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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

第1部分总则

第Ⅱ部分招标程序

1.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2.招标前准备阶段

2.1招标申请

2.2招标委托

3招标实施阶段

3.1招标组织机构

3.2招标文件

3.3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3.4发布招标通告

3.5资格预审

3.6发售标书

3.7招标文件的澄清

3.8截标

3.9标底

3.10开标

3.11评标

3.12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3.13定标

3.14签订(草签)合同

3.15合同生效

4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Ⅲ部分评标办法

1一般规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3评标程序

4技术评标

5商务评标

6综合评标

7编写评标报告

8定标

9保密原则

第Ⅳ部分招标文件

第一卷投标须知

1定义

2工程概况

2.1程依据

2.2资金来源

2.3程规模

2.4程地址

2.5系统概况

2.6相关设备概况

2.7(总)平面布置图

2.8(主)厂房布置

2.9交通运输

2.10工程计划(形象)进度

3招标范围

4投标人资质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的组成

5.2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

5.3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6投标文件

6.1投标文件的组成

6.2.1一般要求

6.2.2投标文件的语言

6.2.3投标有效期

6.2.4投标保证金

6.2.5投标人建议

6.2.6标前会

6.2.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3投标报价

6.4投标文件的递交

6.4.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6.4.2投标截止日期

6.4.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6.5无效投标

7开标

8评标

8.1评标对象和依据

8.2评标因素

8.3评标程序

9资格审查

10定标

11授予合同

11.1预中标通知

11.2签约与中标通知

11.3履约保证金

11.4合同生效

12纪律与保密

13招标投标费用

13.1投标费用

13.2招标服务费

第二卷合同条款

1定义

2合同标的

3供货范围

4合同价格

5付款

6交货与运输

7包装与标记

8技术服务和联络

9质量监造与检验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1保证与索赔

12保险

13税费

14分包与外购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不可抗力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8合同生效

19其它

第三卷附件

附件1技术规范

附件2供货范围

附件3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附件4交货进度

附件5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6价格表

附件7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附件8分包与外购

附件9大(部)件情况

附件10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l投标保函(格式)

附件12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附件13差异表

附件14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15招标文件附图

附件16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附件1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18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第Ⅴ部分附则

第Ⅰ部分总则

1.0.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

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Ⅱ部分招标程序

1.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0.1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

履行合同阶段。

1.0.2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

2.招标前准备阶段

2.1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

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备的条件,各投资方名

称及投资比例等。

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具体条件如下:

(a)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b)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c)银行贷款意向书已签订;

流程图说明:

1.对于主机设备和合同估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环节[1]、[3]、[4]、[5]审批,环节[2]核备:

2.对于合同估价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环节[1]、[2]、[3]、[4]、[5]均核备。

(d)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e)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可研/初设审查部门认可;

(f)项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设备预付款的保证函;

(g)主机设备招标前,项目法人与所在地省/网电力公司等协商一致的上网电价意见。

招标工作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辅机设备招标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2.2招标委托

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招标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成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设备招标(若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招标实施阶段

3.1招标组织机构

3.1.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是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商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组建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成立。

其职责是负责招标过程的领导,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a)对于主机设备和分散控制系统

招标人(项目法人):

3~5人包括主要投资方

主管单位:

2人包括国家电力公司1人,主管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1人

招标代理机构:

3人

工程设计单位:

1人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

其中组长:

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

招标代理机构

副组长:

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

副组长:

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3.1.2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

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

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3.1.2.1技术组5~7人(单数)

主机设备组:

7人/专业

聘请专家4人

招标代理机构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辅机设备组:

5人/专业

聘请专家2人

招标代理机构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3.1.2.2商务组3~5人(单数)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家2~3人

招标人2~3人

组长、副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担任。

3.1.2.3纪检监察和法律咨询

由项目主管单位派纪检监察人员1人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随时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3.1.2.4秘书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资料收发,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保管。

3.1.2.5会务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日常活动安排。

3.1.2.6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招标文件

3.2.1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2个月。

招标人应于委托招标合同签订后l周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

对于辅机设备招标还应提供全套初设及其审查资料;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对招标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参数和使用条件、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的资料。

3.2.2招标文件的审批

3.2.2.1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审招标文件后一般在2周内批复。

3.2.2.2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

2周

审查确认

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3招标文件的出版

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和核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出版。

3.2.4对3.2.2.1的招标文件,出版后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3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于发标前进行。

会议内容为:

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前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招投标具体日程安排,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评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确认评标办法。

3.4发布招标通告

采用公开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

招标通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名称和地址;

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范围的简要描述;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每套招标文件的收费金额。

若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进行资格预审,则要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通知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日期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经资格预审后,再对合格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发投标邀请书。

3.5资格预审

3.5.1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5.2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5.2.1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3.5.2.1.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5.2.1.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2.1.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5.2.1.4业绩

a)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b)或主机设备有a)中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3.5.2.1.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2.1.6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可证的厂商。

3.5.2.2对于3.5.2.1.6款中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

而对于3.5.2.1.6款中未包含的辅机设备种类则应按3.5.2.1.1至3.5.2.1.5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3.5.3潜在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他文件和资料。

3.6发售标书

招标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少于30天。

3.7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

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_____天前完成。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

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______天前完成。

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________天之内提出。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并有授权人签字/盖章和日期。

3.8截标

截标按招标日程安排进行。

截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包数,密封状况。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签收并有书面证明,列有签收时间、地点、签收人、包数和密封状况。

送标人也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密封不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直至开标。

3.9标底

对于成熟定型设备有可能制定标底的,标底可根据设备品种;设备性能、使用条件以及一段时期内条件相似工程的设备市场供需价格情况,可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确认。

3.10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人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结束后,开标过程整理成书面记录。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

唱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记录应存档和复印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

也可进行分段开标:

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第二步,开价格标。

投标文件正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3.11评标

开标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1~2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工作。

评标小组按照项目领导小组会确定的日程进行评标。

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工程设备评标办法》进行。

3.11.1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1.2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3初评

3.11.4详评

3.11.4.1技术评标

3.11.4.2商务评标

3.11.5综合排序

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织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

3.11.6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负责编写评标报告。

内容包括:

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推荐意见及投标人预审、复审报告。

3.12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主要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评标工作一般情况的汇报,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评标结果汇报,确认投标人资格复审结果,研究确定预中标排序,审议通过评标报告。

3.13定标

3.13.1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接到报告后2周内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汇报、定标,并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3.2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

由招标人将全套评标资料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4签订(草签)合同

定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预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

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均应校签,其中附件1、2、3、5、7工程设计单位也要校签。

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

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同时,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

特别情况下可以适当延迟签订合同的日期,但须报招标人主管部门批准。

3.15合同生效

3.15.1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件)上报,待项目可研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签章后生效。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3.15.2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4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4.1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

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4.2项目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Ⅲ部分评标办法

1一般规定

1.0.1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1.0.2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

本办法第4、5、6、7、8、9款规定了评标一般应考虑的内容和办法。

1.0.3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出的对原投标文件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0.1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

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并接受其领导。

2.0.2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

2.0.3评标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及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商务组和技术组。

每个组设组长1~2人,负责召集及评标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2.0.4受聘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技术专家应熟知

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状况;经济专家应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有实际商务工作经验。

受聘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从电力设备评标专家库中聘请。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2.0.5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评标小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在评标小组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投标文件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2.0.6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但技术组有义务向商务组提供其评标所必须的资料,商务组也有义务与技术组核对投标人的投标范围等内容。

3评标程序

3.1评标工作应在开标后进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1.1评标小组各分组分别阅读标书,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和商务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

3.1.1.2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3.1.2澄清

3.1.2.1根据情况,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开澄清会的形式进行,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澄清。

3.1.2.2澄清后应以有效的书面文件(有授权人签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材料。

3.1.2.3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1.3初步评价

3.1.3.1如对投标人的资质没有进行预审,首先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合格的厂商。

3.1.3.2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

对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有实质性差异和/或背离或价格超出标底值规定范围(一般为±5%,具体值可根据设备品种的情况而定)的投标人应予以排除。

但进入详评阶段的投标人一般不应少于两家。

各投标人投标价均超过标底值5%时应按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

3.1.4详细评价

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价按两条线进行,即技术详评和商务详评(见5款和6款)。

3.1.5综合评价

(见6款)

3.1.6编写评标报告

(见7款)

3.1.7定标

(见8款)

3.2对于某些大型及复杂设备的公开招标,可采用先开投标文件的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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