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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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整理版

 

河北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

 

目录

1总则1

1.1目的1

1.2依据1

1.3原则3

1.4适用范围4

2术语5

2.1术语5

3综合管廊系统规划8

3.1一般规定8

3.2综合管廊线路规划8

3.3综合管廊可容纳管线分析10

3.4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12

4综合管廊系统设计13

4.1综合管廊总体设计13

4.2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13

4.2.1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13

4.2.2结构上的荷载及作用14

4.2.3构造要求15

4.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15

4.3.1排水系统15

4.3.2消防系统16

4.3.3通风系统16

4.3.4供电系统17

4.3.5照明系统19

4.3.6仪表及综合监控系统19

4.3.7火灾报警及通讯系统20

4.3.8标识系统20

4.4综合管廊管线技术设计21

4.4.1一般规定21

4.4.2综合管廊管道技术设计21

4.4.3综合管廊缆线设计22

5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23

5.1土建工程施工基本规定23

5.2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规定28

5.3附属工程施工与安装基本规定29

5.4质量安全保障基本措施31

5.5环境保护基本措施32

6综合管廊管理33

6.1建设管理33

6.2运行管理33

6.3维护管理34

6.4资料管理35

 

1总则

1.1目的

为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指导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导则。

1.2依据

(1)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

(2)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冀办字【2011】33号);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建城【2011】494号);

(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50009-2001)(2006版);

(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50010-2010);

(1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13)《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

(1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1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21)《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CECS31-2006);

(2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

(2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26)《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20573-1995);

(2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9)《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3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3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33)《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05);

(34)《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Q/GDW512-2010);

(3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3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通则》(DL/T5161.1-2002);

(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5部分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5-2002);

(38)《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370-2009);

(39)《电缆线路状态检修导则》(Q/GDW455-2010);

(40)《电缆线路状态评价导则》(Q/GDW456-2010);

(41)《国家电网公司电缆通道管理规范》;

(42)《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1.3原则

1.3.1综合管廊的建设应由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和范围,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分步组织实施。

1.3.2加强各类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统筹与协调,强化综合管廊与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的协调,实现城市发展的规范和有序,保障城市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1.3.3在有限的综合管廊空间内,科学、规范、优化地布置各类市政公用管线,确保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实现综合管廊资源共享。

1.3.4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先导作用,加快综合管廊的标准化、规范化、市场化,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的现代化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3.5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在本导则指导下因地制宜地采取差异化的建设标准,并根据国家其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现建设与需求相结合。

1.4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活动。

2术语

2.1术语

2.1.1综合管廊municipaltunnel

在城市地下建造的将给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集中敷设在一个构筑物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公用隧道空间。

2.1.2干线综合管廊trunkmunicipaltunnel

主要收纳干线管道和高压电力电缆,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的综合管廊。

2.1.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municipaltunnel

收纳可以直接服务于临近地块的管线,一般设置在道路两侧或单侧的综合管廊。

2.1.4干支线混合综合管廊compositivemunicipaltunnel

同时收纳干线管道和直接服务临近地块的管线,一般设置在道路较宽的城市道路下方的综合管廊。

2.1.5缆线综合管廊cablemunicipaltunnel

主要收纳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一般设置于人行道的下方的综合管廊。

2.1.6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cast-in-placemunicipaltunnel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混凝土的方法施工的综合管廊。

2.1.7预制综合管廊precastmunicipaltunnel

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运输至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

2.1.8排管cableduct

按规划电缆根数开挖沟槽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地下构筑物。

2.1.9投料口manhole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2.1.10通风口airvent

为满足综合管廊内部空气质量及消防救援等要求而开设的洞口。

2.1.11管线引出段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1.12集水坑sump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积水的构筑物。

2.1.13安全标识safety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14普通电缆支架cantileverbracket

又名悬臂支架,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2.1.15电(光)缆桥架cabletray

又名电(光)缆托架,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光)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

2.1.16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1.17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防火包等防火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18阻火包fireprotectionpillows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

 

3综合管廊系统规划

3.1一般规定

3.1.1适宜规划建设的区域主要包括:

城市新区、城市主干道或景观道路、重要商务商业区、旧城改造及其它符合市政公用管线敷设需求的区域。

3.1.2市政公用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建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地下铁道、地下道路、立体交叉等建设工程地段。

(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4)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

(5)市政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3.1.3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防洪工程、热力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规划。

3.1.4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沿线地面、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3.1.5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的空间位置,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3.1.6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考虑长期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注重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的协调统一,使得管廊具有良好的扩展性。

根据城市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阶段,确定合适的建设规模。

3.2综合管廊线路规划

3.2.1平面布置

(1)管廊平面线形宜与所在道路平面线形一致,平面位置应考虑与建筑物的桩、柱、基础设施的平面位置相协调。

为了减少工程投资,节约道路下方地下空间,管廊均考虑布置在道路的单侧,同时,在道路建设的同时,预留足够进入地块的各类管道过路管。

(2)干线管廊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有中央隔离带的道路中央下方,一般不直接服务沿线地块。

支线管廊一般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纳入直接服务沿线的各种管道。

缆线管廊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

干支线混合管廊可设置于机动车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方,可结合纳入管道特点选择敷设位置。

(3)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管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及基础安全间距要求。

3.2.2竖向布置

(1)覆土厚度

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设置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管廊的结构强度、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考虑各种管廊节点的处理以及减少车辆荷载对管廊的影响,兼顾其它市政管线从廊顶横穿的要求、道路绿化要求等。

(2)竖向间距

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3)交叉避让

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

非重力流管道避让管廊。

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管廊穿越河道:

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

3.3综合管廊可容纳管线分析

3.3.1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

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是压力管道,布置较为灵活,且日常维修概率较高,适合纳入管廊。

管道入廊后可以克服因管道漏水、管道爆裂及管道维修等因素引起的交通影响,可为管道升级和扩容提供方便。

3.3.2污水管道

重力污水管道由于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每隔一定的距离要求设置检查井,污水管道内会产生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易燃、易爆的气体,影响管廊运行安全,对管廊的埋设深度产生不利影响,大大增加建设费用。

因此不宜纳入管廊。

有压污水管道是否入廊可根据管线规划设计情况具体确定。

3.3.3雨水管道

雨水管道与重力污水管道类似,需要有一定的坡度,每隔一定的距离需要设置雨水井。

因此不宜纳入管廊。

3.3.4热力(供热、供冷)管道

热力管道特点是自身散热较大,需隔一定距离设置伸缩器,且在综合管廊内会引起管廊温度升高,对其他管线安全性不利,因此需做保温隔热处理后入廊,且不得同电力电缆同仓敷设。

3.3.5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是一种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压力管道,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和破坏造成泄露,引发安全事故。

鉴于燃气管道的特殊性,暂不宜纳入综合管廊。

3.3.6电力电缆、通信电缆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具有不易受管廊纵断面、横断面变化限制的优点,因此宜纳入综合管廊。

由于电力电缆对通信电缆有干扰,在管廊内应分开布置。

电力仓内环境温度最高不得超过40℃。

3.3.7废物收集管道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达国家在综合管廊的建设中,纳入了垃圾的真空运输管道。

我国在21世纪初,逐步在深圳、天津、上海等地推广应用。

输送生活垃圾的废物收集管道可根据实际条件和发展预测,规划纳入综合管廊。

3.3.8其它管线

其它管线应根据管线类型、特点和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3.4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施工方法综合确定。

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如盾构法)时宜采用圆形断面。

综合管廊的断面宜预留适当的管位空间,适应未来城市的发展要求。

 

4综合管廊系统设计

4.1综合管廊总体设计

4.1.1总体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管廊的分类或形式应根据规划及功能确定。

4.1.2总体设计应根据规划要求,确定路径,明确与道路、穿越河道、地下构建筑物等的相互关系。

4.1.3总体设计应确定管廊的断面形式、分室状况、断面大小、附属设施等要素。

4.1.4各类孔口等附属设施平面布置应根据管廊的分类形式、规范要求、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

4.1.5总体设计应在各管线设计技术基础上实现管廊与内部管线设计的协调统一。

4.2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

4.2.1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1)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照永久构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不宜低于50年。

(2)综合管廊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按照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

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要求。

(3)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4)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根据环境类别和水、土介质腐蚀性等级在0.2mm-0.3mm间选用。

(5)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得小于P6。

当在侵蚀性介质中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考虑防腐蚀措施。

(6)综合管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

(7)对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

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它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坐落于软土地基、地基条件变化大的地基之上的综合管廊应按相关规范进行变形和抗震计算。

(9)综合管廊不宜坐落在地震液化土层上,当坐落在液化土层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土层液化。

(10)综合管廊构造突变的部位、以及与异种构筑物的结合部应采用柔性接缝构造。

4.2.2结构上的荷载及作用

(1)永久作用:

土压力、结构主体及收容管线自重、混凝土收缩、预应力。

(2)可变作用:

道路车辆荷载,人群荷载、水压力、冻胀力、地面超载。

(3)偶然作用:

地震作用、爆炸力、冲(撞)击力等。

4.2.3构造要求

(1)根据荷载进行结构计算,确定构件截面厚度。

构件宜采用双向双面配筋,尽量采用小直径、小间距的配筋方式。

(2)在管廊沿线应设置变形缝或其它接缝方式。

接缝应贯通全截面,接缝处应设置防水措施(例如止水带、密封材料等);缝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现浇混凝土结构伸缩缝间距不宜超过30m。

(4)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非承重侧壁和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5)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4.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

4.3.1排水系统

(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应根据道路的纵坡确定,排水区间不宜大于2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并设置自动水位排水泵。

(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地面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宜小于0.5%。

(4)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在排水管的上端设置逆止阀。

4.3.2消防系统

(1)综合管廊的承重结构体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小时。

(2)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3)综合管廊的防火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小时。

(4)综合管廊内每隔不小于200m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进行防火分隔。

(5)综合管廊的交叉口部位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6)在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处,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黄沙箱等一般灭火器材。

(7)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8)综合管廊内根据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可加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高压细水雾灭火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装置。

(9)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4.3.3通风系统

(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2)综合管廊通风口的通风面积应根据综合管廊截面尺寸、区间的换气次数经计算确定。

(3)综合管廊通风口处的风速不宜超过5m/s,综合管廊内部风速不宜超过1.5m/s。

(4)综合管廊通风口的间距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合理设置,并加设能防止小动物进入廊内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5)综合管廊的机械风机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6)综合管廊内机械通风系统应可实现与监控系统的连锁控制,满足管廊及人员安全的需要。

(7)综合管廊内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量不应小于50%排烟量,并在火灾发生时自动或手动启动。

4.3.4供电系统

(1)综合管廊的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综合管廊附属设备中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宜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3)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交流220/380V三相五线TN-S系统,并宜三相负荷平衡;

2)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

3)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

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

4)当电源总进线处功率因数不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5)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

(4)综合管廊内供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配电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2)供配电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5)综合管廊内应有交流220/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

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应防水防潮,保护等级不低于IP54,安装高度不宜小于500mm。

(6)一般设备供电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

(7)在综合管廊每段防火分区各人员进出口处均应设置本防火分区通风设备、照明灯具的控制按钮。

(8)管廊内通风设备、窗孔应在火警信号发出时自动关闭。

(9)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允许最大值不宜大于1Ω。

(10)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使用截面面积不小于60mm×6mm的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电焊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的方法。

(11)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保护皮、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12)综合管廊内敷设有系统接地的高压电网电力电缆时,综合管廊接地网还应满足当地电力公司有关接地连接技术要求和故障时热稳定的要求。

4.3.5照明系统

(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且应符合照度、间距及应急时间要求。

(2)综合管廊照明宜采用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防水防潮,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照明灯具应设置漏电保护措施。

4.3.6仪表及综合监控系统

(1)综合管廊的监控系统应保证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廊内火情,监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空气质量、温度等,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监控中心。

(2)综合管廊的监控系统宜对廊内的机械风机、排水泵、消防设施进行监测和控制。

控制方式可采用就地联动控制、远程控制等控制方式。

(3)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控制中心连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连通。

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个通信点。

(4)综合管廊应合理设置应急通讯系统,应采用先进适用的现代监测技术,加强对非法侵入、火情、温度、水位、含氧量、通风、排水等设备的状态监控。

通讯和监测系统工作电源不应与照明等电源共用。

4.3.7火灾报警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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