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湖采砂实施与管理4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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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湖采砂实施与管理418

洪泽湖采砂实施与管理

一、可采区管理机制

为加强洪泽湖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必须建立有效的采砂管理机制。

洪泽湖采砂管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洪泽湖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

洪泽湖采砂管理由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参与管理的体制。

洪泽湖采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行政许可制度、定期定点开采和一船一证等制度。

建立专职监管机构,明确相应职责,强化现场监管。

(一)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职责

1、地方政府负责制定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处理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2、公安局:

负责对采区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协助水利、交通部门打击非法采砂、运砂等违法犯罪行为。

  3、交通局:

负责水上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水上运政执法工作。

 4、地方海事局: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处理水上事故。

   

5、安监局:

负责安全生产全程监督,查处违规生产行为。

   6、国土资源局:

负责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7、工商局:

负责采区采砂船和运砂船持证经营的监督管理。

   8、环保局:

负责采区环保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洪泽湖采砂规划》和《洪泽湖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修订及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批;

(2)负责对全湖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全湖可采区采砂许可的受理、行政审批及采砂许可证的发放;

(4)按照《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水政(91)041号、苏财综(91)138号)文件规定,负责洪泽湖采砂管理费的征收;

(5)负责重大违法采砂案件的查处;

(6)负责市际边界采砂纠纷的协调、处理;

2、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主要管理职责:

(1)参与《洪泽湖采砂规划》和《洪泽湖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修订等工作;

(2)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洪泽湖采砂规划》和《洪泽湖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全湖可采区采砂行政许可的预审工作;

(4)协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洪泽湖采砂管理费;

(5)组织对洪泽湖管理范围内市际边界违法采砂的打击,参与重大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

(6)履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洪泽湖保护规划》等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应职责。

3、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1)根据批准的《洪泽湖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本辖区内洪泽湖采砂规划实施计划;

(2)负责组织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3)监督辖区内县(区)可采区和禁采区的执法管理工作,查处违反采砂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辖区内县(区)际边界矛盾的协调工作。

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1)根据批准的《洪泽湖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辖区内洪泽湖采砂实施计划;

(2)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辖区内可采区湖床变化的监测工作;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开采人,负责采砂船只数量、设备功率、采砂船舶、船员证书的审核工作;

(5)协助开采人设立采砂作业区标志,负责对采砂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可采区现场监管的具体工作,设立洪泽湖采砂现场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7)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8)负责可采区和禁采区的执法管理工作,查处违反采砂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可采区采砂许可制度

采砂许可制度是加强洪泽湖采砂管理,保障洪泽湖采砂依法、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滥采乱挖洪泽湖砂石资源的重要手段。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洪泽湖采砂许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洪泽湖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正本须悬挂在采砂船舶指定位置,不得擅自改变规定以外的许可事项,采砂许可证禁止仿造、涂改、买卖、出租、转让等。

洪泽湖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1、采砂许可证发放条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洪泽湖采砂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洪泽湖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总量控制要求;

(3)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审查;

(4)采砂现场监管制度落实;

(5)可采区无权属争议,若涉及第三者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应出具相关协议。

2、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

申请从事洪泽湖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沿湖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签署意见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签署审核意见,送报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审查;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给予发放洪泽湖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发放洪泽湖采砂许可证时,采砂活动涉及交通、渔业等其他行业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3、许可证效力中止处置权

在可采期内,若出现了影响淮河及洪泽湖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洪泽湖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以上事由消除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采砂许可证效力恢复。

(四)可采区现场监管与安全管理

为了保证洪泽湖采砂不致影响淮河及洪泽湖河势稳定、防洪、通航和作业安全,可采区湖砂开采必须实施现场生产监督管理。

在省级洪泽湖采砂管理办法出台前,洪泽湖采砂现场监管参照《江苏省江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采区现场监管机构,对采砂作业船只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现场监管巡查制度,配备现场监管人员和执法装备,现场驻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巡查督查,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情况的监督。

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应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要求,监督市、县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采砂船只是否按批准的采砂作业区、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作业,是否按规定设置作业区标志;

(2)查验采砂许可证,核对采砂作业船只及船员各种证件是否与批准的相符;

(3)查验现场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作业记录,核实采砂数量,严格控制超采现象;

(5)检查运砂船只数量、装载能力、安全状况和运输工作流程;

(6)采砂作业的砂石弃料、油污排放和非作业船只的停泊是否符合要求;

(7)检查督促采砂单位或个人完善生产作业统计表和产、供、销台账,监督其生产经营活动;

(8)督促维护现场作业秩序,协调处理可采区安全生产问题,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9)检查采砂船只采砂管理费缴纳情况,协调和处理拒缴、拖缴行为;

(10)配合公安、海事、交通部门查处采砂作业区涉及的安全、治安和刑事等案件。

监管机构要制定落实监管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安排专项经费,逐步实现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实施采砂现场监管、监控。

(五)可采区采砂管理费征收管理

为防止洪泽湖黄砂无序开采,做好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从事洪泽湖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发放洪泽湖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采砂管理费。

采砂单位和个人按照征收单位核定的采砂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按时缴纳采砂管理费,采砂管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水利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1∶1∶8的比例进行分成。

二、可采区动态监管

(一)可采区实行可行性论证制度

洪泽湖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采砂申请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为可采区实施开采的技术依据。

(二)违法采砂行为查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建立水政执法良性运行机制,对洪泽湖采砂中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查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负责辖区内违法采砂案件的查处。

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履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分职能。

(三)加强可采区湖床地形监测

为避免不合理和过度开采带来不利影响,了解湖床变化情况,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下地形的监测和湖床变化情况的分析工作。

在开采前、开采后必须对可采区外延一定范围进行水下地形测量,地形图按1:

2000的比例绘制,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级水行政会同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对测量成果进行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四)开展采砂后评估工作

采砂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湖床边界条件,可能影响局部河势变化和防洪、航运安全,为了科学、适度地利用洪泽湖砂资源,保证洪泽湖砂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应进行采砂后评估工作,为研究分析可采区湖床变化、采砂后的影响以及可采区年度控制开采量的调整等提供依据。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湖床土质取样,进行泥沙颗粒分析、岩性分析和水沙平衡监测的具体工作,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组织评估。

三、采砂管理装备配备

洪泽湖采砂点多面广、管理任务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配备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洪泽湖采砂管理执法装备配置表

序号

单位名称

交通设施

检测设备

基础设施

工作艇

执法艇

越野车

冲锋舟

车船监控系统

监控终

端设备

执法

基地

停靠

码头

1

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1

2

2

4

1

2

2

2

2

淮安市水利局

1

1

3

洪泽县水利局

3

1

3

1

1

4

盱眙县水利局

1

1

2

1

1

5

淮阴区水利局

1

1

2

1

1

6

宿迁市水务局

1

1

7

泗洪县水利局

4

2

4

2

2

8

泗阳县水利局

1

1

2

1

1

9

宿城区水务局

1

1

1

1

1

10

合计

1

15

11

18

1

2

9

9

采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兼顾采区与非采区、规划采区与发展需要等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合理布局;采砂管理设施、设备的配套应本着便携、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

各市行政区划内的采砂管理,应职责明确,信息畅通,以及执法装备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市际边界湖泊的采砂管理,由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协调沟通,建立会商制度,在管理和执法中应协调配合,通力协作。

洪泽湖采砂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表

序号

工程或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投资(万元)

备注

交通设施

880

1

采砂管理工作船购置

1

200

200

2

采砂管理执法艇购置

15

15

225

3

采砂管理执法越野车购置

11

25

275

4

冲锋舟

18

10

180

检测设备

35

1

车船监控系统

1

15

15

2

监控终端设备

2

10-

20

基础设施

2790

1

采砂管理执法基地

9

300

2700

2

执法艇停靠码头

9

10

90

以上合计

3705

人员培训

80

0.5

40

建设管理费

2

74.1

项目建议书编制费

2

74.1

其他费用

0.4

14.82

合计

3908.02

 

洪泽湖采砂管理专项经费估算表

单位:

万元

项目内容

预算金额

人工费

燃料动力费

考察培训费

业务组织费

其他费用

咨询费

劳务费

考察费

培训费

办公费

交通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印刷费

资料费

招待费

小计

1、人员经费

684.0

640.0

5.0

10.0

5.0

5.0

5.0

3.0

10.0

28.0

2、打击非法采砂

170.0

30.0

45.0

15.0

20.0

25.0

20.0

5.0

10.0

95.0

3、采砂执法管理巡查

6个大队陆上巡查

71.0

35.0

36.0

6个大队水上巡查

395.0

35.0

360.0

3个支队巡查

45.0

15.0

30.0

4、采砂年度方案编制

87.0

10.0

15.0

10.0

12.0

10.0

15.0

5.0

10.0

62.0

5、采砂许可

83.0

5.0

10.0

10.0

20.0

20.0

18.0

58.0

6、设备维护运行费

车辆

118.0

8.0

110.0

85.0

5.0

80.0

7、车船监控系统运行费

5.0

5.0

8、宣传经费

3.0

3.0

5.0

5.0

10.0

2.0

28.0

9、采砂许可证印制费、公告费

9.0

1.0

1.0

2.0

2.0

2.0

1.0

9.0

合计

1752.0

15.0

793.0

481.0

5.0

10.0

50.0

56.0

62.0

47.0

7.0

25.0

33.0

280.0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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