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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浙江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路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路政巡查职责,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

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辆。

第四条公路路政巡查由辖区内各中队按划分的巡查线路和区域组织实施,巡查中应有两名以上的路政执法人员参与。

第五条公路路政巡查每月有效巡查天数不少于24天,每天不少于1次。

国省道干线公路路政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高速公路实行24小时、全天候轮班巡查。

第六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国家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四)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五)对突发性的损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举报。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它任务。

(十)巡查完毕,必须按规定填写《浙江省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行使以下权力:

(一)制止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又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有权责令其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三)对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可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四)对各类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和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

(五)有权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在巡查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由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视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对需要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的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路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必须做到:

(一)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热情服务。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超越或滥用职权。

(四)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第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路路政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正确掌握路政管理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如实提供领导决策的依据,全面反映路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统计坚持准确、及时、实事求是、快速传递的原则,保证统计信息的畅通。

第三条路政统计包括由路政许可、赔(补)偿、处罚、标志、标线等组成。

第四条路政统计分为日常统计(月统计)和专项统计,日常统计统计当月工作,大队于次月2日前报支队,支队于次月5日前报省局。

专项统计按专项任务要求的时间完成。

第五条路政统计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整理统计台帐,做到资料规范化和系统化。

统计台帐应按期保存,统计资料应定人核对,领导签字确认,统计台帐应按期保存。

第六条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失实数据、信息造成上级部门和领导决策失误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浙江省公路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路政管理机构的综合管理水平,有效地管理、保护公路路政档案,充分发挥和利用公路路政档案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档案的归档分类(括号内为分类号)

路政档案分路政许可档案(01,),路政赔(补)偿档案(02),路政处罚档案(03),标志、标线档案(04),人员、装备器材、服装等档案(05),路政基础台帐(06),公文、报表、总结、来信、来电、来访等综合信息资料档案(07)。

第三条路政档案的立卷要求

路政档案根据路政归档分类,按照文书档案的立卷要求,按时间顺序分年度进行立卷,一文(案)一件,同时做好电脑存盘和备份。

1、路政许可档案立卷一般应包括:

申请报告(主要理由)、项目批文、实施地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设计图(布置图、有关证件)路政许可申请表、路政协议书及公路设施赔(补)偿票据。

2、路产赔(补)偿、路政处罚档案:

按简易和一般程序的要求分别立卷。

公路赔(补)偿、处罚案卷的卷宗材料中,简易程序不少于两个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检测单、现场笔录、调查笔录、证据保存清单、询问笔录等)、赔(补)偿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及票据。

一般程序案件有立案审批表及两个以上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暂扣凭证及赔(补)偿通知书、赔(补)偿复核意见书、赔(补)偿票据、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等法律文书及罚没款收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报备的资料一并立卷。

4、公路标志、标线档案:

按线路划分,根据公路的起讫桩号逐段建立,以文字、图片、图表的形式,按统一格式和要求立卷。

5、人员、装备器材、服装等档案:

按时间顺序分类汇总立卷。

6、路政基础台帐档案:

按内容和时间顺序分别进行登记。

7、公文、报表、总结、来信、来电、来访等资料档案:

按时间顺序分类立卷(日常性报表和专项性报表也分类)。

第四条路政档案的制作要求

1、所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类、装订,均按A4纸规格进行取、舍、折(左、下边对齐)。

2、制作案卷,做到字迹清楚、书写工整、语句完整,应用黑色、蓝黑色墨水书写或用电脑激光打印,并根据目录按次序用蜡线装订。

3、路政案卷使用统一印制的卷盒(厚度为20—30cm),电脑打印案卷盒内目录(目录格式详见附件二)。

4、同时涉及路产赔(补)偿和路政处罚(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结案后,应分类进行归档,调查取证的文书证据共用时,可用复印件(在其上注明原件归档案卷号)归档。

5、案卷制作完毕,应在相应的台帐记录本上进行及时登记,并对照台帐内的相关内容,逐一进行填写,保持案卷与台帐的一致性。

第五条路政档案的保管要求

1、路政档案应根据不同类别,分开存档保管。

便于使用、查找。

2、路政档案,应设立专门的存放柜、室,并采取防潮、防霉、防虫等七防措施,确保档案在有效期内的安全。

3、路政档案分为长期、短期保管。

对今后公路发展影响较大的许可档案可长期保管。

对一般许可档案,保管期限为3—5年。

路政赔(补)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简易程序为2年,一般程序为5年。

统计类报表、台帐为5年。

有固定期限的档案材料到期后,经向所在单位领导请示,可进行清理、销毁。

 

公路路政管理中队职责

1、按照大队下达的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2、负责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3、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爱路护路教育。

4、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5、负责辖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6、负责踏勘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7、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的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8、按时上报路政报表、小结和信息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9、负责中队票据、证章、装备器材、法律文书的使用和管理。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中队长工作职责

1、主持路政中队全面工作,带领全队人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2、严格执行路政巡查制度,组织开展路政巡查。

3、做好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4、检查督促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要求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5、认真做好中队路政管理行风建设工作,贯彻落实路政管理各项制度。

6、负责定期召开队务会议、组织路政人员学政治、业务、法规知识,布置安排、交流总结中队工作,不断提高全队人员思想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路政外业人员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

2、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和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3、按要求检查督促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的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不谋私利,不耍威风,查处公开,索赔合理。

5、依法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6、依法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7、负责路政许可项目审批前的踏勘、定位和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8、检查监督所辖路段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情况,及时提出维护、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9、完成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路政内业人员职责

1、负责收集、积累、整理文书资料,协助领导写好计划、总结、简报和报告材料,及时填报各种报表。

2、迅速、准确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工作指示,认真、及时收集、分析、加工整理和汇报部门及路政人员的工作意见、建议,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3、协助领导审查路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规范路政档案管理,做到档卡齐全,登记准确,排列整齐,管理有序,方便使用。

5、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及时登记、汇报和处理来电来信等。

6、做好装备器材、票据、证章、文书、服装和印信等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管理员职责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辖区内超限运输的管理、协调、督查和审批等具体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超限运输管理的情况,统计超限运输管理的各项数据,拟定超限运输管理措施,为领导当好参谋。

3、加强超限运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能平稳、有序、有效地开展,严格纠正超限运输管理中以罚(赔)代纠的不规范行为。

4、会同技术部门具体制定超限运输的通行与加固方案、护送措施等并依法对承运人实施监督、检查。

5、负责定期向当地政府纠风部门汇报辖区内超限运输管理情况,密切与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6、及时总结本地区超限运输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和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完善,参与上级业务部门信息沟通工作,做好超限运输管理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

7、负责做好超限运输查处案件案卷制作、归档等的指导、检查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交通设施管理员职责

1、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交通设施的规划、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2、负责拟定辖区内公路交通设施中长期设置规划,完善公路安全设施体系。

3、配合上级部门制定本年度公路设施工作计划,并协助加以实施、落实。

4、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交通设施的调查、登记、确权、建档工作,并分线、分类建立健全交通设施档案。

5、负责监督检查收费公路标志、标线与安全设施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业主整改。

6、参与新建、改建路段交通设施设置的设计会审和验收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公路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路政管理机构的综合管理水平,有效地管理、保护公路路政档案,充分发挥和利用公路路政档案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档案的归档分类(括号内为分类号)

路政档案分路政许可档案(01,),路政赔(补)偿档案(02),路政处罚档案(03),标志、标线档案(04),人员、装备器材、服装等档案(05),路政基础台帐(06),公文、报表、总结、来信、来电、来访等综合信息资料档案(07)。

第三条路政档案的立卷要求

路政档案根据路政归档分类,按照文书档案的立卷要求,按时间顺序分年度进行立卷,一文(案)一件,同时做好电脑存盘和备份。

1、路政许可档案立卷一般应包括:

申请报告(主要理由)、项目批文、实施地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设计图(布置图、有关证件)路政许可申请表、路政协议书及公路设施赔(补)偿票据。

2、路产赔(补)偿、路政处罚档案:

按简易和一般程序的要求分别立卷。

公路赔(补)偿、处罚案卷的卷宗材料中,简易程序不少于两个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检测单、现场笔录、调查笔录、证据保存清单、询问笔录等)、赔(补)偿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及票据。

一般程序案件有立案审批表及两个以上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暂扣凭证及赔(补)偿通知书、赔(补)偿复核意见书、赔(补)偿票据、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等法律文书及罚没款收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报备的资料一并立卷。

4、公路标志、标线档案:

按线路划分,根据公路的起讫桩号逐段建立,以文字、图片、图表的形式,按统一格式和要求立卷。

5、人员、装备器材、服装等档案:

按时间顺序分类汇总立卷。

6、路政基础台帐档案:

按内容和时间顺序分别进行登记。

7、公文、报表、总结、来信、来电、来访等资料档案:

按时间顺序分类立卷(日常性报表和专项性报表也分类)。

第四条路政档案的制作要求

1、所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类、装订,均按A4纸规格进行取、舍、折(左、下边对齐)。

2、制作案卷,做到字迹清楚、书写工整、语句完整,应用黑色、蓝黑色墨水书写或用电脑激光打印,并根据目录按次序用蜡线装订。

3、路政案卷使用统一印制的卷盒(厚度为20—30cm),电脑打印案卷盒内目录(目录格式详见附件二)。

4、同时涉及路产赔(补)偿和路政处罚(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结案后,应分类进行归档,调查取证的文书证据共用时,可用复印件(在其上注明原件归档案卷号)归档。

5、案卷制作完毕,应在相应的台帐记录本上进行及时登记,并对照台帐内的相关内容,逐一进行填写,保持案卷与台帐的一致性。

第五条路政档案的保管要求

1、路政档案应根据不同类别,分开存档保管。

便于使用、查找。

2、路政档案,应设立专门的存放柜、室,并采取防潮、防霉、防虫等七防措施,确保档案在有效期内的安全。

3、路政档案分为长期、短期保管。

对今后公路发展影响较大的许可档案可长期保管。

对一般许可档案,保管期限为3—5年。

路政赔(补)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简易程序为2年,一般程序为5年。

统计类报表、台帐为5年。

有固定期限的档案材料到期后,经向所在单位领导请示,可进行清理、销毁。

浙江省公路路政基础台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机构的基础管理,做好各类台帐的使用、保管、存档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础台帐由路政许可、赔(补)偿、处罚和标志标线等台帐(格式详见附表)组成。

第三条基础台帐实行定人登记、专人保管。

第四条台帐登记要求及时、准确、清晰。

第五条台帐内容,应按不同要求,逐件、逐日进行分类登记。

并按时间先后做到日结日清,月为单位,年终汇总、存档。

第六条基础台帐登记完毕,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第七条基础台帐的保管期限为5年,期满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分别不同情况,确需保存的可暂存放,无须保存的按档案销毁办法予以销毁。

浙江省公路路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票据管理,规范路政收费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票据由专人领用、保管、发放、核销。

并设立登记台帐。

票据的发放与核销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条依法收缴的赔(补)偿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加盖执收单位“路政收费专用章”。

1、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使用《浙江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专用票据》。

2、损坏、占(利)用赔(补)偿费使用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购领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第五条依法收缴的路政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罚没收据,同时加盖执罚单位公章。

1、由路政处罚当事人自行去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路政执罚单位应将银行开具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回执或复印件随路政处罚案卷存查。

2、符合《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或路政处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由路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代缴罚款的,路政执罚单位应使用《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并按时将当场收缴的罚款解缴到指定的银行。

存根联和复印件随路政处罚案卷存查。

第六条赔(补)偿和罚款票据使用时,应按票据设立的项目内容填写,做到正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路政管理机构收缴的赔(补)偿和罚款,应当及时解缴到各专户银行,不得滞留。

第八条严禁下列违规使用票据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直至领导责任。

1、路政处罚和路产赔(补)偿收费不开票据的;

2、路政处罚和路产赔(补)偿收费不开具指定的专用票据,用其他票据替代的。

浙江省公路路政车辆装备

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路政装备使用效能,增强路政管理工作效率,确保路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车辆装备器材是指专供于路政管理任务而使用的固定资产类公用财产和路政制服。

第三条路政车辆装备器材的来源有:

上级业务部门配置;路政管理专项经费购置;自有资金等添置。

第四条路政车辆装备器材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路政车辆装备器材包括:

1、交通工具:

汽车、摩托车;

2、办案工具:

检测仪器、摄像机、照相机等;

3、通讯工具:

车载移动电话、对讲机、传真机等;

4、办公用具: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刻录机等;

5、路政制服:

(按浙江省交通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各种类路政车辆装备器材必须专人负责,按固定资产分类造册登记,载明名称、型号、价值、购入年月。

第七条路政车辆的保管与使用:

1、定人驾驶。

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机构人员驾驶。

2、定点修理。

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修理费须经领导审核报销。

3、定位停放。

执法工作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内,不得任意将车停放在外过夜。

4、定向使用。

仅限于路政管理使用。

5、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

6、巡查车的警灯、警报器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非执行公务时严禁使用。

第八条各种装备器材须按规定使用,严禁乱用、滥用或擅自外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要爱护、保护好各类装备器材,如因使用不当或无正当理由造成损坏的,责任者须视情况按价赔偿。

 

浙江省公路路政重大

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行为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下同)作出的吊销许可证,5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五万元以上的路产赔(补)偿,拆除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路政执法行为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路政处罚、赔(补)偿、强制措施执法文书副本。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天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受理重大路政执法案件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2、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3、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4、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

5、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作出的重大执法行为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2、路政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九条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执行路政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1、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由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2、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路路政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下同)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作出错案决定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错案责任的追究:

1、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追究承办人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4、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追究单位或行政首长责任。

第七条错案的究责方式:

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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