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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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监检

类别

监检确认方法

1

B1

设备

选型

提供产品文件,其上应注明设备的使用环境(包括界限尺寸)、场所、吊运物品和选型要求;或由使用单位出具、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有关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的说明文件,起重机的选型与使用工况匹配。

对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75t时,应选用冶金起重机;当选用额定起重量小于75t通用桥式起重机时,工作级别应为A7(含A7)以上;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应小于等于10t,其电动葫芦工作级别不得低于M6。

对防爆类起重机,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保护装置(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防坠落安全器)、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的出厂合格证和防爆检验合格证,选择的防爆设施应当满足使用环境防爆级别和温度级别的要求。

A

资料核查,结合使用工况进行实物检查。

重点核查选型和使用工况的一致性;

核查防爆类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的防爆检验合格证。

施工单位可以提供信息清单,由监检人员通过清单进行核查;

记录产品文件号、清单编号等工作见证资料信息。

2

 

B2

产品技

术文件(仅适用于安装监督检验)

 

B2

产品技

术文件(仅适用于安装监督检验)

⑴提供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对于改造后安装的起重机,当改造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改造后的产品设计文件。

注:

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吊具横梁

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件:

a.桥式起重机――主梁

b.门式起重机――主梁、支撑腿

c.塔式起重机――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

d.流动式起重机――主副吊臂

e.门座起重机――主副吊臂、支撑腿

f.施工升降机――主支撑腿(由标准节组成的导轨架)

g.铁路起重机――主吊臂

h.桅杆起重机――主支撑腿(主桅杆和起重桅杆)

i.缆索起重机――主支撑腿(支架)

j.旋臂起重机――主支撑腿(支架)、吊臂

k.机械式停车设备――主支撑腿(支架)

以及专用设备的吊具横梁、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支撑结构等

A

资料核查。

重点核查资料的齐全性。

施工单位可以提供信息清单,由监检人员通过清单进行核查;

记录清单编号和内容等工作见证资料信息。

3

⑵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有要求的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至少包括:

产品合格证;产品技术特性;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及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主要零部件以及外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格证明及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铭牌实物复印件(如拓印件)等。

提供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内容至少包括:

具体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各机构和各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的说明;安装说明及其要求;基础荷载图;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维修保养说明及其要求;保管、运输说明及其要求;安全注意事项。

A

资料核查。

重点核查资料的齐全性,同时记录工作见证资料编号信息。

4

⑶提供同型号的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且主要参数应能覆盖拟安装起重机的参数。

A

资料核查。

记录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的编号。

5

⑷对于新出厂且纳入制造监检范围的起重机安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对于非使用现场改造、重大维修后的起重机安装,应当提供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明。

A

资料核查。

记录监督检验证书编号。

6

B3

安装改造维修资格

⑴提供有效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注: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许可分为受理后申请和正式许可证。

A

资料核查。

重点核查许可证件的符合性,既许可项目与施工产品种类、级别的符合性;记录工作见证资料编号等信息。

7

⑵提供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A

资料核查。

记录告知书编号、告知批准日期等信息。

8

⑶提供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人员的资格证件并汇总人员信息清单。

B

资料核查。

通过清单进行核查,同时记录清单名称和编号等工作见证资料信息。

9

B4

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提供经负责人批准的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作业程序、方法和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人员、工具保障,安全保障,施工先后顺序等要求。

技术要求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施工依据标准、规范,施工质量控制项目及检验标准、要求和方法,关键部位(点)的控制要求。

B

资料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有资料,资料是否经过负责人签字,记录工作见证资料名称、编号等信息。

10

 

B5

现场施

工条件

 

B5

现场施

工条件

 

⑴提供经过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安装基础(如与轨道、导轨相连的承载物、隐蔽工程等)验收合格证明。

B

资料核查。

重点核查施工单位是否进行盖章确认,记录证明材料的验收单位名称、验收时间等基本信息。

11

⑵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起重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a)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起重机的所有运动部分(吊具和其他取物装置除外)与建筑物的净距:

距固定部分不小于0.05m;距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0.10m;距出入区不小于0.50m(出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但工作平台除外);

升降机运动部件与除登机平台以外的建筑物、固定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m;施工升降机(简易类)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5m。

b)两台起重机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

注:

两台塔机之间的距离是指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c)起重机(不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简易类))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

Kv

<1

1~20

35~110

154

220

330

最小

距离

m

1.5

2

4

5

6

7

 

塔式起重机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施工升降机(简易类)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30~500

安全

距离m

4

6

8

10

15

 

B

 

B

 

 

资料核查并实物检查。

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记录,并到现场实物检查;

记录工作见证编号。

 

资料核查并实物检查。

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记录,并到现场实物检查;

记录工作见证编号

12

 

B6

部件

施工前

检验

 

B6

部件

施工前

检验

⑴提供主要零部件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铭牌及检查记录,并汇总主要零部件信息清单。

对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电动葫芦应采用专用冶金电动葫芦;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电动机;钢丝绳应采用石棉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

对于防爆类型起重机,电动机应采用防爆电动机。

绝缘起重机选用的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应当与工作环境的绝缘等级相适应,并有防护措施。

注:

主要零部件指吊具(吊钩、电磁吸盘、抓斗、集装箱吊具)、钢丝绳、齿条、链条、减速器、电动机、电气控制设备、电动葫芦、卷扬机等。

B

资料核查,必要时进行实物检查。

重点核查主要零部件资料的齐全性;移装、改造、重大维修时,若未更换零部件,且合格证或铭牌遗失的,重点核查施工单位零部件检查记录。

记录清单编号。

13

⑵提供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及检查记录,并汇总安全保护装置信息清单。

注:

安全保护装置指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防坠安全器、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等,其中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防坠安全器必须提供型式试验证明。

B

资料核查,必要时进行实物检查。

重点核查主要安全保护装置资料的齐全性;移装、改造、重大维修时,若未更换安全保护装置,且合格证或铭牌遗失的,重点核查施工单位安全保护装置检查记录。

记录清单编号。

14

⑶提供主要受力结构件施工前的主要几何尺寸检查记录。

注1:

主要受力结构件同B2

(1)的注。

注2:

主梁水平方向的弯曲、上拱度、上翘度、主梁腹板局部平面度、塔头高度、标准节长宽高、吊笼长宽高等

B

资料核查。

主要核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填写、签字是否齐全。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编号。

15

 

B7

部件施工过及

施工后

的检验

 

B7

部件施工过及

施工后

的检验

 

B7

部件施工过及

施工后

的检验

 

B7

部件施工过及

施工后

的检验

⑴提供主要受力结构件施工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铆接等)的检查记录。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螺栓或铆钉联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如主要受力构件分段制造且现场焊接组装时,应当进行无损检测,并提供无损检测报告。

注:

主要受力结构件同B2

(1)的注。

B

资料核查。

主要核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无损检测报告填写、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编号。

16

⑵提供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施工检查记录。

注1:

主要受力结构件同B2

(1)的注。

注2:

主要几何尺寸如上拱度、上翘度、跨度、轨距、基距、悬臂长度、最大工作幅度、最小工作幅度、塔身轴心线对支撑面的侧向垂直度、尾部回转半径、门腿净空高度、吊笼净空尺寸、标准节尺寸等。

B

资料核查。

主要核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填写、签字是否齐全;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名称和编号。

17

 

⑶提供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等的施工情况检查记录。

a)钢丝绳配置:

钢丝绳正确穿绕,并在卷筒上应按顺序排列整齐。

新更换的钢丝绳应与原安装的钢丝绳同型号、同规格。

吊运熔融金属或者炽热固态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金属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应是彼此独立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直径不得小于9mm。

SS型货用升降机,提升吊笼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额定载重量大于320kg的升降机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8mm。

悬挂对重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直径不得小于9mm。

b)钢丝绳连接与固定:

钢丝绳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当采用压板固定时压板数不得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当吊具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以及多层卷绕安全圈至少为3圈)作为安全圈。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采用楔形装置固定。

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钢丝绳时,接头应无裂纹;

用楔块固定钢丝绳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满足下表要求:

钢丝绳

直径(mm)

≤19

19~32

32~38

38~44

44~60

绳卡数量

(个)

3

4

5

6

7

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等变形现象;钢丝绳径局部严重减小;钢丝绳外部磨损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钢丝绳断丝数不超标。

c)吊具:

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

吊钩应有标记;

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不允许使用铸造吊钩;

吊钩不应当焊补;

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Ⅱ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吊钩(具)出现裂纹、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10%、或者开口度大于原尺寸的10%、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时、扭转变形超过10º,应报废。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50%时,衬套应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心轴应报废。

片式吊钩出现表面裂纹、每一钩片侧向变形的弯曲半径小于板厚的10倍、危险断面的总磨损量达名义尺寸的5%,应报废。

d)滑轮:

铸造(含吊运熔融金属、熔融非金属物料和炽热固态金属)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滑轮应当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防爆起重机该装置或结构应用无火花材料(如铜合金)制造。

滑轮产生裂纹、轮槽不均匀磨损达到3mm、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轮槽壁厚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或者存在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如缺损)时,应报废。

e)卷筒: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1.5倍钢丝绳直径(塔式起重机为2倍钢丝绳直径)的凸缘;

卷筒出现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或者筒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时,应报废。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卷筒和滑轮与钢丝绳应当匹配(直径比不得小于下表要求):

机构工作级别

卷筒h1

滑轮及平衡滑轮h2

M1~M3

14

16

M4

16

18

M5

18

20

M6

20

22.4

M7

22.4

25

M8

25

28

注:

①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应按机构工作级别取高一档的数值;

②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可不考虑工作级别,取:

h1=16;h2=18。

 

B

 

B

 

B

 

 

资料核查,必要时进行实物检查。

移装、改造、重大维修时除查看施工单位检查记录外,需到现场检查吊具、滑轮组、卷筒使用情况。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编号。

 

资料核查,必要时进行实物检查。

移装、改造、重大维修时除查看施工单位检查记录外,需到现场检查吊具、滑轮组、卷筒使用情况。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编号。

 

资料核查,必要时进行实物检查。

移装、改造、重大维修时除查看施工单位检查记录外,需到现场检查吊具、滑轮组、卷筒使用情况。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编号。

18

⑷提供配重、压重的施工情况检查记录。

平衡重及压重在其规定位置上不位移、不脱落,平衡重块之间不得相互撞击。

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防水,保证重量准确、稳定。

B

资料核查。

检查施工单位配重、压重的自检记录;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编号。

19

⑸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注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标志。

在起重机适当位置装设出厂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等)。

在起重机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记(如:

“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采用高压供电的起重机,应在高压供电位置及高压控制设备处设置“高压危险”等警示标志。

吊钩滑轮组侧板、取物装置和起重横梁、起重机回转尾部、平衡重、动臂式起重机的臂架头部、外支腿、有人行通道的端梁外侧和端面、夹轨器、大车滑线防护板应有黄黑相间的安全色。

缓冲器端部、扫轨板、轨道端部止挡、紧急开关、大车裸滑线、电缆卷筒应涂红色安全色。

防爆类起重机吊钩滑轮组侧板外表面应标出“禁止触地、碰撞”警示字样;电气控制柜上应标出“有爆炸性气体时请勿打开”或者“放电X分钟后方可打开”警示字样。

机械式停车设备出入口应有标明停放车辆大小、重量等的标志牌;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标示(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提示标志)。

货用升降机必须有不允许载人的明显标志。

 

B

 

B

 

实物检查。

 

实物检查。

20

 

B8

电气与

控制系

统检验

 

B8

电气与

控制系

统检验

 

B8

电气与

控制系

统检验

 

B8.1

电气设备与控制系统

提供起重机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的施工情况检查记录,施工要求符合下列相关内容:

a)电气回路端子固定牢固、标志清楚。

b)电动机、控制器、接触器、电压继电器和电流继电器等电气设备调试合格。

c)声光信号装置显示正确、清晰可靠。

d)操纵机构操作的方向与起重机各机构的运行方向符合要求。

e)采用软电缆供电的机构,其放缆和收缆的速度应与运行机构的速度一致。

f)供电系统中有触电危险的主滑线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安全标志或表示带电的指示灯。

滑接器应沿滑线全长可靠地接触。

安全式滑线的绝缘护套应完好,不应有裂纹及破损。

g)控制装置上的按钮、开关等操作元件来控制所有机构的动作,这些按钮或开关装置应是自动复位式的。

h)配电屏、柜、控制器等电气设备固定牢固。

i)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应当设置备用电源。

B

资料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主要核查施工单位施工记录填写、签字是否齐全;监检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确认时,应到现场进行检查。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编号。

21

 

B8.2

电气保护装置

 

8.2

电气保护装置

 

B8.2

电气保护装置

⑴提供接地保护检验记录。

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整体金属结构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应当可靠连接。

不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

起重机械的钢轨可连接到保护接地电路上,但不能取代从电源到起重机械的保护导线。

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

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a)采用TN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

b)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c)采用I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B

 

资料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主要核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填写、签字是否齐全,检测结果判定是否正确;监检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确认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名称和编号。

 

资料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主要核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填写、签字是否齐全,检测结果判定是否正确;监检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确认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名称和编号。

 

资料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

主要核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填写、签字是否齐全,检测结果判定是否正确;监检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确认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

记录工作见证资料名称和编号。

 

22

⑵提供绝缘保护检验记录。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绝缘起重机,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常温状态(20℃~25℃,相对湿度小于或者大于85%)均不低于1.0MΩ。

防爆起重机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均不低于1.5MΩ。

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从吊具和机头到大车至少设两道绝缘,其绝缘总电阻必须大于1.0MΩ,每个结点电阻必须大于2.0MΩ。

测量方法:

按被检设备的电压等级确定检验方法。

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断开电源,人为使起重机械上的凸轮或主令控制器、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也可以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

绝缘起重机用1000V兆欧表进行测量。

防爆起重机用防爆仪表进行测量。

B

23

⑶提供短路保护检验记录。

总电源回路至少应当设置一级短路保护,短路保护装置(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应当完好。

B

24

⑷提供失压保护检验记录。

起重机总电源应当设置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检验方法:

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恢复供电,未经手动操作相应开关,起重机上总电源回路应不能自行恢复接通。

B

25

⑸提供零位保护检验记录。

起重机各机构均应设置零位保护(机构采用按钮控制或自动复位的除外)。

当机构在运行中因故障或失压停止运行后,重新恢复供电时,机构不能自行动作,应人为将控制器置回零位后,机构才能重新启动。

检验方法:

断开总电源,将某一机构控制器手柄扳离零位,此时接通总电源,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应不能启动。

其他机构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进行试验。

B

26

⑹提供过流(过载)检验记录。

起重机各机构均应设置过流(过载)保护装置。

每套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过流保护。

对笼型异步电动机驱动的机构、辅助机构可例外。

三相绕线式电动机可在两相中设过流保护。

用保护箱保护的系统,应在电动机第三相上设总过流继电器保护。

直流电动机可用一个过电流继电器保护。

B

27

⑺旋臂式、桥(门)式、流动式、门座式、桅杆起重机械应提供失磁保护检验记录。

缆索式起重机械能耗制动的调速系统、涡流制动器的起升机构调速系统应有失磁保护功能,并提供检验记录。

直流并激、复激、他激电动机,以及直流供电的能耗制动或涡流制动的起升机构调速系统,应当设置失磁保护。

B

28

⑻提供断错相保护检验记录。

起重机应当设置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装置。

检验方法:

断开总电源,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重新接通电源后,总电源接触器应不能接通。

B

29

⑼对于吊运熔融金属(非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除外)应当设置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施工单位提供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装置检验记录。

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立即上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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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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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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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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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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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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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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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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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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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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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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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B9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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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

 

 

B9.1

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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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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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器

 

⑴制动器设置: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应当装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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