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824255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1.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合同日期工作范文

合同法合同日期

  篇一:

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

  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

  笔者发现,在许多合同中,包括有关部门公布的范本中,都存在“合同有效期”这一条款,该款规定通常表述为“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者表述为自符合一定条件起至完成某项工作止。

从字面上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应为合同在该时间段内有效,之前或者过后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全部条款已经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法定无效、被撤销以及自然终止三种,其中有效期届满的无效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一类。

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过了有效期,就意味着其没有了任何效力,当然,合同法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应失效,但实际上仍然有发挥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诸如保密条款等后续义务的效力、以及事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效力等,这些实际上与合同有效期的含义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综上,笔者认为实践当中,许多合同在撰写时将“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

  篇二: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对内效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遵循合同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的对外效力!

合同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主张权利与履行义务;(3)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得经债权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使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合同生效时间是以条款约定为准。

不一定要注明地点,但是注明签约地点,一旦纠纷可以更好确定管辖权。

有些种类的合同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合法。

大部分合同不需要办理专门手续,只要双方达成合意既可。

双方也可自愿公证。

经公证后的合同,证明力要强于未公证的合同。

具体说来,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对合同生效时间作了两层规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

那么合同何时成立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例如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例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书面合同没有签字有效吗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别。

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合同无效。

  经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及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后,一般应接着进行最后的议程,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签字或盖章。

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

为此我国《合同法》

  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合同法》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当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不能再以未签字或盖章而认定合同无效。

  四、合同生效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一)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二)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五、合同成立等于合同生效吗

  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如何确定合同是否生效,在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据此,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

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

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

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换言之,当事人并不必须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定。

强行性法律规定的标志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须”等词语,而任意性规范则用“可以”等词语表示。

另外,合同不违反法律,还指合同的内容,即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

如果合同内容的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那么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

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

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

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

  综上所述,合同的生效与签订时间不一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篇三:

合同履行期限相关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问题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

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几个重点的时间期限

  保险空白期:

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段期间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属于空白。

  观察期(又称等待期):

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适用于大部分的医疗保险单和极少数的意外保险

  犹豫期(又称冷静期):

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

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从而保障客户的权利而设定的

  宽限期:

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今后每年的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60天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专家提示要注意落实保单过程中的几个重点注意的细节

  1、填写投保单时,必须仔细认真核对,特别是针对健康状况告知里面。

  2、收到保险合同后,请确定理解了保险责任,必要时多渠道多途径向保险公司热线,其他代理人或律师请教。

  3、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是否和代理人述说的一致,如果有疑问,应及时提出质询。

  4、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充分享受犹豫期赋予的权利。

  5、一旦想退保,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6、保险单是购买保险和拥有保障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保险单,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

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申请补发。

  7、将投保情况告诉其家人和亲朋好友(特别是受益人),避免无人知晓。

  8、及时办理银行转账的授权,避免因为耽误缴纳保费,而致使保险合同失效。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处理

  案例一:

20XX年9月,王某因经营需要临时向李某借款50万元,承诺于一星期后归还。

但王某逾期一直没有归还,后经李某多次催讨,王某于20XX年2月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

“今欠李某人民币50万元,用本人房产证作抵押,待还清欠款,收回本人抵押的房产证,还款期限为20XX年10月之前。

  李某不同意王某承诺的还款时间,当场将还款期限划掉。

20XX年3月,李某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

王某对借款和借条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已约定该款于20XX年10月前归还,借条上的归还期限是李某擅自划掉的,现还款时间尚未届至,不同意提前归还。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承诺的归还期限因李某收受该借条而实现合意,李某享有在20XX年10月前收回借款的权利而王某负有在该期限前归还借款的义务。

现李某举证的借条存有瑕疵,只能视为其在未得到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主张变更原借款合同的履行内容,该主张不能成立,李某可拒绝提前归还借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李某的债权应获保护。

关于借条所载还款时间,是王某单方意思表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且借条是在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后,李某在向王某催款过程中形成,李某对王某承诺的还款时间同意与否,取决于李某。

因此,李某对欠条上还款时间划去与否,或者是否征得王同意划去,不影响两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及李某向王某主张权利。

现李某在取得欠条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表明其对王某的还款能力已有疑虑并对王某提出的还款时间予以否认,故王某主张的还款期限对李某没有约束力。

权衡李某合法债权和王某还款时间之抗辩,应以保护前者为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个人浅见:

借条上未明确表述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得随时要求履行,但需给债务人留出合理的履行准备期限。

这个问题似乎有个司法解释的。

另外,提醒楼主一下,此时应该称“借条”。

  而非“欠条”。

作为一名法律人,对于一些生活中可随意使用的名词,一定要准确表述。

这也是给法官一个良好印象的表现。

  借条上未明确表述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得随时要求履行,但需给债务人留出合理的履行准备期限。

  案例二:

20XX年6月19日,原告郑某与被告梅县某公司签订了《订购自建商住楼合同》,在梅县华侨城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购得平方米土地建商住楼。

该合同仅有土地位置、结算方式、交款时间和被告负责办证的约定,却没有办证期限。

至20XX年5月26日,原告陆续支付了142万多元的购地款,所建的商住楼亦已竣工多时,再次要求被告办证,被告则要求原告按投影面积计算地价并付清余款后才同意办证。

原告遂于20XX年8月29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办理并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和赔偿迟延办证损失75万多元,赔偿其它损失30多万元。

一审法院以未约定具体的办证时间及土地款双方仍未结算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日前,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9万多元和补偿其它损失2万元给原告,3万多元的诉讼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点评

  在房地产买卖中,双方对于价款、面积、质量和装修要求会比较注意,一番讨价还价过后,却把办证日期忽略了。

由于没有约定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办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就容易产生矛盾。

在办证期限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竣工房屋的,自合

  篇四:

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

  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

  我国《合同法》第139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

”这是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该条可知,按照合同法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本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

即使法律对此不作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通知一下对出卖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负担,却可以使买受人免受可能的损害。

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的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篇五: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时间:

20XX年05月09日:

互联法斗士整理

  标签:

违约金违约责任合同诈骗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担保责任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XX]3号

  【颁布时间】20XX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2月24日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

  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