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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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时及下午16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见附图一)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在建建筑和已批待建建筑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3、拟建建筑自身也应作为客体建筑进行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每一幢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见附图二)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的阴阳台及屋顶部分,包括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等设施应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分析。

第九条日照分析的次序和方法

1、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做出对比,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2、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3、客体建筑自身的遮挡影响须纳入分析。

4、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等功能使用时,日照计算起点从最底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第十条日照分析软件采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按下表执行:

计算起止时间

大寒日:

8:

00-16:

00

冬至日:

9:

00-15:

计算点纬度

兰州,北纬36.017

最小连续时间

30分钟

网格间距

水平面5米,立面1米

水平面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扫掠角

15度

注:

待国家出台关于日照分析软件选用和技术参数的规定后,按国家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规则

1、满窗日照的计算宽度: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1.6米的,按1.6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8米为计算范围。

(见附图三)

2、满窗日照的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见附图四)

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

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窗台面。

(见附图五)

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6、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第十二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在拟建建筑的扇形影响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为尚无规划方案的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按照日照分析中相应日照标准的最长阴影线长度的0.5倍退让地界,并应同时符合《规划导则》中的最小退让要求。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应附以下资料

1、落放有拟建建筑总平面图并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地形图(1:

500或1:

1000)。

2、拟建建筑的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正负零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2基地内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3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

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

2.1计算出每一幢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最小有效日照时数,并列表说明;

2.2对拟建建筑建设后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客体建筑,应明确其户数,并对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每一个窗户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数列表说明。

3、附图

3.1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

1000);

3.2水平面及相关立面的日照等时线图(水平面网格5米*5米,立面网格1米*1米);

4、本条第2、3款规定的日照分析结论及成果图纸上须由计算人和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设计出图章,同时附相应的计算光盘。

第十五条影响日照的解决方法:

拟建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

旧区改造项目或教学、医疗等公益性建筑影响导致现状建筑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在受影响户不超过5户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

在受影响户超过5户时,应修改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真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分析中所引用的资料和数据核实无误。

由于日照分析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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