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六次职代会预备会文件13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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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六次职代会预备会文件13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河北钢铁集团邯钢公司

十一届五次职代会

预备会议文件之十三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司不断健全和完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要始终把公司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运、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本合同由公司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方与职工方代表签订。

第二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公司和各厂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总经理和各单位厂长、车间主任是劳动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者,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职工工作现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标准。

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

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公司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

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要严格落实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要求,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一时条件不具备无法整改的,要及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定,落实国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

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

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公司有权查处。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积极推广应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并列入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职工工作场所空气中尘、毒、放射源控制在国家准许范围内,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夏季和冬季要搞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职工,要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

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经市级以上医院鉴定,对确实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可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公司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公司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

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三条公司工会参与公司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网络,积极推行“一法三卡”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佩戴标志上岗制度,坚持开展事故隐患举报和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活动,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情况。

公司各级工会应对公司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公司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公司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积极协助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落实公司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公司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由公司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的检查组,依法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二条公司职代会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本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公司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四条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公司应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应接受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被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草案,经公司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工会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签字签字

(公司行政公章)(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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