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笔记精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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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笔记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

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

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

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

1)性质的限制

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

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经营范围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转投资的限制

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借贷的限制

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担保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无效。

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章程不得做出相反规定)

6)公司举债的限制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7)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独立。

2、分公司可以自已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已的名义参加诉讼。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有效,但职能机构不可以作为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无效。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不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

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或通过协议实际控制另一公司经营,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3、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一般需持有50%以上的股份,但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六、公司的股东

1、股东权利

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请求召股东大会权利,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诉讼的权利等。

2、股东义务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它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3、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法院起诉。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

A、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违反了,董事会、执行董事同样可以起诉。

B、股东代表诉讼所虽然是原告身份,但代表的是公司,公司不是被告,后果由公司承担。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定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直接诉讼,后果由股东承担。

七、公司设立程序

1、订立章程创办人协商订立公司章程。

2、确定股东。

3、缴纳出资。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确立机关。

(即公司的法定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监事。

5、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的主体是董事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时间为“股东的首次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

八、公司营业执照

1、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6项)

九、公司名称

1、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2、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的公司,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3、公司名称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可以有偿转让。

十、公司住所

以公司登记时所注明的主要办事机构为公司的住所。

十一、公司章程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而且必须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2、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

发起设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拟定公司章程,并提交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并且必须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无需登记,公司章程即生效。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公司职工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具有约束力。

其效力的发生须待公司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5、公司章程的订立或变更不是以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

十二、公司资本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4、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5、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不得低于500万。

十三、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1、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

2、先行弥补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

在缴纳所得税之前也不能进行分配。

4、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利润的10%,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增加资本。

5、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

股票面值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

6、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已的股份。

A.减少注册资本;经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产、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

十四、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

3万元(认缴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万元(实缴资本)

2、股份有限公司:

500万元。

3、商业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

10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城市商业银行:

1亿元人币(实缴货币资本),农村商业银行:

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4、拍卖公司:

一般拍卖公司:

100万元人民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

1000万元人民币。

5、证券公司:

经纪类:

500万元人民币,综合类:

根据经营项目不同,分别为1亿、5亿元人民币

6、保险公司:

2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7、出版单位:

30万元。

8、直销企业:

8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

十五、注册资本的变更

1、减少注册资本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减资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限:

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份: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变更登记。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股份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

2、增加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

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进行变更登记。

两种途径:

a)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

b)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

增资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增加资本。

十六、出资方式

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十七、公司债券

债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债券,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公司债券是债权凭证。

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质押和继承。

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发行的股票。

2、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股票。

3、可退还的公司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债券持有人对可转换债券享有选择权。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1、主体是上市公司。

2、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规定转换办法。

4、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5、必须标明可转换债券字样。

十八、公司债券的发行

主体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可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核准→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债券募集办法应载明法定事项:

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法;债券担保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债券中记载以下主要事项:

公司名称;每种债券的票面金额和利率;债券的种类;公司债券的偿还方式及期限;利息支付方法;债券的编号和发行日期;附有担保债券有关担保事项;可转换债券应在票面上载明可转换债券字样。

公司债券的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薄。

无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十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十、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

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用途: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资本公积金的构成为:

股票溢价款、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况。

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净本金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

二十一、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三个都可以)

二十二、公司的变更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相互变更必须符合公司成立条件。

2、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应该是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3、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该符合股票发行的程序。

公开发行股份的程序为: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将股份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十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合并:

依法定程序,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组成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注意:

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内地企业之间的合并(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举办的公司合并)应适用特别规定。

非公司企业依法被公司收购兼并,且继续存在的,应该依法变更为子公司或分公司。

对证券市场上公司兼并和公司的收购行为,由证券法另行规定。

2、合并程序:

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必须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方为有效。

4、持异议的股东可行使股份回购权。

不同意公司合并的股东在接到公司合并的通知后有权请求公司购回他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应予回购。

二十四、公司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进行“先散后算”,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应宣告公司解散,然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决;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破产清算与公司法上的清算不同:

破产清算事务由法院主持依破产法进行,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

清算属于诉讼行为,而公司法上的清算属于非诉讼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清算程序依公司法进行;

破产清算与公司法上的清算这两种程序相互衔接的。

当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即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3、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人员组成;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清算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

2)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申请宣告破产。

5、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催报债权→清理债权债务,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制作清算报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的分配。

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没有超过5年的人,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没有超过5年的人;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人;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人;

5)负有重大债务长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已;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1)执行公司职务。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3)造成实际的损失。

二十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须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

2、须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3、须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本公司在域外的一种场所或者办事机构,包括分公司、代办处、工程

项目的承包地点等。

5、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这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区别于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和外商投资企

业的最大特点。

二十六、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设立手续和机关设置较为简单:

不一定都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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