启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人签字确认等。
5.4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等。
5.5中标: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发中标通知书,期间接受质疑、投诉等。
5.6签订书面合同:
30日内完成。
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的主要概念
1、施行时间:
《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是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细化和补充,目前还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曾经发过征求意见公告。
2、法律适用范围及相应名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2.1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2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管。
2.3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4集中采购目录:
由四川省政府发布,含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
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
(5万元以下,直接采购,5万元以上,网上竞价采购)
专用项目----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目录内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可经政府批准,可自行采购。
2.5分散采购:
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2.6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2.7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13年:
货物和服务预算单项或批量80万元,工程预算200万元。
2014年:
货物和服务预算单项或批量120万元,工程预算200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最高标准
(二)邀请招标:
A、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4、采购形式:
委托或自行组织
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5、采购程序:
同招标投标法
第三节《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对比表
序号
对比事项
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四川省政府采购规定
1
招标公告时间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同左
增加了:
预公告5日以上
2
招标文件发售期
≥5日
未作明确规定,参照招投标法
≥5个工作日
3
招标文件澄清时限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除外
同左,同时在媒体发布更正公告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未作明确规定
自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起的七个工作日内
5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
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并作记录
无具体规定
无具体规定(一般参照招标投标法执行)
6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不满意才向同级发改部门投诉,再不满意,行政诉讼
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不满意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再不满意,行政诉讼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7
评标结果公告或公示期
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公告:
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增加了采购结果预公告:
为3个工作日
8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无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通知投标人,发更正公告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9
投标文件拒收
A、未通过资格预审;
B、逾期送达;
C、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10
串通投标的认定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无
无
11
投标保证金及其退还
≤项目估算价2%;从基本账户转出;最迟在合同签订5日内全部退还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已交保证金后放弃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书面撤回投标的通知,招标人5日内退回。
≤项目概算1%;未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逾期不退还时还按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12
评标委员会组成
A、规定:
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B、在四川省规定:
原则上不允许业主代表进入评委,否则须经省招管办批准。
C、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专业随机抽取
A、明确规定,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B、规定为4+1,公开招标预算在300万元以上,评委5+2
C、询价或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规定2+1
D、四川政府采购专家库按专业随机抽取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13
“不足三家”:
继续评标与废标
评标中发现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仅有1家或2家的,也可能继续进行。
只要评标委员会认为并不缺少竞争性,可以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废标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14
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采购预算
招标文件可以载明最高投标限价,不可以公布标底
招标文件可以载明政府采购预算。
法律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作废标处理。
在实践中,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高于采购预算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15
评标办法
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货物通用时采用
B、综合评估法:
技术复杂、难以统一时采用
公开招标:
A、最低评标价法
B、综合评分法
C、性价比法
竞争性谈判或询价: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下,低价成交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16
综合评标办法中的价格权重
A、大法无明确规定
B、四川省建设厅对房屋建设项目规定:
≥60%
C、四川省发改委对非房建项目的双低规定:
低于最高限价的85%,而且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95%时,需澄清
D、四川省建设厅对房建项目的双低规定:
低于最高限价的90%,而且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的95%时,需澄清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17
提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约束
A、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
B、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条件;
C、不得按地区性、行业性设条件或评标时加、减分
A、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为扶持中小企业,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B、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18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中标后与甲方共同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准备后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19
发布媒体
国家指定报刊、媒体、网络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
无
20
进口产品
未作明确规定
需市级或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节投标技巧和互动
1、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正确理解基本概念及其操作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策划投标报价的依据,投标人应该详细阅读,如:
投标人须知:
投标(开标)时间、地点、密封要求、截止交纳保证金交纳时间及其方式、投标文件份数、签字盖章要求等;格式文件的具体要求和注释;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已交保证金后再放弃投标的后置手续;开标当日避免因堵车、意外事故等原因迟到,造成前功尽弃。
记住: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节点。
1.1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1.2履约保证金:
≤10%
1.3现场踏勘:
不记名、不点名、不签到、不单独
1.4投标产品授权:
单一设备或较为独立的系统设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授权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2、普法:
法律效力层级,依次为:
2.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2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高于一般规定---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与招投标法的特别规定----合同法: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招标法及政府采购法: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生效
2.3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定高于旧的规定
2.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可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令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家计委3号令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国务院部门规章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国务院部门规章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国务院部门规章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国务院部门规章
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人大
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地方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政府采购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国务院部门规章
3、《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国务院部门规章
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行政性规范文件
5、《四川省2014-201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地方政府规章
6、《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川财采【2010】58号)---行政性规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