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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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

原作者:

李利威原文发表:

2012-02-18来源:

李利威

一、税法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条例的规定

2、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2008]159号)

3、国税函[2009]3号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

1、基础文件(国税函[2009]3号文)

2、个人工资薪金和企业工资费用对比的规定(国税函[2009]259号)

3、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的范围(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

4、交通、通讯补贴的个税规定(国税发[1999]58号)(国税函[2006]第245号)(辽地税函[2011]123号)(桂地税发[2010]19号)

3、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

4、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2010]10号)

5、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6、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7、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8、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三)“员工”的判断

1、任职或雇佣关系的规定

a、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b、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8]4号)

c、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

d、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e、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27号)

f、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g、上海的规定(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发给科研人员奖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3、股东的工资和社保(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4、退休人员工资薪金的规定(法释[2010]12号)(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合同法)(桂地税发[2010]19号)(青地税函[2010]2号)(大地税函[2009]9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15

5、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青地税函[2010]2号)(大地税函[2010]39号)(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

6、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的扣除规定(桂地税发[2010]19号)

7、劳务派遣(津国税函[2010]15号)(青地税函[201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沈阳地方税务局2010年税政疑难问题答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苏州地税规[2010]5号)(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沪税所便[2011]16号)(津地税企所[2010]6号)

8、留存收益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税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9、母公司派遣员工至子公司(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10、内退人员(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四)工资总额和范围

1、中央的规定(国税函[2009]3号)

2、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

3、湖南的规定(湘国税函[2009]488号)(湘地税发[2009]18号)

4、苏州地税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5、宁波地税的规定(甬地税一[2010]10号)

6、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7、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8、吉林国税的规定(吉国税发[2009]65号)

(五)工资储备基金的新旧衔接(国税函[2009]98号)(苏国税函[2009]85号)(青地税发[2009]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六)跨年度发放工资的扣除规定

1、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

2、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3、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4、天津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5、苏州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6、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7、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9]9号)

8、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

9、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

10、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11、北京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12、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13、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14、四川的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七)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税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国税函[2005]715号)

(八)工资薪金扣除凭证(苏地税规[2011]13号)

二、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工资薪金专题

一、税法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条例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①合理的②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③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④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2007年12月06日

2、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2008]15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

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国税函[2008]159号:

《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第十三条2008-02-05

3、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9-01-04

(二)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

1、基础文件(国税函[2009]3号文)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9-01-04

2、个人工资薪金和企业工资费用对比的规定(国税函[2009]259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

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

二、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

各地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同级国税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将其作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大力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比对工作。

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和工作成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联合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管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在2009年底之前将工作情况正式书面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将在下半年组织检查、督导。

国税函[2009]259号: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2009-05-15

3、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的范围(国税发[1994]089号)(财税字[1995]第082号)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089号: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1994-03-31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第082号: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5-08-21

4、交通、通讯补贴的个税规定(国税发[1999]第058号)(国税函[2006]第245号)(辽地税函[2011]123号)(桂地税发[2010]19号)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发[1999]58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1999-04-09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

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6]第245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3-0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公司《辽宁联通关于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联财务[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采取限额内实报实销方式给员工报销的通信费,属于单位公务性支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地税函[2011]12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11-5-3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大地税函[2010]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10-1-19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桂地税发[2010]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02-23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冀地税发〔2009〕4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12-09

3、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青地税函[2010]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2010-01-05

4、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2010]10号)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甬地税一[2010]1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1-18

5、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11、税务机关在工资薪金比对中发现企业未足额代扣代缴,对未足额扣缴的工资性支出,如果企业跨年度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工资性支出企业能否税前扣除?

意见:

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允许在工资薪金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10-1-15

6、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一、工资薪金支出

(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09-3-1

7、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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