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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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武汉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武汉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使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高温中暑事件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及职责

2.3卫生部门职责

2.3.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2.3.2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3.高温中暑事件分级与预警分级

3.1高温中暑事件分级

3.1.1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

3.1.2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

3.1.3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

3.1.4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

3.2预警分级

3.2.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3.2.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3.2.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3.2.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4.监测和报告

4.1监测和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2监测和报告程序

4.2.1监测

4.2.2报告程序

5.信息制作发布

5.1发布权限

5.2发布内容

5.3制作发布程序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启动

6.2应急响应措施

6.2.1四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6.2.2三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6.2.3二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6.2.4一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6.3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7.2激励机制

7.3责任追究

8.保障措施

8.1组织保障

8.2物资和经费保障

8.3技术保障

8.4通讯和信息保障

8.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6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管理和更新

9.3预案实施时间

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和防控工作建议。

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3.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3.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全市高温中暑事件。

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高温中暑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2.2高温中暑事件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由市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及有关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高温中暑事件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和病例诊断专家小组,为处置高温中暑事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2.2.1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

主要由急诊科、内科、ICU、传染(感染)科、儿科等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制定诊疗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疑难危重病人的抢救进行技术指导。

2.2.2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

由流行病学、健康教育、法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高温中暑预防健康教育、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理进行指导,及时提出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对防控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2.2.3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

由卫生检验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指导样品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

2.2.4病例诊断专家小组:

由医疗救护、流行病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负责高温中暑病例的诊断。

2.3卫生部门职责

2.3.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统一调配全市卫生资源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应急控制;对各区高温中暑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高温中暑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拟定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标准,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高温中暑知识培训;负责对高温中暑事件做出评估。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气象、安监、劳动保障、民政、农业、工业、商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联络和协作制度,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3.2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①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制订全市高温中暑应急处置方案;评估和预测全市高温中暑事件;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高温中暑事件处置,指导、督导全市高温中暑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全市高温中暑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对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进行审核;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高温中暑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健康教育宣传等相关工作。

③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地区高温中暑预防控制、监测和上报工作。

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指导做好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对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2)医疗机构职责

①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级别,做好中暑救治药品储备,抽调一定专业人员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床位,以便有效应对高温中暑事件发生。

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各类医疗机构负责高温中暑病例诊断、治疗、转运和报告等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和村卫生室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发现的高温中暑病人,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高温中暑防控及健康教育等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依法开展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高温中暑事件分级与预警分级

3.1高温中暑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畴。

3.1.1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1个区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20人至49人,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1.2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1个区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50人至9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1.3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1个区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1.4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1个区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50人以上,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2预警分级

依据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

3.2.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4.监测和报告

4.1监测和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4)其他有关单位,包括村委会、社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4.2监测和报告程序

4.2.1监测

(1)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每年5月1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或每年以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两天达36度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一周低于36度终止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

(2)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确定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的启动和终止时间。

4.2.2报告程序

(1)各责任监测单位启动高温中暑监测报告程序。

高温中暑监测报告程序启动后,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暑病例应立即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并在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暑病例后,由责任报告单位在当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2)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

00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5.信息制作发布

5.1发布权限

三、四级预警由事发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二级预警由事发地市卫生局和气象局联合发布,一级预警由省卫生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

5.2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警等级、高温天气趋势预报、公众防暑知识等,并可根据情况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基本情况、政府有关部门防暑降温措施和需要发布的其它相关信息。

5.3制作发布程序

卫生部门发现一般及以上级别高温中暑事件、气象部门发现符合四级及以上高温预警天气情况时,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商气象部门,共同制作高温中暑气象预报、预警及提示信息,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部门备案。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2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6.2.1四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四级预警涉及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高温天气监测和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2)做好中暑防治应急准备工作;

(3)做好中暑病人的收治工作;

(4)启动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6.2.2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四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救治中暑病人,以及由高温诱发相关疾病的病人;

(2)启动卫生、气象、救灾、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工会、通讯与信息保障部门信息互通工作;

(3)启动对建筑工地等夏季露天作业或高温作业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防暑降温指导工作;

(4)应由部门或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下作业的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和预防性给药。

6.2.3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三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卫生局联合气象局直接参与或积极指导、督促、支持二级预警及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气象部门等开展以下工作:

(1)预警区实行中暑病例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及早发现病例和事件发生苗头;

(2)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与上级气象部门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预警及相关信息;

(3)预警区卫生部门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对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高温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暑降温意识。

6.2.4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卫生部、中国气象局的指导下,各相关部门在二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及时发布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2)省卫生、气象、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派出专家到事发地指导中暑病人救治和防暑降温工作;

(3)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进一步开展防暑降温健康教育工作,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

6.3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其相应的启动机构决定,其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预计未来3天最高气温低于预警等级,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高温中暑事件处理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愈后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气象部门。

7.2激励机制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7.3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

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调度、未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8.保障措施

8.1组织保障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部门要与气象、救灾、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沟通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中暑事件。

8.2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和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8.3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及技术培训工作,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8.4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高温中暑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监测、报告和医疗救治情况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9.附则

9.1名词术语

中暑:

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

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

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

常呈对称性。

时而发作,时而缓解。

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填卡说明:

  1.初次报告为病人诊断后的首次报告;订正报告指初次报告后患者被治愈,或出现死亡时的报告。

  2.患者居住地址以现状为准。

  3.中暑诊断标准: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

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

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

常呈对称性。

时而发作,时而缓解。

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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