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情况汇报与装修事故责任书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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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情况汇报与装修事故责任书合集
裁判文书情况汇报与装修事故责任书合集
裁判文书情况汇报
谈谈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李宇先
【学科分类】其他
【写作年份】20**年
【正文】从事刑事审判以来,我一直比较关注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
过去刚参加工作时,庭领导就注意严格要求,要求我们刚参加要向老同志学习,庭领导也经常进行讲评。
多年过去了,我在总结过去的写作经验的同时,对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的写作又进行了理论思考,力争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在担任庭室负责人后,对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的写作就更加注意,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个人近些年来对法学和语言学知识学习的心得。
在此,我就如何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谈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意义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说过:
“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这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素质,包括品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作为审判人员来说,能否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则是是量其业务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由于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组织结构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造成的“卷宗主义”的原因,使得我们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审批程序和以卷宗为出发点,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阅卷、开庭后,必须写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向有关具有“审批权”的审判组织汇报。
因此,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审判人员写明案件情况、证据审查和处理意见,提请上位审判组织和上级法院审批、审理的法律文书,它是反映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综合材料,如同一个案件的“缩影”一样,既是审判人员、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的主要材料,又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根据,是判断审判人员是否“吃透”了案件的重要标志。
白纸黑字、红口白牙,别人相信什么?
当然相信白纸黑。
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同时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要素材甚至于可以说是依据,一个情节不能审理报告这样写,裁判文书又那样写,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可以说审判人员在欺骗、或者糊弄上位审判组织、上级法院。
因此,认真写好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十分重要,这是办案的一项基本功,我们要下功夫努力写好。
如果写得不好,或者不合格,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重则出现差错、造成错判。
轻则影响审判人员个人形象,或者重写,影响办案效率。
裁判文书是刑事审判的终极产品,是国家刑罚权、国家强制力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关乎当事人生命、自由、财产的生杀予夺。
裁判文书必须合乎法律规定,逻辑严密、语言明了,结论明确。
我们必须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以体现司法公正为目的,强化裁判文书对事实的叙述和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肖扬院长曾经对审判过程中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给予严厉的的批评:
“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
”强调指出:
“要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
”必须“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要写作出高质量的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除了必须吃透案情,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法律素养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上世纪以降,哲学开始了语言学的转向,分析哲学大行其道,逻辑实证主义、语言分析主义、日常语言哲学等流派纷至沓来。
语言已经成为哲学本体本身,哲学推理的结果不是命题,而是对命题的阐明。
法律语言学研究者甚至于提出了在实在法这一境域中,法律的终极权利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国家的刑罚权只有通过语言才能得以实现。
法律的思维离不开法律的语言,法律的逻辑离不开法律的语言。
德国哲学学家G&;#8226;弗雷格曾经指出:
“句子可以被看着是思想的影像,思想中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完全对应于句子的部分与与句子的相同关系。
”思想的结构必定反映在表达这个思想的句子结构中,句子表达思想是由于它具有语义特征。
因此,学好语言、学好逻辑是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首部的写作1、关于制作裁判文书的主体。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等一般都要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涉外案件还应当在上方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关于审理报告的名称。
一般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名字和罪名。
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审理报告”、多被告人、多罪名的应当尽量写全,如“关于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张某某窝藏一案的审理报告”。
如果被告人太多、罪名也太多,一般可以简写,如“关于被告人刘俊勇等九十七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于二十二个罪一案的审理报告”。
3、关于裁判文书的名称。
一般分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三、关于刑事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
1、关于公诉机关的称谓。
公诉机关要用全称,应当与审判机关相对应当。
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某某人民检察院。
我们的一些写作时往往不冠以“湖南省”省名。
涉外案件同样也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如“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二审案件要写明“原公诉机关”,抗诉案件则写“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2、关于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当事人分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上诉人等。
一般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死亡或者重伤、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等。
我认为具体应当这样写比较好,“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某某某,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中荣镇某某村某某组,现暂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某某街某某号。
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现押湖南省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这里有这么几个问题要说明,一是姓名要写全名,外国人的名字除了中文音译外,还应当写上外文原名。
对于曾用名、化名、别名一般要写,特别是一些与案件本身有关的名字。
而对于外号,我不主张写;二是出生地,我主张将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合并写;三是涉及地名时,要注意写全称,特别是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时,更加应当注意;四是强制措施问题,过去一些同志总喜欢写被告人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等。
但是这种写法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而用“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这种表述就比较准确。
有同志提出用“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这样的表述,好象也并无不可。
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表述比较好;五是对“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这一段,过去我们曾经这样表述“2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后来有同志提出这样表述易产生歧义,好象是行为时间是“20**年11月12日”,因此,我们现场改为“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这样表述;六是对于羁押场所,很多同志喜欢在看守所前面加上“公安局”,但是,据我了解,看守所的称呼前面是不加“公安局”;七是对于前科问题,我认为如果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就应当写,如果不是就不应当写。
如被告人曾被劳教过、非毒品犯罪的再犯、行政拘留过等,这些不影响量刑的前科不写为好,至少在裁判文书中不要写,以免本来法院是依法判决的,但是在外人看来法院是因为被告人的前科而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而且在表述时应当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年十二月十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同样不要写成“二0**年十二月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避免产生前科犯罪行为实施时间是二0**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歧义。
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写审理报告时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写得太多。
这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但是在我看来,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写,不要太机械了。
我个人认为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不能成为审判的背景材料。
只有为了体现某些政策时,才可能涉及这些家庭情况、社会关系。
如是不是统战对象等。
二是在写审理报告时,将当事人的个人经历写得太多,从八岁读书开始写起。
大可不必。
三是关于被害人的情况,一些审理报告没有写被害人的情况,有些又写得太多。
我个人认为一般只要将死亡、重伤的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写上就可以了。
四是多被告人、多被害人的不注意编号。
建议对多当事人的应当编个号。
三、关于审理经过这一部分绝大多数没有什么问题,存在问题的主要是二审。
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上诉时,附带民事判决已经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我建议在写当事人是否上诉时应当对此表个态。
如“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待核准时,应当对刑事部分表个态,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对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或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对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报送本院复核(核准)。
”这样表述的目的是防止一些当事人因为不明了法律而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纠缠,说二审没有对一审的民事或者刑事判决表态,而且还发生过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执行人员说二审没有对民事判决表态,民事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予执行的情况。
四、关于破案经过破案经过是审理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破案经过其实也是重要的“证据”,线索清楚、破案经过自然,可以使人一看就放心,这个案子定得,就可以下决心。
因此,破案经过是审理报告的重头戏。
那么怎样才能写好呢?
我个人认为应当分几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多人目睹的、当场抓获的、作案后直接投案自首的。
对这一类比较好办,简要地写一下就可以了。
甚至可以不写而在犯罪事实部分结尾处带一笔即可。
写上当场抓获、投案自首。
第二种是抢车杀人案。
这一类案件往往是通过侦查破案的。
要从找赃车入手。
一般而言,是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是尸体发现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查找车辆,再从收赃人处查找销赃人,从而查找到抢车杀人者。
例如黎某抢劫案的破案经过的写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七时许,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曾某同在长沙市东塘广场出租摩托车的曾某的连襟姜某见曾某出车去新开铺便约凛某八点钟一同回家吃饭。
姜某等到晚上九点还没有见到曾某回东塘,以为曾某已经回家,便驾车到曾某家。
曾某之妻徐某告诉姜某说曾某还没有回家。
姜某便对徐某说曾某可能出事了。
十二月十八日,徐某见曾某一夜未归,即曾某所在单位保卫科报告。
保卫科即组织人员四处寻找。
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时许,该厂职工王某和曾某妻兄徐某某在新开铺省微生物研究所墙边发现了曾某的尸体,经过徐某、姜某辨认无误,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走访调查,并发出查找被劫摩托车的协查通报。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宁乡县公安局横市派出所警察接到群众举报说,宁乡县铁冲乡云贵台村农民称黎某有一辆来历不明的全新‘五羊’摩托车。
派出所警察即传讯黎某。
黎某交代他的买了别人的,车子放在表姐夫刘某处。
但是,黎某没有交代出是从何人处买来的。
经找刘某调查,提取了该车。
发现该车发动机号为920840320、车架号为209130199,号码有改动痕迹。
刘某证明,该号码被他改动过,原发动机号码是92081031,车架号是2093099。
此号码与长沙市公安局的协查通报中曾某被劫案中被劫摩托车号码一致。
公安人员遂再次讯问黎某。
黎某供述了他与哥哥黎某某共同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上,经传讯黎某某,黎某某也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遂破案。
”这样的破案报告是不是让审查者看上去较比较放心。
第三种是无名尸体案件。
这类案件的破案经过一般要从查找无名尸体的身份入手,然后查找与无名尸体有密切关系的嫌疑人,最后找到犯罪嫌疑人。
按这样的顺序写的话,条理就很清晰,使人一看就放心。
例如刘某某故意杀人案的破案经过的写法: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七时四十分,长沙市公安局北区分局刑侦队接到群众报案称:
在长沙市麻园岭小学大门外侧有一堆人的尸骨、衣服等。
刑侦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并成立专案组,经勘查发现这是一具被肢解烧煮的女尸,死者年龄在二十二周岁左右,身高约158厘米。
公安人员提取了死者生前所穿的黑色网状上衣一件,黑色乳罩一只,黑色背带裙一条用一块配有红丝绳的激光佩饰(内为观音菩萨像)。
专案组一路召开北区内部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负责治安的责任人会议,通报案情;一路通过电视台,重点展示死者着装并根据法医给死者画像迅速赶制一个模特,穿上死者的衣服,在麻园岭等北区辖区巡回展示,屐群众;一路分组下到附近居民小组与片警排摸,查找尸源、第一现场及作案人。
同月二十二日,长沙重型机床厂职工欧阳某夫妇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看了模特和电视,发现死者的衣服等与六月十九日后失踪的女儿欧阳某某所穿的衣服一样。
经公安机关反复核对死者的生理及着装特征(注:
当时我国刑侦工作还没有使用DNA技术,现在一般应当运用DNA技术查身份),认定是欧阳某某。
专案组在查实死者是欧阳某某的基础上,通过欧阳某某的亲属排查欧阳某某的落脚场所和交往较为密切的人员。
当晚十一时许,公安人员根据欧阳某某的姐姐提供的线索,找到长沙市蔡锷中路某房间。
经查该房间是某老板委托欧阳某某代为看管同时供欧阳某某临时居住的。
经现场勘查,发现了大量血迹,并从该房间厕所内一红色塑料桶上提取了一枚油渍指纹和食用碱。
在对死者交往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长沙市烟草公司的卢某与死者生前交往过密。
同月二十五日,公安人员传唤了卢某,并对卢某进行调查,发现卢某没有作案时间。
但是,卢某证明,六月十五日,他曾与欧阳某某一起到过长沙湘江风机厂找过厂长刘某,欧阳某某与刘某发生了争吵。
在返回途中,欧阳某某对卢某说‘我今天喊你来是想请你作个见证,搞不好我死了连收尸的都没有。
’随即,公安人员将侦查重点转向刘某。
经查刘某有作风问题,经常与一些女人来往。
与此同时,在第一专制调查的警察获悉,现场对面楼房的钱某曾隐约看见一个四十多岁的瘦高个男子在现场厨房内活动。
钱某描绘的该的人身特征与刘某相似。
六月二十七日,公安人员抓获了刘某。
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某左手拇指指纹特征与提取的油渍指纹特征同一。
经审讯,刘某交代了犯罪事实。
公安人员根据刘某的交代
篇二:
谈谈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
谈谈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李宇先从事刑事审判以来,我一直比较关注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
过去刚参加工作时,庭领导就注意严格要求,要求我们刚参加工作的同志要向老同志学习,庭领导也经常进行讲评。
多年过去了,我在总结过去的写作经验的同时,对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的写作又进行了一些理论思考,力争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在担任庭室负责人后,对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的写作就更加注意,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个人近些年来对法学和语言学知识学习的心得。
在此,我就如何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谈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意义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说过:
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臵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这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素质,包括品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作为审判人员,能否写好刑事裁判文书则是衡量其业务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1〕“1”[古希腊]柏拉图著:
《法律篇》,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篇》,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6页。
由于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组织结构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造成的卷宗主义的原因,使得我们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审批程序和以卷宗为出发点,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阅卷、开庭后,必须写出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向有关具有审批权的审判组织汇报。
因此,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审判人员写明案件情况、证据审查和处理意见,提请上位审判组织和上级法院审批、审理的法律文书,它是反映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综合材料,如同一个案件的缩影一样,既是审判人员、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的主要材料,又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根据,是判断审判人员是否吃透了案件的重要标志。
白纸黑字、红口白牙,别人相信什么?
当然相信白纸黑字。
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同时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要素材甚至于可以说是依据,一个情节不能审理报告这样写,裁判文书又那样写,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可以说审判人员在欺骗、或者糊弄上位审判组织、上级法院。
因此,认真写好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十分重要,这是办案的一项基本功,我们要下功夫努力写好。
如果写得不好,或者不合格,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重则出现差错、造成错判。
轻则影响审判人员个人形象,或者重写,影响办案效率。
裁判文书是刑事审判的终极产品,是国家刑罚权、国家强制力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关乎当事人生命、自由、财产的生杀予夺。
裁判文书必须合乎法律规定,逻辑严密、语言明了、结论明确。
我们必须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以体现司法公正为目的,强化裁判文书对事实的叙述和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肖扬院长曾经对审判过程中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给予严厉的批评:
“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
”强调指出:
“要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
”必须“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要写作出高质量的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除了必须吃透案情,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法律素养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上世纪以降,哲学开始了语言学的转向,分析哲学大行其道,逻辑实证主义、语言分析主义、日常语言哲学等流派纷至沓来。
语言已经成为哲学本体本身,哲学推理的结果不是命题,而是对命题的阐明。
法律语言学研究者甚至于提出了在实在法这一境域中,法律的终极权利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国家的刑罚权只有通过语言才能得以实现。
法律的思维离不开法律的语言,法律的逻辑离不开法律的语言。
德国哲学家G〃弗雷格曾经指出:
句子可以被看着是思想的影像,思想中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完全对应于句子的部分与与句子的相同关系。
思想的结构必定反映在表达这个思想的句子结构中,句子表达思想是由于它具有语义特征。
因此,学好语言、学好逻辑是写好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
〔1〕〔1〕“1”肖扬:
《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第15—16页。
〔1〕转引自陈波:
《分析哲学——回顾与反省》,四川教育出版社20**年版,第135页。
二、关于首部的写作1、关于制作裁判文书的主体。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等,一般都要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涉外案件还应当在上方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关于审理报告的名称。
一般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名字和罪名。
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审理报告、多被告人、多罪名的应当尽量写全,如关于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张某某窝藏一案的审理报告。
如果被告人太多、罪名也太多,一般可以简写,如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等九十七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于二十二个罪一案的审理报告。
3、关于裁判文书的名称。
一般分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三、关于刑事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
1、关于公诉机关的称谓。
公诉机关要用全称,应当与审判机关相对应当。
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的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在写作时往往不冠以湖南省省名。
涉外案件同样也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如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二审案件要写明原公诉机关,抗诉案件则写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2、关于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当事人分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上诉人等。
一般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死亡或者重伤、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等。
我认为具体应当这样写比较好,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某某某,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中荣镇某某村某某组,现暂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某某街某某号。
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现押湖南省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这里有这么几个问题要说明,一是姓名要写全名,外国人的名字除了中文音译外,还应当写上外文原名。
对于曾用名、化名、别名一般要写,特别是一些与案件本身有关的名字。
而对于外号,我不主张写;二是出生地,我主张将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合并写;三是涉及地名时,要注意写全称,至少在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特别是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时,更加应当注意;四是强制措施问题,过去一些同志总喜欢写被告人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等。
但是这种写法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而用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这种表述就比较准确。
有同志提出用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这样的表述,好象也并无不可。
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1〕“1”近来有人认为,我国不存在公诉机关,只有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
但是,在没有正式解决这一称呼问题时,还是先按公诉机关来称呼。
篇三: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材料根据工作安排,现在由我代表澄迈法院向调研组汇报我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情况的情况。
一、审判流程管理部门及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一)审判流程管理机构的名称、人员配置及工作职责我院负责审判流程管理的部门是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简称审管办),办公室现有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和内勤一人,共三个人。
审管办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协助院领导对审判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和协调本院审判工作。
2、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准备记录和决定事项的督办。
3、评查监督案件是否超审限审查监督法律文书的质量。
5、管理、监督、推进网上办案系统。
6、负责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7、组织协调“法律六进”法官进乡村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关于建设合格的审判流程管理人员的建议我院目前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基本上是法官和书记员,他们在知识结构、专业背景方面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并没有什么区别。
审判管理是一项不同于审判工作的专门工作,它需要法律知识之外的专门化知识涵养,如数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等。
审判管理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而且要懂其他方面知识。
1、要具备超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综合能力,具备良好的全局意识和协调能力,能在全局的角度协调、处理好审判流程管理的各方面关系。
2、要经过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熟悉各庭室的审判流程,还要有一定的统计知识基础。
(三)关于加强审判流程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1、强化各审判业务庭的内勤的审判流程管理职能,负责各庭的案件登记、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