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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会怎么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集体合同(新)

XXXXXX公司

本合同由XXXX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员工XXXXX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健康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企业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员工待遇。

第五条企业及工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员工素质,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员工从事有损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全员劳动合同,其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

按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会作为全体员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员工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员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员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教育员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企业应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

第九条企业有权依法对有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法律的员工进行教育;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依法责令其赔偿损失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工会和员工均须相互尊重他方的权利,认真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十一条企业招聘员工必须在合同的规范下,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须在员工上岗之前订立,劳动

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和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补签劳动合同。

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工会代表应当在场或事后监督。

第十二条工会可以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向企业提出建议,企业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答复或纠正。

第十三条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当事人双方在履行期满后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予同意:

(一)本企业工龄满10年;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的。

(三)两次进入本企业工作,且两次工龄相加满10年的。

第十五条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

工会和员工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对企业管理人员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员工,但应有工会组织的领导参加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七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发生企业被兼并、破产、拍卖或员工离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企业的员工可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釆用书面形式,由劳动者和企业各执一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按企业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者合同的;

3、严重失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二十条企业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个人收益同个人劳动成果及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适当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竭尽全力搞好经营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

员工收入增长应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

篇二:

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和意义

篇一: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1)对于劳动者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

集体合同里规定了企业全体职工应该享受的一些基本的权益或者福利,企业既然通过协商同意了职工的这些权益和福利,就必须去执行,如果企业无法执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会抗议。

对于单独的一个劳动者的抗议,企业或许不放在心上,但是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抗议,那么企业就要慎重考虑了。

(2)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的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3)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管理的成本。

很多企业不愿意成立职工工会,认为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会和企业对抗。

但实际上,工会的存在并不会对企业的利益构成威胁。

集体合同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

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

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

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

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

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

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

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

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

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

篇三:

集体合同情况汇报

柳江县集体合同情况汇报

一、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

柳江县现有各类企业4302家,其中国有企业10家,集体企业42家,私营企业425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3家。

以上企业中建立有工会组织的有280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共有212家,集体合同签订率为75.7%。

二、存在问题

(一)业主与员工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不足。

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认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有必要,而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多大必要;一些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深,认为个人已经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和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签不签无所谓;还有一些有一定专业特长和技术的职工,担心签

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择业自由,不愿和企业签订合同。

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缺乏一种内在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二)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规范。

一是平等协商难实现。

目前一部分企业对平等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认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中重签约、轻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

工会代表广大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从实际运行看,往往考虑单位困难多一些,考虑职工利益少一些。

二是没有严格执行审查备案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査备案,才能生效。

而我县虽然有212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只有2家,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按规定备案审查。

三、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既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又是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工会以及劳动者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要把企业法人和职工作为重点对象,使他们对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目的、意义、性质及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增强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

(二)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

要把改制企业、新建企业作为重点,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难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做到凡是有职工的地方都有工会组织。

同时,要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增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打下基础。

二是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对平等协商的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进行规范,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机制,使得平等协商有章可循。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专人或兼职人员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2011年10月13日

篇三:

工会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样本)

(年月曰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石家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

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査《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依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

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九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二条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03]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

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

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劳动用工

第二十四条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

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企业工会经费的计提

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三年)。

自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己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本合同期满;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难以履行。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

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合同的执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每半年检査一次,检査结果提交平等协商会议。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集体合同文本于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

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自生效之日起进行公示,其公示方法有:

企业厂务公开栏、厂报、企业网站、职工维权手册等方式(一个企业至少要选择两种公示方式)。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

乙方(企业工会主席):

年月曰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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