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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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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法实施细则

北京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

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

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

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

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

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

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

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

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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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

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

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

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

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

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

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

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

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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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

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

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

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

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

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

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

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

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

予罚款的内容。

(妥否?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

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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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

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

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

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

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

(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

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

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

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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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

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

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

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

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

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

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

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

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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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

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

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

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

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

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

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

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

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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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

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

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

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

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

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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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

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

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

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

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

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

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

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

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

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

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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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

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

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

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

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

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

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

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

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

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

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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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

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

据。

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

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

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

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

意见一:

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

二:

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

指用人单

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

指用人单位未按

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

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

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

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

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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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

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

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

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

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

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

么法律责任?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

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

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

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

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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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

算。

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

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

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

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

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

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

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

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

算。

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481号执行,

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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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

的复函》(劳社厅函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

六、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

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

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

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

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

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2016年北京加班费新规定,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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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

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

酬。

2016年劳动法加班费有何规定?

下面智坤教育网将为大

家一一解答,供大家参考。

最新消息,请时刻关注网站发布信息。

平时晚上的加班工资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

200%,国定假日是300%。

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工资发放额的关键是工

资基数。

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

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

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

的工资。

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

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

折算。

计算方法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

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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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

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工资,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

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

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

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

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

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

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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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

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

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

付加班工资。

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

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

资。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

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

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

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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