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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规定汇总稿117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第三章建筑间距8

第四章建筑退让14

第五章建筑高度与生态景观控制20

第六章停车泊位23

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8

第八章城市市政工程32

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9

第十章附则41

附录一名词解释41

附录二计算规则46

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50

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示意图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

第七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类似住宅户型的办公空间,不得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在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中,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

第八条建设项目地块是项目开发与规划管理最基本的空间单元,是指不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能连片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尽量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可包括若干被规划道路等分隔的相毗邻地块)面积在主城二环路内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在主城二环路外不得小于3.33公顷(净用地50亩),若其所包含的地块有属畸零建设用地的,则从下款规定执行。

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4.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总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能分期实施。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主要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1规定。

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轨道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2-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2-1规定上限的1.2倍。

表2-1城市一般区域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

建设项目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居住

建筑

h≤12米

≤32

≤1.1

≥30

12米<h≤24米

≤30

≤1.6

≥32

24米<h≤48米

≤28

≤2.5

≥35

48米<h≤80米

≤25

≤2.8

≥38

h>80米

≤22

≤3.2

≥40

宾馆、饭店等

≤40

≤4.0

≥25

金融、商务办公

≤40

≤4.0

≥25

商业、娱乐

≤45

≤3.0

≥20

其他公共设施

≤35

≤2.5

≥30

(h为建筑限高)

注:

1.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

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

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3.居住建筑项目用地中按规定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公共服务设施以及

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35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其用地、建筑、

绿地等指标不参与上表内居住建筑项目的相关指标计算。

4.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

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2-1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第十二条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板式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且架空层外轮廓线上开敞面面积不小于架空层立面面积的二分之一,用作绿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三条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m²,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

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

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5.4米。

第十四条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2-2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置要求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

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商业服务

生鲜超市

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50㎡,且须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

社区服务

社区用房

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0㎡(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不低于40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物业管理

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市政公用

公共厕所

每四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一座,每座建筑面积不小于6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文体设施

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建筑面积不小于15㎡的地上活动场所

注:

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商品住房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且需在单独地块内相对集中建设。

第十五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3.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并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校车停泊区域。

4.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24班。

表2-3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4.0

高级中学

30

2.0

初级中学

18

1.0

小学

18

0.5

幼儿园

9

表2-4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

(m2/人)

班级规模

(人/班)

完全中学

16

50

初级中学

小学

12

45

幼儿园

13

30

第十六条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及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30m以上。

第十七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

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建筑区等。

第十八条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全天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幢建筑可不超过两座。

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每1km²设置一座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²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消防、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还应当同时符合第二十条的日照规定。

但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已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拆迁意向的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

本市拟建项目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须根据以上规定的日照标准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分析。

建筑日照计算分析的相关要求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见附录四)。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控制要求同时,还须不小于表3-1、表3-2和表3-3中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间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时执行表3-1、表3-2、表3-3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表3-1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消防间距、疏散通道等的控制要求,同时不影响周边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还须符合表3-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控制要求外,还须符合表3-3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二)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非居住建筑,按照前述条款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六条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河道、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地块的拟建建筑物不得对周边未开发地块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条件造成影响。

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应根据“后建尊重、服从先建”的原则,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条款中规定的最小值。

(二)地界另一侧为尚未有建筑的(即现状为空地)可开发建设用地

需满足表4-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另一侧现状为空地)控制表的规定。

注:

L为拟建建筑高度。

(三)地界另一侧为已有现状建筑的,应优先按第三章建筑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

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还应满足表4-1中各类建筑退让地界距离的最小值控制规定。

(四)地界另一侧为公共空间的,本市的城市道路不设日照要求规定,但其两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应遵照本章中的城市道路退距条款执行。

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按表4-1的最小值进行控制,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

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

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第二十八条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公路路面边线50米;

(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公路路面边线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三)昆曲、昆嵩、新机场高速、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100米控制;

(四)该范围内的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规划均按35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五)立交桥区域,建筑原则上须布置在由匝道起点相连形成的多边形控制线(各立交桥区域的具体退让按批准的控制线执行)以外。

第二十九条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50米;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不小于30米;

(三)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两侧各不小于10米;

(四)公路用地界线和隔离带以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经城乡规划与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五)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三十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的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高速铁路≥50米;准轨干线≥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30米;

(二)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建筑后退湖泊、水库与山体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滇池沿岸建筑退让按滇池保护条例要求执行;

(二)阳宗海沿岸建筑退让按阳宗海保护条例执行;

(三)饮用水源水库与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其它水库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150米;特殊水库退让距离按《昆明市中心城区水库保护控制规划》执行

(四)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第三十二条河道退让要求:

(一)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的退让

1.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河堤的距离不小于50米。

2.若在河道退让控制线内还有城市道路(含规划)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还需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二)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以外的河道的退让:

1.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外的河、沟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的退让要求:

⑴沿一般河道退让距离不小于30米;

⑵沿沟渠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2.在一般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还有城市道路(含规划)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还需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层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

(一)一般区域,不小于表4-2规定:

表4-2一般区域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红线宽D(米)

建筑退让距离(米)

快速路

50

D>50

40

35<D≤50

30

25<D≤35

20

15<D≤25

10

D≤15

5

注:

1、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50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2、一般区域指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指工业性质类园区)工业与物流等第二、三产业用地和特殊区域外。

(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指工业性质类园区)工业与物流等第二、三产业用地,不小于表4-3规定:

表4-3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与物流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红线宽D(米)

建筑退让距离(米)

快速路

30

D>50

20

35<D≤50

15

25<D≤35

10

15<D≤25

8

D≤15

5

(三)特殊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满足相邻两条道路退让要求且不小于5米,特殊区域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等执行。

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小学、宗教文化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在表4-2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并结合临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布置疏散缓冲空间,以满足人流、车流集散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表4-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米)

组团路、宅间小路(米)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庭院)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均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八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4-5的规定:

表4-5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线路电压等级(kV)

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10

2

35

3

10

66、110

4

15

220

5

20

330

6

22

500

10

37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生态景观控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提倡提高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城市建筑应充分考虑审美需求。

老城区新建及改造建筑应体现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新区建筑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

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处理,多、低层住宅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四十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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