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法实施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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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劳动合同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3、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本合同须用蓝、黑墨水填写,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4、本合同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5、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可以制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如修改合同的有关内容,必须在修改之处签字盖章。

6、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应交乙方的一份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年

月日起,完成工作任务止。

4、双方确认用工日为年月日。

其中,试用期为月(日)。

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乙方从事

工种(岗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工种(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为。

2、乙方在生产(工作)中要按照工种(岗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实行(定时、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种(或岗位),综合计算周期为,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甲方应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甲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甲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甲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日、小时)工资制。

乙方月(日、小时)工资为元(人民币)。

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甲乙双方约定工资按下列方式执行。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乙方所在的工作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二)劳动报酬支付时间及要求

1、甲方要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实行月工资制的,甲方必须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为。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甲方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甲方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甲方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3、乙方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五、社会保险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甲乙双方的法定义务,甲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乙方应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提供的待遇为。

3、甲方安排乙方特种作业时,必须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并在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4、乙方系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5、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生产过程中对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为:

八、保守商业秘密

1、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如乙方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元,乙方年内不得在

(地域)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乙方如有违反,则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如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培训服务期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不包括以师带徒),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可通过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四)其他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甲、乙双方应当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经济补偿

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现行的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可以制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上签字盖章。

3、甲乙双方如修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必须共同在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

本合同涂改或者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4、甲方用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在6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应交乙方的一份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十四、下列条款为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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