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考样本注红色标注为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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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考样本注红色标注为说明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考样本;注:
1、红色标注为说明或提示,不要原文写进章程;2、带*为必须载明。
)
XXX幼儿园办学章程(首次修订或第X次修订)
(第1次修订及生效时间年月日;第2次修订及生效时间年月日;………)
(新办园写首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园,建立现代幼儿园制度,维护幼儿园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的名称和地址:
幼儿园中文名称:
幼儿园英文名称:
(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幼儿园地址:
(地址应当详尽,如:
XX市(区、县)XX街XX号)
幼儿园网址:
(以上信息应与幼儿园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幼儿园开办资金:
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XXX出资人民币XXX元,以形式出资,占%;
(二)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占%;
…
第五条*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
办学定位:
办学形式:
(办学定位是指办园特色或幼儿园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指全日制或寄宿制)
第六条*办学规模:
(幼儿园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划办学规模)
招生对象:
3-6岁适龄儿童
第七条*幼儿园业务主管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幼儿园登记管理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
第八条*办园理念:
(须载明:
办学指导思想、办学使命、培养目标等内容)
办学宗旨:
(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内容)
幼儿园标识:
(须载明:
园训、园徽、园旗、园歌、园庆日等)
第二章幼儿园举办者
第九条*幼儿园的举办者是:
XXX(个人)或XXXXXX(单位)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幼儿园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幼儿园办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及幼儿园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幼儿园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幼儿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幼儿园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幼儿园章程,支持幼儿园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园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幼儿园名下;
(三)幼儿园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园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幼儿园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
不得向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四)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二条举办者参与幼儿园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
权限:
程序: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幼儿园的办学和管理。
幼儿园举办者主动妥善处理好与幼儿园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理事会直接干预幼儿园事务)
第三章幼儿园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XXX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幼儿园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丧失理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园长担任,丧失园长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幼儿园理事会
第十五条*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幼儿园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幼儿园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幼儿园理事会成员人,并设理事长1名。
(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总人数要为单数,其中1/3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由幼儿园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等担任。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推荐。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幼儿园监事。
第十八条*首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各方最高决策机构开会决定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幼儿园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理事会换届,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理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幼儿园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对预算、决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幼儿园园长决定过程,对园长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
(四)参与理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幼儿园的财产。
理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幼儿园资金;
(二)将幼儿园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将幼儿园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幼儿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与幼儿园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理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幼儿园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幼儿园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幼儿园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披露幼儿园秘密;
(八)违反对幼儿园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理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幼儿园所有。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幼儿园有重大问题需要理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理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园长、副园长和园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设园长一名,副园长若干名,园长人选由理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即报告幼儿园审批机关。
园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园长的任职条件,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园长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副园长协助园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园长应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幼儿园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幼儿园,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
幼儿园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幼儿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幼儿园工作各方面、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推动幼儿园发展,参与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幼儿园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
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幼儿园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幼儿园的理事会、园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幼儿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园长、副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幼儿园重大决策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幼儿园党组织支持幼儿园决策机构和园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七章幼儿园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设立监事(会)(人数较少的民办幼儿园可不设监事会,但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幼儿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推选)组成(监事会总人数须为单数)。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主席或召集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幼儿园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幼儿园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当理事、幼儿园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幼儿园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幼儿园主要领导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幼儿园、幼儿园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幼儿园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理事和监事;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章幼儿园其他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设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和党组织机构:
(根据幼儿园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幼儿园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党组织机构)
幼儿园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幼儿园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幼儿园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幼儿园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幼儿园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幼儿园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十章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幼儿园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
幼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
其经费列入幼儿园年度预算。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幼儿园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幼儿园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幼儿
(该章内容请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撰写)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幼儿。
凡按有关规定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的幼儿,即取得幼儿园的学籍。
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幼儿的学籍,建立幼儿档案。
第五十条*幼儿园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幼儿资助政策。
幼儿园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每年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不少于5%)用于奖励和资助幼儿。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幼儿园做出重大贡献的幼儿,按照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教育教学管理
(该章内容请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撰写)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幼儿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加强幼儿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各方面,转化为幼儿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幼儿园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理念,完善德育体系,改进德育方式,健全德育网络,提升德育工作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保育教育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保育教育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改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依法、科学、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效益。
幼儿园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五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幼儿园安全稳定。
幼儿园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师生避险、逃生、自救的意识与能力。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十三章幼儿园、家庭与社会
第六十条*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幼儿园组织家长按照民主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幼儿园管理。
对幼儿园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幼儿园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幼儿园改进工作。
(二)参与教育工作。
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幼儿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三)沟通幼儿园与家庭。
向家长通报幼儿园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幼儿园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幼儿园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幼儿园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六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建立章程与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支持幼儿园工作的积极作用。
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幼儿园定期召开家长会,通过家长开放日、服务窗口、网络等途径,增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
幼儿园办好家长幼儿园,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三条*幼儿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资源优势,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德育、科技、法制等教育基地,开展社会服务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
第六十四条*幼儿园依据《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规定,通过我市社会组织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六十七条*幼儿园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办学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
教育教学活动支出占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幼儿园应根据办学层次、登记类型及自身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确定具体比例。
)
第六十八条*幼儿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幼儿园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一条*幼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幼儿园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幼儿园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幼儿园审批机关一并年检。
第七十二条*幼儿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由幼儿园公示执行。
第七十三条*幼儿园每年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开支。
负有债务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七十四条*幼儿园结余全部用于幼儿园发展,不得在举办者中进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幼儿园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十五章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六条*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幼儿园审批机关核准。
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幼儿园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规定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加具意见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七条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幼儿园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办学许可证期满且幼儿园无招生、办学行为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终止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幼儿园在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