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821533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43.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9页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9页
亲,该文档总共3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docx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

国际养老保障制度考察及其比较(2012-07-1916:

41:

41)

阎坤

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

在19世纪80年代首次立法的有3个国家;到20世纪20年代首次立法的有17个国家;本世纪50年代首次立法的有48个国家。

目前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共有141个,其中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有130多个。

[1]

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其经济、社会背景有关,而且与其文化传统也有一定的联系。

因此,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有很大的差别。

这种差别不仅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看到,而且在养老保障制度已相当成熟的国家之间也可以看到。

这些差别与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文化传统等等都有关系。

本文不可能对这些背景情况涉及过多,也不可能对所有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作出比较和评价。

我们只能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国家作一些比较和分析。

了解这些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的异同之处及其面临的问题与发展趋势,以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制度作参考。

一、德、美、日的养老保障模式

(一)德国的养老保障模式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

随着德国资本主义近代工业的发展,社会保障措施——如疾病、伤残或年老而丧失工作的补偿,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

1889年6月22日,德意志帝国政府颁布了《伤残及养老保险法》,为那些年满70岁的退休者或因伤残而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提供保险,从而形成了现代的养老保障体系。

“铁血首相”俾斯麦曾公开声称,伤残和养老保险是“消除革命”的投资。

“一个期望得到养老金的人是最守本分的人,最便于统治的人。

”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德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阶段。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是“保险费用,部分由雇主、部分由被雇用的职工交纳,而国家仅仅给伤残和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一个人养老金的多少,不决定于退休前工资的多少,而是决定于个人一生交纳了多少养老保险费。

因此,又称作自助或自贡式养老保障体制,即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必须首先对自己的养老、疾病医疗等做出贡献,然后雇主才交纳另一部分,个人也才有享受的权利。

它追求的社会目标是通过“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团结互助原则,使多数人不陷入贫困境地,以达到既保护私有财产,从而维持经济发展的活力,又要尽量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使他们在现存的社会秩序中有所得。

美国和日本也基本属于这一模式。

在德国,养老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职工以及农民等中低收入者,都是义务投保者;医生、律师、零售商等高收入者为自愿投保者。

其中,脑力劳动者和独立劳动者,其年收入水平在全国平均水平的1.8倍以下者,必须参加保险,年收入高于这个水平者自愿参加;薪金体力劳动者,无论其收入水平高低,都必须参加保险。

政府官员(包括警察、教师等,但不包括政府机关的普通雇员)不参加保险公司的保险,当他们退休时,由国家发给养老金,其支付水平比一般养老保险金高(大约为其原工资的80%以上)。

工作时间很短的人及家庭妇女不参加保险。

因而,全国大约有90%以上的成年人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金保险主要有职员养老金保险和工人养老金保险。

为职员服务的是联邦职员保险机构;为工人服务的养老金保险机构是各州保险机构;另外,还有联邦矿工养老保险机构、海员保险所以及联邦铁路保险机构。

除了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机构以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农民的保险机构。

自1972年以来,也允许所有自由职业者参加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

为了避免过早支付养老金,采取了某些维持、改善和恢复就业能力的措施。

这包括医疗措施和鼓励就业措施,为了康复而花费的支出,不计算在今后的养老金上。

德国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交纳的保险金(雇主和雇员各交纳一半保险费),小部分来自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

自从1987年以来,德国义务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占投保者工资额的18.7%[2],雇主和雇员各交纳9.35%。

1991年的标准是投保者工资的17.7%。

自愿投保人和自主经营者如果参加保险,保险费则需本人全额交纳。

德国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有三种:

达到退休年龄的“正常养老金”、丧失就业能力情况下的“伤病养老金”和死亡情况下的“遗属养老金”。

其支付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十分复杂,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投保者自投保以来的每年收入,投保年限,投保年增长率;所有投保人年平均收入;所有在职职工的年平均收入。

只有当投保人参加保险达到一定期限以后,才有权享受养老保险机构的服务。

投保人退休后可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它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本人养老津贴,它是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期间的收入情况和投保年限计算的。

另外根据《养老金自动调节法》,每年根据全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幅度,对养老保险金的数额进行调整;另一部分是未成年子女补助,退休者的每一个未成年子女可得到每月153马克的补助。

退休者死亡,除支付一次性丧葬费外,其抚养的遗属可得到每月支付的遗属养老金。

每个年满65岁并且参加保险至少35年的男性投保人,都有权享受正常养老金。

妇女则降至60周岁,自从实行灵活养老金之后,男性投保人年满63周岁后,也可以享受养老金。

只是每提前一年领取养老金,其金额就少3.6%,每推迟一年领取养老金,其金额就多6%。

一般来说,一名投保45年的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相当于其退休前平均工资的70%。

各类养老金的支付均是动态的,即每年根据工资和物价变化而得到相应的调整。

除了全国统一规定的保险之外,有些企业还实行企业补充保险。

在公法机关中,这一保险是工会经过斗争争取来的,是法律规定下来的。

在私营公司中,这种保险完全出于雇主自愿,主要目的是加强其在劳动市场中的竞争性。

企业补充保险有三种形式:

第一,成立一个基金会,对本企业的退休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充养老金,这笔费用可以从国家财政中得到税收减免。

第二,雇主为雇员承担一部分雇员应交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第三,企业出钱为雇员在私人保险公司投保。

万一企业破产,这一附加保险金可以从为此建立的基金中提取。

雇员转到其他企业,有权得到原企业的养老金,但一般需在这个企业中工作一定年限。

德国有专门的社会福利司法审判制度。

如果有人对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款项以及在战争受害者供养、子女补助费和其他社会保障法规方面发生法律争执,可由社会法院的职业法官和名誉法官裁决。

从以上可以看出,德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

在职时交保险费越多,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因此,在计算养老金时两个因素最重要:

工资高低和投保时间的长短。

工资越高,投保时间越长,做的贡献也就越大,到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就越多。

1992年改革后,养老金的支取较以前灵活,除了允许提前支取外,还允许部分支取,即支取1/3、1/2或2/3。

支取养老金越少,支取者被允许参加工作的程度也就越大,其目的是鼓励人们延长工作时间,少领取养老金。

在西方国家中,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历史悠久,经济和社会效果都比较好。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同养老保障事业密切相关的一些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发生了变化,其养老保障体系也面临一系列问题:

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使居民平均寿命延长,而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又使出生率下降,故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

据预测,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到2030年德国20~60岁就业人口占整个人口的比重将由1991年的58%下降到48%,就业者与退休者人数之比,将由目前的2:

1下降到1:

0.83;为了支付养老金,到2030年,养老金交纳比率将由目前的17.7%提高到38%~40%[3]。

享受保险金的人越来越多,而交纳保险费的人越来越少,这意味着在工作岗位上的社会成员要负担更多的社会保障费用来维持上一代的退休人员。

与此同时,8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速度放慢,致使福利费的增长率高于经济增长率。

福利金过度膨胀,造成收支的恶性循环,保障体系的社会效益下降。

各保险机构和政府的福利金开支年年人不敷出,只能用提高保险费和税收来弥补,而这两种手段又加重了投保兼纳税人的负担,从而不同程度上抵销了他们从社会保障体系中得到的好处。

为此,德国政府正在采取一些措施,以抑制弊端,其主要做法是:

增加收费和减缓福利费的增长。

例如,从1992年7月1日起,养老金的增长改为同职工净工资而不是毛工资的增长率同步,以减缓其增长;计划延长妇女的工作年限,从目前的60岁退休逐步延长到65岁;对提前退休者征收0.3%的税收(实际上就是减少养老金),并鼓励提前退休者部分参加工作。

这些措施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归纳起来,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五方面特征:

第一,社会养老保险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约占社会养老保险的75%)。

法定养老保险主要对象是企业的职员和工人,所有的企业员工(雇主除外)都必须无条件参加,具有强制性。

保险费由企业从雇员的工资中自动代为扣除。

第二,实行现收现付制。

即现在在职员工所缴纳的保险费直接用于支付现在退休者的养老金。

而当现在职员和工人退休时,再由那时的职员和工人用同样方式支付他们的养老金。

第三,覆盖面广,种类层次多。

所有雇员,个体(独立)经营者以及农民都或强制或自愿地加入了社会养老保险。

在保险类别上分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铁路、煤矿、渔业工人的养老保险,企业职员和工人、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的养老保险。

其中公务人员养老保险不必缴纳保险费而由政府负担。

第四,社会缴纳养老保险由联邦议会立法,政府部门(即劳动部)监督执行;各自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均为自治性的公共团体)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五,规定最低养老金限额。

最低养老金不能低于政府颁布的最低贫困线水平,而且养老金将随着经济增长、工资水平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二)美国的养老保障模式

美国的养老保障首次立法于1935年,这是西方工业国家中最晚的一个。

当时的主要目的是要使老年人奶出经济活动领域,以便让位给年轻人,解决严重的失业问题。

这个向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退休收入的联邦政府养老保障体系,就成为美国最重要的社会保障项目。

美国的养老保障一开始就有较强的选择性,强调个人负责。

美国社会保障总署前署长StanfordG.Ross先生1988年5月来华讲学时曾指出: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西欧工业化国家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一般说来,西欧国家的社会保障项目多由中央政府机构管理,其内容广泛。

在这些国家中,几乎没有什么私人机构的社会保障项目,并且很少强调个人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

”“我并不是说所有西欧国家都是如此。

西欧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确实反映了他们各自独特的历史和政治体制。

但一般地说起来,在那里,国家的确具有更显著的作用而缺少强调个人的责任。

”[4]Ross先生强调了欧、美之间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思想方面的差别。

那么美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呢?

美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以下7条为原则的:

第一,实行强制保障,高收入者不包括在保障范围之内。

第二,社会保障是一种与收入有关的制度。

第三,养老金发放标准应有利于低收入者。

第四,社会保障收入仅是各种老年收入中的一种,它只提供最低水平的保障。

第五,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专门税。

第六,社会保障收入是一种权利,不得进行财产调查。

第七,建立退休鉴定制度。

上述这些原则至今或多或少地还在起作用。

目前在美国,养老金以四种形式出现:

政府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

政府退休金由政府向各级政府退休人员提供。

他们只占美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8%。

政府退休金较为丰厚,领取者大体上可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基本养老金是由政府向剩下的92%的65岁以上的美国老人提供的。

这部分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是:

如果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上,其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其原收入的42%,可维持中低生活水平。

基本养老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

社会保障税率为雇员工资额的15.3%,其中雇员交纳7.65%。

另外,7.65%由雇主交纳。

私营业主和农民则要交纳其收入的15.3%,因为他们既是雇主,又是雇员。

福利养老金是大企业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完全由雇主出资。

福利养老金计划许诺:

在一家企业工作的工人,退休后每月可享受该企业提供的一定数量的福利养老金,如每月500美元。

目前较流行的一种做法是:

在一家企业每工作一年,退休后可享受相当于其退休时工资1.5%至2%的福利养老金。

如果在一家大企业连续工作30年,退休时享受的福利养老金相当于其退休时工资的45%至60%。

储蓄养老金是中小企业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其原则是自愿参加,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

大部分中小企业规定,雇员可将其工资的13%存入公司发起的储蓄养老金计划,公司则为其提供匹配资金,雇员退休时可将积攒的钱全部取走。

联邦政府的养老基金是通过惩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规定,凡是参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障税。

1994年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5.3%,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765%,其中6.2%为养老、残疾保险税,145%为医疗保险税。

年收入在60600美元以下者都要交养老、残疾保险税,医疗保险税则是对全部收入征收[5]。

惩收的办法是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社会保障税率随着联邦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自动调整,一般是每四年调整三次,但需经国会批准。

由于社会保障税来源于工资,故一般也称为工资税。

一般情况下,政府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用于政府的社会保障项目,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就提高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保证了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

在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帐户,首先用来满足养老保障支出的需要。

1993年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信托基金收入3556亿美元,支出3088亿美元。

1993年该项信托基金累计结余3783亿美元[6]。

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结余只能用于购买(投资)财政部发行或政府担保的特别债券。

1993年信托基金购买国债的平均利率为6.1%,而老年遗属伤残信托基金购买国债的利率为8.3%,利息收入为279亿美元,也直接构成信托基金的来源。

对基金的管理从理论上讲是,将征收的税金存入基金,基金将这笔钱完全用于投资,用来购买政府的特别国库券,使其增值,到纳税人退休时再从中支付其养老费。

但实际做法是,当年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完全用于支付当年的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开支,不够时增加税收,剩余时冲减政府的财政赤字,做到分文不剩。

由于受通货膨胀,人口老龄化以及管理费用上升的影响,如果目前的社会保障政策、法律不加以调整,预计到2029年时信托基金的结余也将被用完。

在人口日益老化的情况下,不搞积蓄而完全靠临时增加税收,养老金的来源将面临严重不足。

这就迫使联邦政府不得不调整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

从目前的情况看,美国政府对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仍将采取紧缩政策,可考虑的办法主要有两个:

即提高退体年龄和降低保障金支付标准。

综上所述,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养老保障的多层次性。

劳动者除了参加“老、残、遗”保险以外,还可以参加企业的私营保险,私营保险有的由保险公司承办,有的是雇主自己设立的保险基金。

另外,还有“个人退休储蓄帐户”,可将年收入的13%存入,政府则给予免交所得税的待遇以示鼓励。

第二,美国联邦政府在养老保障管理方面为自己留下了很大的余地,注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许多保障项目实际上是各州承办的。

即使是联邦政府负责的“老、残、遗”保险,也主要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出资,管理也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出面。

这种称为“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的管理方式使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灵活性。

(三)日本的养老保障模式

日本的养老金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退休金、伤病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

在现行的养老金保险制度体系中,既有政府承办的公共养老金,也有企业主办的企业养老金,还有个人自行投保的个人养老金储蓄。

公共养老金用来保障基本的、标准的需要,而公共养老金难以充分满足的个别需要,则由企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储蓄来满足,以力求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稳定。

1.公共养老金。

公共养老金根据加入者的职业分为厚生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

(1)厚生养老金。

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于1942年,当时称为工人养老金保险,1944年改称厚生养老金保险。

目前与国民养老金保险一起构成日本公共养老金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4年5月,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又根据新通过的《厚生养老金保险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1965年,新设了厚生养老金基金制度,以分担厚生养老金保险的部分机能,配合企业养老金的调整。

之后还作了多次修改,如提高养老金支付标准,规定在消费物价超过一定涨幅时,养老金支付额将随物价指数自动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变化。

厚生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社会保险厅)为保险人,但由厚生养老金基金(特别法人)代行部分(如老龄厚生养老金保险),则以该基金为保险人。

原则规定,凡长年雇用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事务所和法人事务所均适用该项保险。

由这类事务所雇用的65岁以下的职工可成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

目前参加厚生养老金保险的人数达3274万人,占整个参加养老金保险人数的51.4%[7]。

1985年以后,日本的养老金来源采用“双层制”,第一层为基础养老金,即政府为保障国民最低限度养老金水平所提供的拨款。

第二层为报酬比例部分,即被保险人需按照与自己收入相应的“标准报酬”等级(9.2万元~59万元之间划分为30个等级)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从1994年11月开始,按16.5%交纳,其中被保险人负担收入的8.25%,雇主负担工资总额的8.25%。

船员、井下人员按18.3%交纳,其中被保险人负担收入的9.15%,雇主负担工资总额的9.15%。

厚生养老金的发放分下列四种情况:

第一,老龄厚生养老金。

从65岁起开始支付,发放金额为报酬比例养老金(平均标准报酬月额×7.5/1000×投保月数)加上附加养老金(凡投保时间达20年以上的被保险人,如有需要依靠其维持生计的配偶及子女,可按标准发给附加养老金,金额为配偶每年22.6万日元,有1~2个子女的每人每年各发给22.6万日元,抚养3人以上子女的,从第3个子女起每人每年发给7.53万日元)。

第二,老龄厚生养老金特别支付。

参加厚生养老金保险但不满65岁者,可在60~64岁期间领取相当数额的“特别支付金”。

第三,伤病厚生养老金。

因被保险人伤病而支付的养老金,金额为老龄厚生养老金支付额×(1.25-1)加上附加养老金。

此外,还可按规定领取伤病补贴。

第三,遗属厚生养老金。

这是被保险人死亡而发放给其遗属的养老金。

金额为老龄厚生养老金支付额×3/4。

(2)国民养老金。

国民养老金保险是根据1959年4月《国民养老金法》设立的,它是指农民、自营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员,一般要缴纳保险费。

1961年4月正式制定和实行包括全体国民在内的国家养老金体制,1985年5月作了全面修改。

1986年4月,日本又将国民养老金改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主要内容是:

国民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社会保险厅)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共分3类:

第一类为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自营业者(1号被保险人);第二类为厚生养老金保险的被保险人(2号被保险人);第三类为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扶养的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配偶(3号被保险人)。

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征收是:

第一类人员为每月11700日元(从1996年4月起每月为12300日元)的一般保险费和400日元用于附加养老金的附加保险费。

但接受生活救济等无力交纳保险费的困难人员可免除交纳义务。

第二类和第三类被保险人因已加入厚生养老金保险,并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即上述第二层的报酬比例部分),无需再由个人负担。

养老金的发放共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老龄基础养老金。

投保时间在25年以上,年满65岁的被保险人可领取该项养老金。

发放标准为78.55万日元×(保险费支付月数+保险费免除月数×1/3)/480,附加养老金为200日元×附加保险费交纳月数。

第二,伤病基础养老金。

发放标准为,一级:

98.19万日元+附加养老金;二级:

78.55万日元+附加养老金。

第三,遗属基础养老金。

发放标准为78.55万日元+附加养老金。

第四,寡妇养老金。

发放标准为丈夫的老龄基础养老金数额×3/4[8]。

(3)共济养老金。

这是以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和农林渔业团体职员等工资收入者为参加对象的共济组合养老金。

按照参加者的部门类别,分为4种。

第一,国家公务员等共济组合,参加者为国家公务员、原公营企业从业人员,如旅客铁道会社、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日本卷烟产业株式会社的从业人员。

第二,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参加者为地方公务员。

第三,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参加者为私立学校教职员。

第四,农林渔业团体职员共济组合,参加者为农协等的职员。

保险费依次分别为1744%、15.84%、12.8%和18.54%,其中被保险人和事业主各缴纳一半。

共济养老金的发放分下列三种情况:

退职共济养老金。

从65岁起开始支付,发放金额为平均标准报酬月额×9/1000×加入组合月数加上附加养老金;伤病共济养老金。

金额为退职共济养老金支付额×(1.25-1)加上附加养老金;遗属共济养老金。

金额为退职共济养老金支付额×3/4。

2.企业养老金。

企业养老金是以在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为对象的企业保障制度。

在日本,虽然公共养老金制度已经普及,但是对于某些行业和企业的人来说,他们本人同所在企业共同负担的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政府负担的部分最多为1/3。

因此,仅靠公共养老金不能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要。

为适应老年人生活的多样化需求,作为公共养老金的补充,在一部分民间大企业(500人以上)中设立了企业养老金,如厚生养老金基金、煤炭矿业养老金基金。

以厚生养老金基金为例,根据劳资双方协商建立,由劳资代表管理,财源由政府免除本该缴付政府的厚生养老金保险费的一部分加上劳资双方的出资构成。

作为基金则有义务使基金参加者得到比因少缴保险费而养老金减少部分更多的支付,一般必须确保增加30%以上。

到1995年3月底,基金总数达到1842个,参加人数约1205万人[9]。

3.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是以个人为单位按期缴纳保险费、到一定年龄后由契约对方分批退给本人的一种人身保险方式。

民间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养老金的是人寿保险公司,日本的邮局也办理个人养老金,即所谓“邮政养老金”。

此外,还有信托银行的个人养老金信托、证券公司的个人养老金规划、农业协同组合的互助养老金及各种蓄财养老金等形式。

从其内容来看,有保险型、储蓄型、递增型、定额型、规定养老金、终身养老金、积攒型和一次存入型等。

由此看出,个人养老金既能满足不同人的多种需要,形式也灵活多样。

它与企业养老金一起,将在老龄化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参加个人养老金保险的人也迅速增加。

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养老金基金必须全部委托给大藏省基金运用部,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

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收入是今后养老金支付的重要财源。

与此同时,每年按一定比例从收入中提取相当的数额作为还原融通资金,用于住宅资金贷款和同被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事业(养老金基金的积累状况,见表3-1)。

养老金基金的运用,与邮政存款等政府资金不同。

它主要用于住宅、生活环境改善、厚生福利(医院、福利设施)、文教、中小企业、农林渔业、国土保全、灾害修复、道路、通讯、运输、地域开发。

其中前六项占养老金基金运用资金的62.8%(见表3-2)。

从养老金基金运用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称为还原融通资金。

它主要由养老金福利事业团和地方政府运用。

养老金福利事业团的实施项目有:

第一,住宅(公司住宅、商品住宅等)、疗养设施及卫生福利设施修建资金贷款。

第二,被保险人住宅资金贷款。

第三,以养老金作抵押的小额资金贷款。

第四,大规模的年金休养基地的建设(见表3-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