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筒采购合同模板 供应链金融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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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筒采购合同模板供应链金融版本

合同模板使用说明:

合同模板是源自于国家范本、是参考、结合了公司经营中风控经验的累积,在使用合同模板的时候,一定要详细阅读模板,把针对具体项目具体标段的要求内容、及各专业部门的意见等等结合进来;合同模板使用人员在合同条款对应章节处做修订、约定,说明清楚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

对于不适用的要调整、对于具体项目的特殊要求要补充,最终形成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定稿后请删除本说明)

 

项目

塔架制作工程合同

 

供方:

需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合同编号: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需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供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条款第4条中规定的部分。

1.4“技术资料”是指国家、行业及供方就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等出具的全部技术指导性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1.5“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物品。

1.6“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派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降低或免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7“年、月、日”是指公历的“年、月、日”;“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8“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

1.9“合同履行地”是指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0“备品备件”是指供方为本合同设备提供(包括随机安装和试运期间)使用的备品备件。

1.11“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

1.12“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经需方允许分包的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13“设备缺陷”是指因供方原因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使用需求的情形。

1.14“设备质保期”是指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产品交付后18个月(以先到期之日为准)。

若本合同质量保证期时间周期与技术规范或技术协议存在冲突,以技术规范或技术协议中要求的时间周期为准。

2合同标的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塔架制作工程,合同数量套。

2.2图纸、技术条件见附件。

a)图纸编号:

b)技术条件:

c)项目现场环境温度:

3供货范围

XXXXXXXXXX**/****风力发电机组配套的m(米)塔筒台,含基础环及其支架、附件、塔筒门专用锁具。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风机厂家提供的图纸上所列的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未列入而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或者是合同设备安装和运行所必须的,或者是满足合同附件或招标文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补齐,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并且不得影响需方的工程进度,否则视为供方违约。

4合同价格

4.1本价格为最终含税不变价。

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有关材料价格变动、政策性人工费上涨等原因造成货物成本变动,本合同价格均不予调整。

本合同总价格包括设备主体、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费、包装费、运输费(含过路过桥费及因运输在不同省份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保险费、税费及设备质保期内因供方原因发生的费用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机位车板交货)。

4.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台套合同设备价格为:

元/套。

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整(折合单吨价格为:

元/吨)。

如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需方可以调整具体交货的数量及时间,但需方应提前7天通知供方。

4.3本合同总价格中包括基础环及支架、塔架主体及附件等价格。

4.4该合同设备原材料供应方须取得招标人的认证。

4.5因物价波动调整价格的范围:

本合同仅对【钢材】进行价差调整。

前述调整项目仅调整价差,调整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他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不因物价波动而进行调整。

4.6因物价波动允许调整的幅度:

【钢材】物价波动幅度在±10%以内(含)时不做调整;物价波动幅度超出±10%时,超出±10%以外部分进行调整。

4.7调整价差的计算方法:

【钢材】物价波动超出±10%时,按照双方风险共担的原则计算调整价差费用。

具体为:

以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部门在投标期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为基准价,以材料进场当期的价格为施工期价,当施工期价与基准价波动幅度在±10%以内(含)时不做调整,波动幅度超出±10%时,超出±10%以外部分进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各承担50%调整价差费用。

材料用量以投标报价用量和当期已实际完成采购用量为准。

下列情况下不予调整:

(1)因供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而适逢【钢材】价格涨幅达到调整范围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暂停,而适逢复工时【钢材】价格涨幅达到调整范围的。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电汇、银行承兑汇票。

5.3供应链金融专用条款:

自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供方/中标人须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开立银行账户(融资部要求),本账户用于本合同款项的支付。

开户银行:

,收款账户:

付款方案说明:

本项目合同包含两种付款方案(方案一“常规付款账期”、方案二“压缩付款账期”)。

供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后至需方尚未支付该笔合同款项的情况下,可选择任一方案或调整付款方案,以供方向需方递交并经需方复核同意的“提前付款的书面申请”(函件或邮件)为准实施,若双方存在争议则协商解决。

付款方案一(财务要求:

常规付款账期):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进度

5.3.1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供方应向需方按照附件1的格式提交履约保函。

需方在合同签订并收到供方提供如下付款依据【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正本1份,以及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并经需方确认无异议后第30个工作日,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

5.3.2基础环到货款及塔筒投料款: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础环套全部运到交货地点,验收合格后,塔筒材料进场并经现场监造人员确认,将如下付款依据【该批设备的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运单、该批设备所涉及所有技术资料及合同总价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需方,需方在拿到以上单据并确认无异议后第60个工作日,将合同总价的20%即元(大写:

元整)支付给供方。

若需方存有异议,则有权要求供方按需方要求提供,需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付款延迟的责任。

5.3.3塔筒到货款: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塔筒按需方要求的供货批次运到交货地点,在每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供方提供该批次塔筒的如下付款依据【该批次设备的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运单、该批设备所涉及所有技术资料、以及与该批次货物的合同价格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拿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第60个工作日,将该批次货物的到货款支付给供方,具体的支付进度如下:

1)第一批塔筒到货款:

塔筒套,合同总价的%即元(大写:

元整);

2)第二批塔筒到货款:

塔筒套,合同总价的%即元(大写:

元整);

3)第三批塔筒到货款:

塔筒套,合同总价的%即元(大写:

元整);

上述各批次货物到货款的合计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40%。

5.3.4预验收款:

风机机组完成试运行240小时之日起或最后一批货物供货完成之日3个月,以先到期之日为准,20个工作日内,供方将如下付款依据【与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关全部资料】提供给需方,需方在拿到以上单据并确认无异议后第60个工作日将合同总价的20%即元(大写:

元整)支付给供方。

5.3.5质保款/质保金:

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质保期届满,需方收到如下付款依据【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第60个工作日支付给供方该合同总价的10%即元(大写:

元整)(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需方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设备质保期”定义详见本合同1.14条款。

5.3.6若需方对供方提供的上述付款依据存有异议,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需方要求方式提供付款依据,且需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付款延迟的责任。

付款方案二(融资要求:

压缩付款账期):

5.4合同设备款的支付进度

5.4.1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供方应向需方按照附件1的格式提交履约保函。

需方在合同签订并收到供方提供如下付款依据【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正本1份,以及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正本1份】并经需方确认无异议后第30个工作日,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

5.4.2基础环到货款及塔筒投料款: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础环套全部运到交货地点,验收合格后,塔筒材料进场并经现场监造人员确认,将如下付款依据【该批设备的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运单、该批设备所涉及所有技术资料及合同总价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需方,需方在拿到以上单据并确认无异议后第60个工作日,将合同总价的20%即元(大写:

元整)支付给供方。

若需方存有异议,则有权要求供方按需方要求提供,需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付款延迟的责任。

如果在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供方要求需方提前支付该笔款项,供方应向需方递交提前付款的书面申请(函件或邮件),并且供方承诺按照比例(如下公式)降低该笔合同付款金额、并由需方从该笔合同付款中直接扣除。

●该笔合同价款降低金额=该笔合同款金额*提前支付天数(“收到票据后第60天”与“实际付款日”的天数差异)*利息(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降低后的合同价款金额=该笔合同付款金额-合同价款降低额度

 

5.4.3塔筒到货款: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塔筒按需方要求的供货批次运到交货地点,在每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供方提供该批次塔筒的如下付款依据【该批次设备的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运单、该批设备所涉及所有技术资料、以及与该批次货物的合同价格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拿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第60个工作日,将该批次货物的到货款支付给供方,具体的支付进度如下:

1)第一批塔筒到货款:

塔筒套,合同总价的%即元(大写:

元整);

2)第二批塔筒到货款:

塔筒套,合同总价的%即元(大写:

元整);

3)第三批塔筒到货款:

塔筒套,合同总价的%即元(大写:

元整);

上述各批次货物到货款的合计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40%。

如果在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供方要求需方提前支付该笔款项,供方应向需方递交提前付款的书面申请(函件或邮件),并且供方承诺按照比例(如下公式)降低该笔合同付款金额、并由需方从该笔合同付款中直接扣除。

●该笔合同价款降低金额=该笔合同款金额*提前支付天数(“收到票据后第60天”与“实际付款日”的天数差异)*利息(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降低后的合同价款金额=该笔合同付款金额-合同价款降低额度

 

5.4.4预验收款:

风机机组完成试运行240小时之日起或最后一批货物供货完成之日3个月,以先到期之日为准,20个工作日内,供方将如下付款依据【与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关全部资料】提供给需方,需方在拿到以上单据并确认无异议后第60个工作日将合同总价的20%即元(大写:

元整)支付给供方。

如果在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供方要求需方提前支付该笔款项,供方应向需方递交提前付款的书面申请(函件或邮件),并且供方承诺按照比例(如下公式)降低该笔合同付款金额、并由需方从该笔合同付款中直接扣除。

●该笔合同价款降低金额=该笔合同款金额*提前支付天数(“收到票据后第60天”与“实际付款日”的天数差异)*利息(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降低后的合同价款金额=该笔合同付款金额-合同价款降低额度

 

5.4.5质保款/质保金:

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质保期届满,需方收到如下付款依据【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第60个工作日支付给供方该合同总价的10%即元(大写:

元整)(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需方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设备质保期”定义详见本合同1.14条款。

如果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发出的消缺通知后15日内不履行消缺义务的,则发包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消缺,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并在质保期届满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承包方。

5.3.6若需方对供方提供的上述付款依据存有异议,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需方要求方式提供付款依据,且需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付款延迟的责任。

5.5一旦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罚款,需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有关款项。

6交货与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

6.1.1基础环:

第一批台基础环,在前到达机位现场。

第二批台基础环,在前到达机位现场。

第三批台基础环,在前到达机位现场。

6.1.2塔筒:

第一批台塔筒,不迟于前到达机位现场。

第二批台塔筒,不迟于前到达机位现场。

第三批台塔筒,不迟于前到达机位现场。

第四批台塔筒,不迟于前到达机位现场。

6.1.3如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需方可以调整具体交货的时间,但需方应提前天通知供方。

需方可以要求供方推迟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传真为准(提前天)。

图纸、资料与塔筒同时交货。

6.2交货地点:

施工现场的各指定机位点或其他位置车板交货。

6.3设备运输方式由供方提出,需方确定。

供方交货前天通知需方,具体进场时间根据需方项目经理提出的要求确定。

供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以及因运输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害所引起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6.4技术资料必须按照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要求交给需方。

一旦发现由于供方原因使得技术资料缺少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通知7天内将补充资料交给需方,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技术资料交付:

塔筒厂家应提供出厂资料3套正本并按发包方要求胶装成册并提供全套电子版文档光盘一套、U盘两套(pdf格式),每批次资料随货物到达现场。

6.5在运输中如发生合同设备损坏和丢失,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向需方补供货物,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因此延迟交货时间的,由供方按照本合同10.7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需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

6.6供方根据风电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和道路条件,应在运输塔筒时使用所车型为,马力不小于,底盘高度不小于的车辆,其他要求为。

6.7对于具备条件并能直接运输至机位点的塔筒设备由供方直接运输至机位点。

对于不具备条件并无法及时运输至机位点的塔筒设备需要堆放在现场指定的堆场(堆场由需方负责租赁并承担费用),在条件具备时再由投标人运输至机位点,上述二次倒运过程中所使用的吊装机械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其他均由投标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6.8供方负责牵引、路面防滑、开道、护送等相关工作(牵引、路面防滑、开道、护送等工作的措施费用、相关协调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负责),务必保证塔筒设备能够顺利的在需方指定的机位或其他位置车板交货。

7包装与标记

7.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要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应在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供方应标清楚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

7.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目的地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机组图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注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装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清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四份。

7.6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外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各种备件的松散零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应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现场交货时保持交付的所有货物整洁。

7.10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受损坏或丢失的,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生,供方均应负责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更换,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因此延迟交货时间的,由供方按照本合同10.7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需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

8技术服务与联络

8.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并负责合同设备在安装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现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现场补助费、节假日服务费、食宿等均由供方自理。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0日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9.1.2需方有权派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标准,并不因此向需方另收取费用。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和见证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9.1.4供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提供:

9.1.4.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提前5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纪录(包括中间检验纪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生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实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复进行该项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无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的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减少或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的责任。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并经需方监造人员签字确认合格后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

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负责后,由供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抵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需方应在开箱检验前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能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三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和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原则不超过72小时)提供或更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纪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需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6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责。

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缺陷、损坏、短缺,由供方负责修理和更换。

修理时间或更换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情况之后的1周,否则按10.9款处理。

9.2.8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合同约定地点之日起的三个月。

9.2.9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保证与索赔

10.1设备质保期是指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产品交付后18个月(以先到期之日为准)。

如果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责任有更高的规定和要求,则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要求执行,并不因此降低供方的责任。

10.2供方保证其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且满足本合同及需方确定的全部技术质量的要求。

供方保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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