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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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

TG/GW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

(试行)

 

 

2013年2月

前言

线路养护维修技术是高速铁路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指导我国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养护维修,满足线路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平顺性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在总结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相关研究成果和国内外养护维修技术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南昌、武汉铁路局的大力支持。

本规则共分九章和十二个附录,阐述了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主要设备技术标准和维修要求,规定了线路设备检查内容和周期、维修标准、维修作业要求、线路质量评定及精测网应用与维护要求等。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铁道部运输局工务部(北京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

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

康高亮、郭福安、曾宪海、赵有明。

本规则编制单位: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高速铁路轨道维护管理技术组。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

吴细水、肖俊恒、王邦胜、姚冬、刘丙强、江成、黎国清、姜子清、田新宇、段剑峰、万坚、张银花、王长进、邹定强、杨桉、吕关仁、吴仕凤、李传勇、肖卫军、马德东、蒋金洲、王树国、周清跃、李力、黎连修、田常海、高睿、宋贲。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

康高亮、郭福安、曾宪海、赵有明、张军政、侯文英、沈榕、杨忠吉、许有全、刘建基、田斌、郭良浩、寇东华、梁春方、张冠军、乔连军、张金龙、谭敦枝、胡永乐、杨厚昌。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工务部负责解释。

第1章总则

第1.1.1条为适应高速铁路运营要求,做好有砟轨道线路设备维修管理,提高维修技术水平,满足线路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平顺性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1.1.2条线路维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持线路设备状态完好,保证列车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并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1.1.3条线路维修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检慎修”的原则,根据线路状态的变化规律,合理安排养护与维修,做到精确检测、全面分析、精细修理,以有效预防和整治病害。

第1.1.4条线路维修应实行检、修分开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和属地化管理。

应本着“资源综合、专业强化、集中管理”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高速铁路线路维修管理机构。

第1.1.5条应严格实行天窗修制度。

天窗时间应固定,一般不得少于240min。

第1.1.6条应做好精密测量控制网(以下简称精测网)的管理,保证运营维护测量有稳定可靠的测量基准,并利用精测资料指导线路维修。

第1.1.7条应加强曲线(含竖曲线)、道岔(含调节器)、焊缝、过渡段的检查和养护维修,加强轨道长波不平顺的检查和管理,保证线路质量均衡、稳定。

第1.1.8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的施工作业方法,优化作业组织,提高线路检修质量。

第1.1.9条为满足线路维修工作需要,铁路局可组织技术攻关对零配件进行技术改进,改进后的特殊零配件在上道试用前,应经铁路局组织技术审查。

第1.1.10条积极推行信息化技术,建立维修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1.1.11条应按规定为线路维修提供生产、生活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1.1.12条应设置作业车辆停留线,以满足线路修理作业要求。

第1.1.13条按《新建时速200~2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40号)和《新建时速300~3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47号)建成的有砟轨道线路,其相关技术参数可按原设计标准保留。

第1.1.14条本规则适用于允许速度200~300km/h有砟轨道线路维修(既有线提速线路除外)。

京哈线秦沈段、胶济客运专线比照本规则执行。

采用新型线路设备时,其维修办法应经铁道部批准。

本规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2章线路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计划

第一节工作分类

第2.1.1条线路维修工作分为周期检修、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一、周期检修指根据线路及其各部件的变化规律和特点,对钢轨、道岔、扣件、道床、无缝线路及轨道几何形位等按相应周期进行的全面检查和修理,以恢复线路完好技术状态。

铁路局可根据线路设备状态、线路条件、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调整维修周期,并报铁道部核备。

二、经常保养指根据动、静态检测结果及线路状态变化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经常性养护,以保持线路质量经常处于均衡状态。

三、临时补修指对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或轨道设备伤损状态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处所进行临时性修理,以保证行车安全和舒适。

第二节工作内容

第2.2.1条周期检修基本内容。

一、线路设备质量动态检查。

二、轨道几何尺寸静态检查。

三、扣件、轨枕、道床状态检查。

四、钢轨探伤。

五、无缝线路钢轨位移、钢轨伸缩调节器(以下简称调节器)伸缩量的周期观测和分析。

六、沉降地段轨道状态观测和分析。

七、精测网检查、复测。

八、根据线路、道岔、调节器状态,对线路平面、纵断面进行测设和优化,全面起道、拨道、改道、捣固、稳定,调整几何形位,清筛枕盒不洁道床和边坡,改善轨道弹性。

九、采用打磨列车对钢轨进行预打磨、预防性打磨和修理性打磨。

十、联结零件成段涂油、复拧。

十一、其他周期性检修的工作。

第2.2.2条经常保养基本内容。

一、对轨道质量指数(TQI)超过管理值或成段轨道几何尺寸超过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区段进行修理。

二、无缝线路应力调整或放散。

三、根据钢轨表面伤损、光带及线路动态检测情况,对钢轨进行修理。

四、整修焊缝。

五、整修伤损的扣件、道岔及调节器等轨道部件。

六、更换、方正和修理轨枕。

七、整治道床翻浆冒泥,补充道砟,整理道床。

八、疏通排水,清除道床杂草。

九、整治冻害。

十、精测网维护。

十一、修理、补充和刷新线路标志、标识。

十二、根据季节特点对线路进行重点检查。

十三、其他需要经常保养的工作。

第2.2.3条临时补修主要内容。

一、及时整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处所。

二、处理伤损钢轨(含焊缝)和失效胶接绝缘接头。

三、更换伤损失效的扣件、道岔及调节器等轨道部件。

四、更换伤损的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等。

五、处理线路故障。

六、其他需要临时补修的工作。

第三节管理组织

第2.3.1条依据铁道部相关规定和铁路公司与铁路局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铁路局负责受委托范围内高速铁路线路设备的安全、维护和管理,保持线路设备状态良好,使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2.3.2条线路车间管辖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100km左右为宜,线路车间下设线路工区,工区应在车站设置,线路工区管辖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30km左右为宜。

站间距较小的城际铁路、山区、高原及严寒地区车间和工区管辖线路长度可适当缩短。

在动车段(所)应单独设置线路车间或工区。

根据需要可设置其他车间和工区。

第2.3.3条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和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受委托承担利用综合检测列车(含轨道检查车,下同)、钢轨探伤车对线路进行周期性检测和钢轨周期性探伤。

第2.3.4条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或工务机械段等受委托承担利用大型养路机械对线路的修理。

第2.3.5条工务段(含桥工段,下同)应建立考核机制,确保线路设备质量均衡、稳定。

第四节工作计划

第2.4.1条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应编制线路年度分月动态检查计划,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2.4.2条铁路局应编制年度周期检修计划。

第2.4.3条工务段应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分月维修计划。

第2.4.4条线路车间应根据工务段下达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编制月度维修计划。

检查监控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月度检查计划。

 

第3章线路设备标准和修理要求

第一节线路平面

第3.1.1条曲线超高应满足旅客舒适度要求,按线路允许速度进行计算并设置。

一、超高最大值一般不得超过150mm,在困难条件下仅运行客车的线路不得超过170mm。

二、未被平衡超高的一般要求:

1.欠超高一般不应大于40mm,困难条件下不大于60mm。

2.仅运行客车的线路过超高不应大于70mm;客货共线线路货物列车按80km/h速度检算时,过超高不应大于50mm;初期兼顾货运的客运专线,货物列车按80km/h速度检算时,最大过超高不得大于90mm。

三、车站两端曲线超高设置应满足以下检算要求(v为旅客列车进出站通过曲线时的速度):

1.当v≤160km/h时,过超高一般不大于90mm,困难条件下不大于110mm。

2.当160km/h<v≤200km/h时,过超高困难条件下不大于90mm。

3.当200km/h<v≤250km/h时,过超高困难条件下不大于80mm。

4.线路起终点车站或以进出站旅客列车为主的车站两端曲线,超高设置应满足本条第二款要求。

5.在使用困难条件时,原则上应先用足进出站列车的过超高困难条件,再使用通过列车的欠超高困难条件。

若仍不满足要求,应适当降低线路允许速度,直至超高设置符合规定。

未被平衡欠超高和未被平衡过超高分别按下列公式检算:

式中H——实设超高(mm);

Hc——未被平衡欠超高(mm);

Hg——未被平衡过超高(mm);

vmax——线路允许(预留)速度(km/h);

vh——只运行客车的线路为低速客车行车速度(km/h)。

第3.1.2条曲线超高顺坡率一般条件下不应大于1/(10vmax),困难条件下不得大于1/(9vmax)。

第3.1.3条正线不应设置复曲线。

第3.1.4条区间及站内正线线间距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曲线地段可不加宽。

正线与既有铁路或客货共线铁路并行地段线间距不应小于5.3m。

区间及站内正线线间距表3.1.4

设计行车速度(km/h)

300

250

200

最小线间距(m)

4.8

4.6

4.4

第3.1.5条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缓和曲线连接。

缓和曲线采用三次抛物线线形。

第3.1.6条相邻两曲线间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圆曲线最小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应小于0.8vmax,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0.6vmax。

第3.1.7条正线曲线与道岔间夹直线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应小于0.6vmax,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0.5vmax。

第3.1.8条正线道岔对向设置,有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道岔间直线段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33m;无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或道岔顺向布置时,道岔间直线段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应小于25m。

第3.1.9条欠超高和超高顺坡率不得同时采用困难条件下的限值。

欠超高或超高顺坡率需采用困难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欠超高困难条件。

第3.1.10条曲线直缓(缓直)点、缓圆(圆缓)点处应设标识,现场曲线始终点、缓和曲线长度、曲线全长、曲线半径均应与设计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节线路纵断面

第3.2.1条设计行车速度200~250km/h(不含)区间正线最大坡度不应大于20‰。

设计行车速度250~300km/h区间正线最大坡度不宜大于20‰,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0‰。

第3.2.2条正线最小坡段长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一般条件的最小坡段长度不宜连续采用,困难条件下的最小坡段长度不得连续采用。

最小坡段长度表3.2.2

设计行车速度(km/h)

300

250

200

一般条件(m)

1200

1200

800

困难条件(m)

900

900

600

第3.2.3条坡段间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线相邻坡段坡度差大于或等于1‰时,应设置圆曲线型竖曲线连接,最小竖曲线半径按表3.2.3-1选用,最大竖曲线半径不应大于30000m,最小竖曲线长度不得小于25m。

最小竖曲线半径表3.2.3-1

设计行车速度(km/h)

300

250

200

最小竖曲线半径(m)

25000

20000

15000

二、竖曲线(或变坡点)与缓和曲线、道岔及调节器均不得重叠设置。

三、竖曲线与平面圆曲线不宜重叠设置,困难条件下应符合表3.2.3-2的规定。

竖曲线与平面圆曲线重叠设置的曲线半径最小值表3.2.3-2

设计行车速度(km/h)

300

250

200

平面最小圆曲线半径(m)

5000

3500

最小竖曲线半径(m)

25000

20000

四、正线两线并行时,两线轨面高程宜按等高(曲线地段为内轨面等高)设置。

第三节道床

第3.3.1条有砟道床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砟,其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应经水洗。

第3.3.2条正线有砟道床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要求。

道床断面尺寸表3.3.2

速度等级

(km/h)

砟肩宽度

(m)

厚度

(mm)

边坡

砟肩

堆高

(mm)

道床顶面位置(mm)

轨枕

中部

轨底处

道岔区

200~250(不含)

不小于0.5

350

1:

1.75

150

与轨枕顶面

平齐

轨枕承轨面以下30~40

岔枕顶面以下30~40

250~300

100

轨枕承轨面以下40~50

岔枕顶面以下40~50

第3.3.3条碎石道砟粒径级配应符合表3.3.3的要求。

道砟粒径级配要求表3.3.3

粒径

筛分机底筛孔边长(mm)31.5~50

级配

方孔筛孔边长(mm)

22.4

31.5

40

50

63

过筛质量百分率(%)

0~3

1~25

30~65

70~99

100

颗粒分布

方孔筛*孔边长(mm)

31.5~50

颗粒质量百分率(%)

≥50

注:

*指金属丝编织的标准方孔筛。

第3.3.4条道床应保持饱满、密实,道床阻力等状态参数应符合表3.3.4的要求。

道床主要状态参数指标表3.3.4

速度(km/h)

纵向阻力

(kN/枕)

横向阻力

(kN/枕)

支承刚度

(kN/mm)

道床密实度

(g/cm3)

200~250

≥12

≥10

≥110

≥1.75

250(不含)~300

≥14

≥12

≥120

≥1.75

第3.3.5条应根据道床脏污程度有计划地进行清筛,保持道床弹性和排水良好,防止轨枕空吊和道床翻浆。

第3.3.6条应采取措施防止道砟飞溅。

第四节轨枕

第3.4.1条应根据设计采用相应Ш型混凝土枕,轨枕配置标准为每千米1667根,均匀布置。

第3.4.2条应及时更换失效、修理伤损的混凝土枕。

混凝土枕失效及严重伤损判定标准见表3.4.2。

混凝土枕失效及严重伤损判定标准表3.4.2

伤损等级

伤损判定

失效

(1)明显折断

(2)轨枕纵向通裂:

挡肩顶角处裂缝宽大于1.5mm;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缝宽大于0.5mm)

(3)轨枕横裂或斜裂接近环状裂缝(残余裂缝宽度超过0.5mm或长度超过2/3枕高)

(4)挡肩缺损,接近失去支承能力(缺损长度超过挡肩长度的1/2)

(5)严重掉块

(6)预埋铁座损坏

(7)预埋件周围的混凝土裂纹宽度大于1.5mm

严重伤损

(1)轨枕横裂或斜裂的裂缝长度为枕高1/2~2/3

(2)轨枕纵裂:

两螺栓孔间纵裂;挡肩顶角处裂缝宽不大于1.5mm;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裂缝宽不大于0.5mm)

(3)挡肩缺损长度为总长度的1/3~1/2

(4)严重网状龟裂和掉块

(5)承轨槽压溃,深度超过2mm

(6)钢筋(或钢丝)外露(长度超过100mm)

第五节钢轨

第3.5.1条正线应采用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60kg/m、100m定尺、强度等级为880MPa热轧钢轨,兼顾货运的应采用强度等级为980MPa热轧钢轨。

第3.5.2条钢轨应符合《高速铁路用钢轨》(TB/T3276)规定。

钢轨几何尺寸、平直度和扭曲、表面质量缺陷深度允许偏差分别见表3.5.2-1、表3.5.2-2和表3.5.2-3。

钢轨几何尺寸允许偏差(mm)表3.5.2-1

项目

允许偏差

钢轨高度

0.6

轨头宽度

0.5

轨冠饱满度

+0.6,–0.3

轨底宽度

1.0

轨腰厚度

+1.0,–0.5

轨底边缘厚度

+0.75,–0.5

接头夹板安装面斜度

0.50

接头夹板安装面高度

+0.6,–0.5

轨底凹陷

≤0.3

端面斜度(垂直、水平方向)

≤0.6

断面不对称

±1.2

长度(环境温度20ºC时)

100m30

螺栓孔直径

±0.7

螺栓孔位置

±0.7

钢轨平直度和扭曲允许偏差表3.5.2-2

部位

项目

允许偏差

轨端0~2m部位

垂直(向上)

0~1m:

≤0.3mm/1m

0~2m:

≤0.4mm/2m

垂直(向下)

≤0.2mm/2m

水平(左右)

0~1m:

≤0.4mm/1m

0~2m:

≤0.6mm/2m

距轨端1~3m部位

垂直

≤0.3mm/2m

水平

≤0.6mm/2m

轨身

垂直

≤0.3mm/3m和0.2mm/1m

水平

≤0.5mm/2m

钢轨全长

上弯曲和下弯曲

≤10mm

侧弯曲

弯曲半径R>1500m

扭曲

轨端1m内≤0.45mm

钢轨表面缺陷深度允许偏差表3.5.2-3

表面缺陷类别

允许偏差

热轧状态下刮伤、轧痕、纵向线纹、折叠、氧化皮压入轧痕深度

轨头踏面≤0.35mm,其他部位≤0.50mm

冷态下形成的纵、横向划痕、碰伤深度

轨头踏面和轨底下表面≤0.30mm,其他部位≤0.50mm

表面缺陷修磨(最大允许修磨深度和修磨处数)

踏面0.35mm,其他部位0.5mm;每10m可修磨一处

第3.5.3条道岔、调节器和胶接绝缘接头用轨技术标准。

1、道岔、调节器和胶接绝缘接头用60kg/m钢轨应符合《高速铁路用钢轨》(TB/T3276)规定。

2、60D40、60AT钢轨应符合《客运专线60AT钢轨暂行技术条件》规定。

3、轧制特种断面翼轨应符合《轧制特种断面翼轨暂行技术条件》规定。

4、道岔护轨应符合《33kg/m护轨用槽型钢》(TB/T3110)规定。

5、道岔、调节器用钢轨应采用与区间钢轨同材质的热轧钢轨或符合相应技术条件要求的热处理钢轨。

6、胶接绝缘接头用钢轨的轨型、钢种应与相邻钢轨相同。

第3.5.4条钢轨(含道岔、调节器和胶接绝缘接头用轨)伤损形式、分类与评判标准。

1、钢轨伤损形式主要有轨头磨耗、轨头剥离裂纹及掉块、轨顶面擦伤、波形磨耗、表面裂纹、内部裂纹和锈蚀等。

2、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1.钢轨轻伤和重伤评判标准见表3.5.4-1、表3.5.4-2和表3.5.4-3。

钢轨轻伤和重伤评判标准

表3.5.4-1

伤损项目

伤损程度

备注

轻伤

重伤

钢轨头部磨耗

磨耗量超过表3.5.4-2所列限度之一者

磨耗量超过表3.5.4-3所列限度之一者

轨顶面擦伤

200~250km/h:

深度大于0.5mm

200~250km/h:

深度大于1mm

250(不含)~300km/h:

深度大于0.35mm

250(不含)~300km/h:

深度大于0.5mm

剥离掉块

波形磨耗

谷深≥0.2mm

焊接接头低塌

0.2mm<低塌<0.4mm

低塌≥0.4mm

1m直尺测量

钢轨表面裂纹

出现轨头下颚水平裂纹(透锈)、轨腰水平裂纹、轨头纵向裂纹、轨底裂纹等

不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面或近表面的鱼鳞裂纹

超声波探伤缺陷

焊接及材质缺陷

焊接缺陷或钢轨内部材质缺陷未达到判废标准,但与判废标准差值小于6dB

焊接缺陷或钢轨内部材质缺陷达到判废标准

内部裂纹

横向、纵向、斜向及其他裂纹和内部裂纹造成的踏面凹陷(隐伤)

钢轨锈蚀

经除锈后,轨底厚度不足8mm或轨腰厚度不足12mm

 

注:

谷深为相邻波峰与波谷间的垂直距离。

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表3.5.4-2

名称

总磨耗(mm)

垂直磨耗(mm)

侧面磨耗(mm)

区间钢轨、导轨

9

8

10

基本轨、翼轨

7

6

8

尖轨、心轨、叉跟尖轨

6

4

6

注:

①总磨耗=垂直磨耗+1/2侧面磨耗。

②对于导轨、翼轨及尖轨、心轨、叉跟尖轨全断面区段,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对于尖轨、心轨、叉跟尖轨机加工区段,垂直磨耗自轨头最高点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mm处测量。

④磨耗影响4mm检查和调整时,按重伤处理。

⑤基本轨、翼轨、尖轨、心轨磨耗会影响密贴及轨件高差,磨耗的轻重伤标准应较区间钢轨严格。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表3.5.4-3

名称

垂直磨耗(mm)

侧面磨耗(mm)

区间钢轨、导轨

10

12

基本轨、翼轨

8

10

尖轨、心轨、叉跟尖轨

6

8

2.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mm且深度大于5mm的掉块。

第3.5.5条线路上临时插入的短轨,不得短于6m,不得连续插入,且必须尽快焊复。

临时插入短轨的线路允许速度不得大于160km/h。

第六节扣件

第3.6.1条有砟轨道主要采用弹条IV型、弹条V型和FC型三种类型扣件,按轨下基础形式分为有挡肩和无挡肩扣件,见表3.6.1。

在寒冷地区路基地段应采用具有调高功能的扣件。

有砟轨道扣件类型表3.6.1

扣件类型

配套轨枕

弹条IV型扣件

无挡肩轨枕

弹条V型扣件

有挡肩轨枕

FC型扣件

无挡肩轨枕

第3.6.2条弹条IV型扣件系统组成及主要技术要求。

一、扣件组成

1.弹条

型扣件系统由弹条、绝缘轨距块、橡胶垫板和预埋铁座等组成。

2.弹条分为两种,即:

一般地段安装的弹条(直径为20mm)和夹板处安装的弹条(直径为18mm)。

3.绝缘轨距块分为两种,即:

一般地段使用的绝缘轨距块和夹板处使用绝缘轨距块,每种绝缘轨距块各有7号~13号七个规格。

二、主要技术要求

1.钢轨与绝缘轨距块、绝缘轨距块与预埋铁座间缝隙之和不应大于1mm。

2.扣压力不应小于9kN(夹板位置弹条除外)。

3.轨距调整量:

-8~+4mm,通过更换不同号码的绝缘轨距块实现轨距和轨向的调整。

4.高低调整:

扣件不能进行高低调整,不得垫入调高垫板。

第3.6.3条弹条V型扣件系统组成及主要技术要求。

一、扣件组成

1.弹条V型扣件系统由螺旋道钉、平垫圈、弹条、轨距挡板、轨下垫板和预埋套管等组成。

此外,为高低调整需要,还包括调高垫板。

2.弹条分为两种,即:

一般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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