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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蕃族赋役制度试探

唐代关于少数民族赋役制度,以开元二十五年(737)颁布的内附“蕃胡”、“夷獠户”赋役令内容最为详备。

中外学者对此高度重视,曾从各自研究的角度,对相关内容做过解释。

日野开三郎认为岭南诸州与“夷獠户”以户为对象税米是地方税。

(注:

参见〔日〕日野开三郎:

《论唐代赋役令中的岭南户税米》,《唐史论丛》第三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张国刚据此认为内附的“蕃族”部落与编民一样有应募征行的义务。

(注:

参见张国刚:

《唐代的蕃部与蕃兵》,《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

)李锦绣又对赋役令的内容做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认为“诸国蕃胡内附者的役银羊及岭南夷獠之户的半输税米,是唐前期对内附的外族部落所采取的两种不同于华夏税收的‘轻税’,这种轻税代替了他们的正税——租庸调”。

(注:

李锦绣:

《唐代财政史稿》(上册第二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4页。

)刘统又以赋役令来论证羁縻州是承担赋役的。

(注:

参见刘统:

《唐代羁縻府州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62页。

)前贤的论述不乏精辟之说,对“蕃族”赋役制度的认识具有启迪作用,本无置喙之必要,但经思考,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仍有探讨的必要。

  一、内附“蕃胡”的内涵

《唐六典》卷3《户部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

“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户为九等。

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下户。

上户丁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

附贯经二年已上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

(原注:

无羊之处,准白羊估,折纳轻货。

若有征行,令自备鞍马,过三十日以上者,免当年输羊。

凡内附后所生子,即同百姓,不得为蕃户也。

)”又云:

“凡岭南诸州税米者,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

轻税诸州,高丽、百济应差征镇者,并令免课役。

”以上是租庸调时代关于少数民族按户等课税和在征行时得以减免的规定,具体适用对象是诸国内附“蕃胡”(包括内迁高丽、百济)和南方的“夷獠户”。

内附“蕃胡”、“夷獠户”赋役令武德七年(624)就曾颁布过一次,其云:

“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

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

蕃胡内附者,亦定户为九等。

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

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

”(注:

《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夷獠户”当时泛指南方少数民族。

关于赋役令中“蕃胡”的内涵,日野开三郎推测其中多为“商胡”。

(注:

参见〔日〕日野开三郎:

《论唐代赋役令中的岭南户税米》,《唐史论丛)第三辑。

)大津透鉴于规定“蕃胡”税银羊,认为“蕃胡”中的“胡”主要是指“商胡”、“兴生胡”等西域人。

理由是“商胡”在长安、扬州等地从事商业,投化的“商胡”不经营农业而在都市里经商,因而对他们征收税银钱而不是租庸调。

(注:

参见〔日〕大津透:

《关于唐律令国家的预算问题》,《史学杂志》第95卷12号,1986年。

)李锦绣对大津透的说法做了补充,指出并非“商胡”纳银羊,内迁的部落同样也纳银羊。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蕃胡”赋役令的具体内容、产生的背景及制度的渊源,可以看出,仅凭税银就认为它是考虑到“商胡”的经营性质,“蕃胡”主要是指“商胡”的推论,是难以成立的。

其一,武德七年、开元二十五年颁布的赋役令,均要求内附“蕃胡”附贯后税钱,附贯二年后还要纳羊。

如果说“蕃胡”的主体是指“商胡”,“商胡”在城市里经营商业,为何要求纳羊,显然有悖于商户的经营性质;而且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明确要求“蕃胡”有征行的义务,并且自备鞍马,超期服役豁免输羊,这更有悖于“商胡”的性质,却又是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所长。

《唐律疏议·杂律》关于私铸刑法规定:

“若私铸金银等钱,不通时用者不坐。

”这是说私铸的金银钱若作为货币不在市场上流通,则不在犯禁之列,是知唐代禁止金银钱的流通。

若对在中原内地城市里经商的“商胡”征收金银钱,在法律上就失去了合理性。

因此,税银羊针对的应是对北方境内从事畜牧业的少数民族。

事实证明,唐初以来征行服役的蕃兵主要来自内迁的部族。

(注:

参见章群:

《唐代蕃将研究》,台湾联合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版,第229-235页。

)两次颁布的赋役令中,看不出内附“蕃胡”与“商胡”有何直接关联。

西域“商胡”多有在唐缘边州县附贯,(注:

S.1344《开元户部格残卷》云:

“诸蕃商胡,若有驱逐……其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已东来往。

”引自唐耕耦、陆宏基等编: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570页。

)唐前期就曾对“商胡”征收商税或丁税钱。

如开元盛时,曾税西域“商胡”“以供四镇”;(注:

《新唐书》卷221下《西域传下》。

)日本京都藤井有邻馆所藏《开元十六年庭州金满县牒》记有向当县管百姓、行客、兴胡一同征收丁税钱之事。

(注:

〔日〕中村裕一:

《唐代官文书研究》,中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451-452页。

)来华定居附贯的“商胡”如何纳税、纳何种税并不清楚,但没有任何事实能够证明它是依据赋役令中规定的税额纳税。

其二,唐前期汉族百姓交纳的正税“租庸调”是实物税,内附“蕃胡”交纳的钱羊相当于汉民族百姓的租庸调,其中一部分以货币形式完成,这就易于产生税银钱是针对“商胡”经营性质的税收制度的认识。

虽然金银钱的流通与“商胡”的商业活动密不可分,但并非只有“商胡”具备交纳银钱的条件。

赋役令要求“蕃胡”纳银钱,这看上去与唐律是冲突的。

事实上,银钱在西北地区作为流通货币由来已久。

《隋书》卷19《食货志》记载:

“后周之初,尚用魏钱,及武帝保定元年七月,乃更铸布泉之钱,以一当五,与五铢并行。

是梁益之境,又杂用古钱交易。

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

”可知,在北周境内河西诸郡流通金银钱。

隋唐时期金银钱仍然在西北地区流通,宁夏固原发现的少数民族墓葬中,墓主的随葬品中即有金银钱。

(注:

参见罗丰:

《宁夏固原出土的外国金银币考述》,《故宫学术季刊》1995年第4期。

)那么,银钱是否在当地从事畜牧业的民族中为流通货币呢?

TAM.84号高昌延昌时期(587)的八件买马文书当中所记马匹交易均使用银钱。

TAM.307号文书所记羊的交易也用银钱。

(注:

参见郑学檬:

《十六国至曲氏王朝时期高昌使用银钱情况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既然银钱是西北地区的流通货币,当从事畜牧业的民族出售他们的畜产品时,银钱自然成为他们的流通货币。

因此,对西北边地的少数民族来说,税收以货币形式来完成是有条件的。

边远地区民族、部落承担赋役之事历代有之。

三国时,牵招出任雁门太守,“既教民战阵,又表复乌丸五百余家租调,使备鞍马,远遣侦候”。

(注:

《三国志·魏志》卷26《牵招传》。

)西晋户调式规定:

“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注:

《晋书》卷26《食货志》。

)北周时的稽胡,“分统郡县,列于编户,然轻其徭赋,有异齐民”。

(注:

《周书》卷49《稽胡传》。

)南方地区“夷獠”承担定额税前史也不乏记载,如刘宋时规定,“蛮人顺附者,一户输谷数斛”。

(注:

《通典》卷187《边防三·南蛮上》。

)可见,对境内少数民族征收有别于汉民族的赋税,是历代王朝的一贯做法。

鉴于北周时期河西诸郡就已流通金银币,对当地从事畜牧业的少数民族也有条件征收货币税,笔者认为,唐武德七年、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对“蕃胡”征收银钱、羊的制度,理应是继承了北周以来对西北民族的税收制度,而在北方地区重新推行。

从根源上讲,它是前代对少数民族征收有别于汉民族赋税的遗意,并非针对“商胡”这一特殊的群体制定的税收制度。

征收货币税的初衷并不是从“商胡”的经营性质出发,税银羊的对象也不是主要针对“商胡”。

内附“蕃胡”或诸国内附“蕃胡”,虽然包括原居于唐辖境内而在本土附贯的“蕃族”,或境外诸国入居于唐附贯的“蕃族”,但主要指居于北方境内从事畜牧业的各少数民族。

  二、内附“蕃胡”、“夷獠户”赋役令适用范围

唐代对“蕃族”的管理方式,一种是“蕃族”隶于正州县,这些正州县包括以“蕃族”设立的正州县以及“蕃族”隶于以汉族居民为主体的正州县;另一种是设立羁縻州安置。

两种管理方式下的“蕃族”是否依据赋役令规定的税额纳税呢?

日野开三郎认为“夷獠户”半输,“只限于其中华化程度较高、归于州县掌握流通之下的一部分熟夷”。

(注:

〔日〕日野开三郎:

《论唐代赋役令中的岭南户税米》,《唐史论丛》第三辑。

)而刘统以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来论证羁縻州是承担赋役的,似太绝对,难免有赋役令仅对羁縻州百姓而言之嫌。

关于内附“蕃胡”赋役令的适用范围,《唐仪凤三年度支奏抄》提供了可供具体分析的实例。

《度支奏抄》云:

“一雍州诸县及诸州投化胡家,富者〔丁别〕每年请税银钱拾文,次者丁别伍文,全贫者请免。

其所税银钱,每年九月一日以后,十月三日以前,各请于大州输纳。

”(注:

转引自〔日〕大津透:

《关于唐律令国家的预算问题》,《史学杂志》第95卷12号,1986年。

)以上规定了雍州诸县及诸州投化胡家的纳税额和具体时间、地点,其税额与豁免规定与内附“蕃胡”赋役令一致,它是后者的具体实施。

那么税收对象“投化胡家”具体指谁呢?

它与赋役令中内附“蕃胡”同样非专指西域“商胡”。

《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云:

“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

”同事《通典》云:

“外蕃之人投化者,复十年。

”(注:

《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

)“外蕃之人投化者”即“四夷降户”。

又一件蒲昌府文书强调:

蒲昌府县界接近敌要冲之地,“须加投来蕃首领”,(注:

转引自〔日〕日比野丈夫:

《唐代蒲昌府文书的研究》,《东方学报》第33册,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63年。

)以增强防务。

《通典》与文书出自唐人之手,“投化胡家”、“外蕃之人投化者”、“投来蕃”均是时人对“四夷降户”的习惯称谓。

《度支奏抄》所言税收对象“投化胡家”也就是指迁入内地安置的“降户”。

这进一步证实了上文所说“蕃胡”主要是指从事畜牧业的少数民族的论断。

在内地州当中,雍州“降户”入居是比较突出的。

突厥灭亡后,“处其于河南、朔方之地,入居长安者近万家”,(注:

《唐会要》卷73《安北都护府》《通典》卷197《边防十三》,《旧唐书》卷194《突厥传上》。

)其后也有高丽部民,“家贯西京,编名赤县”。

(注:

《高玄墓志》,《全唐文补遗》第二辑,三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8页。

)虽然有不少“降户”迁入雍州,但有唐一代并未在雍州设置羁縻州,要求纳税的投化胡家,显然是在雍州诸县附贯的“降户”。

《度支奏抄》要求雍州诸县投化胡家向“大州”输纳,无非是说税银钱要向高一级机构交纳。

那么“诸州投化胡家”向“大州”输纳又如何具体解释呢?

李锦绣注意到大州不应作本州解,并指出唐境内“蕃族”府州纳税的事实,这种见解是正确的。

(注:

参见李锦绣:

《城傍与大唐帝国》,《唐代的历史与社会——中国唐史学会第六届年会暨国际唐史学会研讨会论文选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如果说这里的“诸州投化胡家”与“雍州诸县投化胡家”同是指隶于正县的“蕃族”向所隶正州输纳,那么,行文决无强调“诸州”与“雍州诸县”投化胡家向“大州”输纳的必要。

由于“蕃族”府州的设置,使当时的正州(或是置有都督府正州)区划相当繁复。

如河北道幽州都督府下辖十七蕃州,蕃州又辖蕃县。

关内道置有蕃州的正州或州都督府,行政区划更为繁复。

如庆州中都督府辖八县,又辖芳池州都督府(管小州十)、安定州都督府(管小州七)、安化州都督府(管小州七);延州中都督府辖九县,又辖浑州一;银州辖四县,又辖静边州都督府(管小州十八)、归德州;夏州都督府辖四县,又辖云中都督府(管小州五)、呼延州都督府(管小州三)、桑乾都督府(管小州四)、定襄都督府(管小州四)、达浑都督府(管小州五)、安化州都督府、宁朔州都督府、仆固州都督府;灵州大都督府辖六县,又辖燕然、鸡鹿、鸡田、东皋兰、燕山、烛龙等州。

(注:

 参见《旧唐书》卷38《地理志一·关内道》。

)上述五州(或置都督府正州)除辖正县外,不同程度地辖有蕃州、蕃州都督府,蕃州都督府又辖小州若干,这些蕃州、蕃州都督府及都督府下辖小蕃州在《新唐书》中都是列入羁縻州的。

“大州”是相对于下辖的蕃州与小蕃州而言的,(注:

唐代以“蕃族”所置州不必以羁縻州相称,小州即是其例。

如《新唐书》卷222《南蛮传上》云:

“天宝时,阁罗凤反,取姚州及小夷州凡三十二。

”《旧唐书》卷41《地理志四》剑南道戎州中都督府条云:

姚州武德四年置,管州三十二。

此三十二小夷州即《新唐书》卷43《地理志七》羁縻州所记姚州都督府下所管三十二州,惟《新唐书》所记仅有十三州。

小州也见于《散颁刑部格残卷》(《敦煌丛刊》第八辑《敦煌石室遗书百廿种》,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927页),其云:

“头首配流岭南远恶处,从配缘边有军府小州。

”从上述引证可以看出,正州为大州,正州所辖“州都督府”之下羁縻州为小州。

在文献中大州、小州并不常见,它们是羁縻州发展全盛时期对诸不同性质州的区别称谓。

)实际上是指当时的正州。

《度支奏抄》强调雍州诸县、“诸州”投化胡家输纳地点是“大州”,而不采用常见的行文习惯用语“本州”或“当州”,也就是鉴于置有“蕃族”府州的正州行政区划多重化,旨在说明诸蕃州、小蕃州是向所隶正州输纳。

显然,无论隶于正县的“降户”,还是设府州分置的“降户”,都是依据内附“蕃胡”赋役令的税额纳税的。

赋役令规定“夷獠户”半输,也就是输纳岭南诸州汉人税米户之半。

《资治通鉴》卷204则天后垂拱二年(686)载:

“岭南俚户旧输半课,交趾督护刘延佑使之全输。

”(注:

又见引《旧唐书》卷190《刘胤之传附延佑》。

《新唐书》卷201《刘延佑传》言:

“旧俚户岁半租。

”)俚户指岭南“夷獠户”,岭南五管当中,广、容二管无羁縻州,但据《新唐书·地理志七》容管瀼州、古州、牢州是以“夷獠”开置的正州。

岭南是华、“夷”错居之地,“岭南俚户旧输半课”,说明无论广管内与汉人杂居之“獠户”,还是容管内以“夷獠”开置之正州,都要按半输原则纳税。

安南管内,笼州、环州、福禄州是以“夷獠户”开置的正州,其他州也是华、“夷”杂居。

刘延佑改旧额,使安南都督府“夷獠户”全输,上述两种居住方式的“夷獠户”应是按规定纳税。

安南都督府下辖羁縻州多达数十,但设置时间多阙失,确知置于垂拱二年前的只有四州,(注:

参见《新唐书》卷43《地理志七下·羁縻州岭南道》。

)此时是否输纳半税不得而知。

在赋役令中,“夷獠户”半输的原则是附于岭南诸州税米户之下记述的,但是“半输”并不局限于岭南地区。

(注:

赋役令没有明确内附“蕃胡”、“夷獠户”输纳的时间,但内附“蕃胡”输纳时间见于《度支奏抄》。

《通典》卷6《食货志六》云:

“诸边远州有夷獠杂类之所,应输课役者,随事斟量,不必同之华夏。

”李锦绣谓此“对夷獠杂类的税收与华夏不同,他们所纳之税,谓之轻税”。

〔《唐代财政史稿》(上册第二分册),第614页〕但仔细琢磨《通典》的记载体例,不难发现它是针对“夷獠户”纳税时间而言。

《通典》在此规定上文记载“夷獠户”半输,之后记述租庸调输纳的时间与细则,紧接着附记上述规定。

如果是指“夷獠户”税额与中原不同,上文已明言半输,无须重复。

如果是税额可以斟酌,半输已是极低税额,《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贞观置义仓时诏将“夷獠户”与下下户同列为不取范围,若输纳,无再降低的可能。

显然,它应是指“夷獠户”在辖纳时间上不必与中原相同。

)贞观二十二年(648),“太宗再伐高丽,为舡剑南诸獠皆半役,雅、邛、眉三州獠不堪其扰,相率叛”。

(注:

《新唐书》卷222《南蛮传下》。

)“半役”也见于出土文书,TAM.99号之四《高昌侍郎焦郎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载:

“常田三亩半,合厚田七亩半役。

”此“半役”指不同田产租额上的差异。

(注:

参见郑学檬:

《十六国至曲氏王朝时期高昌使用银钱情况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

)剑南“夷獠”“半役”却非指户纳税租额。

同事,《资治通鉴》记载,“蜀人苦造船之役,或乞输直雇潭州人造船”,官府同意蜀民的请求,改征收船庸。

(注:

参见《资治通鉴》卷199太宗贞观二十二年九月。

)造船之役遍及蜀地,“诸獠半役”疑即獠户丁输纳相当于汉户丁庸之半。

据《旧唐书·地理志》剑南道邛、眉二州不领羁縻州,贞观二十二年前设置的羁縻州是否输纳不详,但隶于正州县的“獠户”毫无疑问是要输纳的。

赋役令没有明确“夷獠户”从役规定,剑南“夷獠户”半役是否法定的税役制度不能断定,但是见于记载“夷獠户”羁縻州却是执行半输的税额。

《太平寰宇记》记载泸州管溪洞羁縻州十六,计县五一,其中纳、蓝、顺、宋等四州“输纳半税”,那些在边远之地的高、奉、思峨、萨、晏等州“不伏供输”。

(注:

参见(宋)乐史:

《太平寰宇记》卷88《剑南道七》。

)纳税州中宋州与不输州中高州设置时间不详,其他州均置于高宗、武后时。

《太平寰宇记》虽成书于宋初,但所记为唐代事。

四州半税,笔者认为仍然是执行的租庸调时代“夷獠户”半输的税额。

唐前期岭南地区羁縻州是否已承担赋役不详,若承担,理应遵循这一原则。

从上可知,赋役令规定的税额是两种管理方式下“蕃族”普遍遵循的原则,剑南地区羁縻州“夷獠户”也按半输的税额纳税。

但是必须明确,不是所有羁縻州都承担赋役。

唐代羁縻州的设置极为广泛,羁縻州与唐依附关系强弱程度不同,相应地对唐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大体说来,有直接隶属关系、半隶属的附庸关系和名义上的附庸关系。

依附关系强者已为唐编户之民并承担赋役。

如党项细步封赖部贞观中“举部内附”,“请同编户”。

(注:

《旧唐书》卷198《西戎传》。

)调露元年(679)设置的六胡州,《册府元龟》卷986载《开元九年诛康待宾诏》云:

“兰池胡(六胡州)久从编附,皆是淳熟百姓,乃同华夏四(应为‘之’误)人”。

同书卷992同年六月诏亦言六胡州,“自服王化,列为编户,安其耕凿,积有年序”。

后来兰池州胡(六胡州)反叛,也是“苦于赋役”。

(注:

《旧唐书》卷93《王晙传》。

)剑南道松州都督府领有版二十五州户口数是来自户部记帐内容“天宝十二载薄”,(注:

《旧唐书》卷41《地理志四》剑南道松州下都督府条。

)这些羁縻州也承担赋役。

赋役令要求承担赋役的“蕃族”是附贯后同编户之民的“蕃族”,因此承担赋役的羁縻州也仅限于与唐有较强依附关系的已“同编户”者。

三、“给复”规定与“给复”对象

如上文所述,不管是是隶于正州县还是羁縻州的“蕃胡”、“夷獠户”,均是按赋役令规定的税额纳税。

武德七年与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中赋役对象并没有给予给复的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不同形式附唐或内迁的少数民族在起征赋税的时间上存在着差别。

《通典》卷6《食货典六》赋税下云:

“外蕃之人投化者,复十年”。

这也同《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所言:

“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

”日本赋役令“没落外蕃”条集解引《古记》开元令云:

“夷狄新招慰附户贯者,复三年。

”(注:

〔日〕惟宗直本等撰:

《令集解》卷12《赋役令》,国书刊行会本。

)同是内附后编入户贯的少数民族,为何给复时间差距如此之大呢?

两种规定又分别针对谁呢?

有学者做了这样的解释:

“给复十年是对外蕃投化人的制度,给复三年是对小部落招慰而来的夷狄的制度,税银羊则是对内附的‘蕃胡’国的赋税制度,也就是对大‘蕃胡’部落的制度。

……给复数年,同于编户与税银羊这两种制度实施的关键在于‘蕃胡’的内附是保存其部落还是打散其部落,是大规模还是小规模。

”(注:

李锦绣:

《唐代财政史稿》(上册第二分册),第623页。

)这种解释未达真谛。

值得注意的是,《新唐书》把“四夷降户”给复十年的规定附记于贞观赋役制度当中,当时法令中的“降户”是指固定的对象。

S.1344文书《唐开元户部格残卷》所存景云二年(711)六月九日敕云:

“左厢桑乾、定襄两都督府管内八州降户及党项等,至春听向夏州南界营田,秋收后勒还。

”(注:

唐耕耦、陆宏基等编: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570页。

)八州“降户”是指定襄都督府所辖阿德、执失、苏农、拔延,与桑乾都督府所辖郁射、艺失、卑失、贺鲁等八羁縻州的突厥部落。

他们在贞观四年后南下归降,唐置府州以处之。

党项在贞观中细步封赖等部“举部内附”,“请同编户”。

贞观后,党项部落离开原居地陆续内迁。

(注:

参见周伟州:

《唐代党项》,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39页。

)同为内迁部落,敕文将两都督府部落称为“降户”而区别于党项,显然“降户”或被称为给复十年的外蕃之人投化者,是指贞观四年东突厥灭亡后大规模迁入唐境安置的各种突厥遗民部落。

“新招慰附户贯者,复三年”又指什么呢?

《新唐书》卷37《地理志一》载关内道延州延川县曾是“武德二年招慰稽胡置基州”。

卷41《地理志五》载江南道费州城乐县,“武德四年招慰生獠置”。

卷42《地理志六》载剑南道霸州,“天宝元年招附生羌置”。

卷43《地理志七上》载岭南道严州,“乾封二年招致生獠置”;笼州,“贞观十二年,清平公李弘节招慰生蛮置”;福禄州,“总章二年,智州刺史谢法成招慰生獠昆明、北楼等七千余落以故唐林州地置”。

卷43《地理志七下》载姚州都督府下羁縻萨、宴二州,“仪风二年招生獠置”。

《旧唐书》卷41《地理志四》载剑南道戎州都督府,“羁縻州十六,武德、贞观后招慰羌戎开置也”;松州都督府所辖羁縻州,“二十五州,旧属陇右道,隶松州都督府。

贞观中,招慰党项羌渐置”。

这些招慰“蕃族”所置州,有的是正州,有的作为羁縻州,但共同特点都是在“蕃族”本土所置州。

由此可见,所谓“招慰附户贯者”是指在“蕃族”居住本土设置正州县,或羁縻州后附贯为编户的“蕃族”。

招慰附贯的“蕃族”,也有南北民族之别,但在三年期满后,理应根据其不同的生产特点,承担相应的赋役。

明确了两种不同给复对象之后,就不难理解为何二者给复时间差距如此之大。

突厥灭亡后,远离本土进入唐境的余众,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适应新环境、重建家园,休养生息,同时为了进一步招徕更多的突厥部族附唐,故给予较长的给复时间。

在“蕃族”本土招慰附贯者,却不存在离开本土、重建家园的问题,因而给复时间较短。

四、小结

综上所述,唐代赋役令中对“蕃胡”征收货币税并非从“商胡”的经营性质出发,税银羊的对象主要也不是“商胡”。

内附“蕃胡”或诸国内附“蕃胡”,虽然包括原居于唐辖境内而在本土附贯的“蕃族”,或境外诸国入居于唐附贯的“蕃族”,但主要指居于北方境内从事畜牧业的各少数民族;赋役令规定的税额是隶于正州县与羁縻州的“蕃族”普遍遵循的原则,剑南地区“夷獠户”也按半输的税额纳税,但并非所有羁縻州都承担赋役,仅限于与有较强唐依附关系的已“同编户”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不同形式附唐或内迁的少数民族在起征赋税时间上给予优惠。

离开本土内迁的突厥“降户”给复十年,而在本土招慰附户贯归唐的“蕃族”给复三年。

日野开三郎认为“半输”是对处在汉化过程中的“夷獠”的一种过渡性措施,(注:

参见〔日〕日野开三郎:

《论唐代赋役令中的岭南户税米》,《唐史论丛》第三辑。

)李锦绣认为赋役令对内附“蕃胡”、“夷獠户”采取了轻税,这些论述是正确的。

赋役令根据南北民族不同特点,要其承担不同赋役,总的来说比汉人编户为轻。

如其生产能力、生活方式达到或接近当地汉人,可能就要中止这种优惠待遇。

史载安南都督马植奏言,杜存诚所管四乡“獠户”,“其丁口赋税,与一郡不殊”。

(注:

《唐会要》卷73《安南都护府条》。

)杜存诚为爱州(非羁縻)“夷獠”首领,(注:

参见《资治通鉴》卷250懿宗咸通二年六月《考异》引《实录》、《国史补》。

)马植的奏言有强调的意味,说明“獠户”承担税额本与汉人税户不同,时杜存诚所领“獠户”与郡内其他税户承担相同的税额;对羁縻州来说,因为它的设置造成州县行政管理的复杂性,此时也就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唐后期羁縻州制度衰落,唐对境内、境外“蕃族”的控制能力减弱固然是事实,但另一方面,境内羁縻州的消失,部分是由于“蕃族”生产、生活方式汉化日深,部落组织日渐松弛,无须分治而改隶正州县。

如侨置幽州的十七蕃州,“至德之后,入据河朔,其部落之名无存者”。

(注:

《旧唐书》卷39《地理志二》河北道。

)唐后期河朔藩镇将士多胡族后裔,但再无分治之事;建中二年(781),朱滔废除羁縻燕州置幽都县。

(注:

参见《旧唐书》卷39《地理志二》、《新唐书》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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