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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刑事证据

一、刑事证据:

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用以确定嫌、被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或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切实体事实和相应程序事实的载体。

定案证据:

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

(一)基本特征

1、【客观性】证据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想象、估计、猜测、推论等——首要属性、最基本特征。

要求办案人员摒弃主观臆测和擅断,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①内容须实际存在,独立于各诉讼主体的主观意志。

②须在诉讼过程中被一定的诉讼主体发现、收集、审查判断,并最终用于判明案件事实。

③收集证据需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2、【关联性/相关性】作为证据的事实须同案件有客观联系。

其实质是客观性的表现,客观性是相关性的必要前提。

①证据反映的事实须是法律可调整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

②与案件客观联系的事实从整体上来说,应包括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全部事实。

③任何与案情不具客观联系的事实,都不能被判定为证明嫌、被有罪的有效依据。

★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品格、类似行为、特定诉讼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3、【法律性/合法性】证据须是法定诉讼主体、依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事实。

①主体②手段→非法证据③形式→法定证据种类(警犬辨认、心理测试、鹦鹉学舌、匿名信……非法定证据种类,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争议:

否定:

证据只需具备客观性和相关性就能构成对事实的证明力,法律性可以成为证据的属性之一,但不应成为影响证据资格的基本属性。

❀肯定:

①刑事证据的存在是因为这个社会有法律,而其要证明的事实本身也是一种法律事实。

证据作为法律生活中证明法律事实的一种认识工具,其存在本身就离不开法律。

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脱离了法律,这种事实的存在就没有现实意义。

②…………事实的表现形式由我国刑诉法规定,这有利于提高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效力,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③…………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主体、程序由刑诉法严格规定,而这本身是为了保障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

一种事实材料若想具备证据资格并最终成为定案依据,三要素须同时具备。

客观性是基础,关联性是待证事实和证据事实的客观性的互相联系之体现,法律性则是上述两性的必要保障。

(二)意义:

对刑诉任务的完成起着核心作用

①是审查案件事实的唯一合法手段

②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避免冤假错案的首要前提就是有充分确实的证据

③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重要武器

④有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⑤有助于实现刑诉的教育任务:

A、有助于增强群众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激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B、一定程度上可迫使一些有犯罪企图的人放弃歹念

C、可反映出一些单位在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促使其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二、法定证据种类固定证据的方式不影响证据性质

NO.48

(2)

提示

物证

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存在方位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

同:

都须借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

异:

反映和表现案情的途径不同

作为证据的书面文件,可兼为物证和书证。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等需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证人证言

①形成过程:

感知——记忆——表述

②形式:

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内容特定性、较强主观性、较大易变性

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不可替代性、内容特定性、证明直接性、证明倾向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

①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③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

(NO.53)

✪证明全面性、直接性;口供内容虚假性、易变性

鉴定意见

对象:

专门性事实问题

✪科学性、程序性、书面形式、结果确定性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①主体:

办案人员;

②勘验:

现场、物品、尸体;检查:

人身(勘死检活)

③方式:

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音像设备、电子计算机和其他视听记录及还原技术为特征的仪器设备所显示出来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

录音、录像

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常见: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博客、微博、电子签名、域名……(注意光盘:

看具体的证明对象)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1]物、书证

【强制排除】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

②书证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

③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

④对物、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⑤收集程序不合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2013《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9: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可补正或作合理解释】

①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②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③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说明中无签名的;

④有其他瑕疵的。

❀《刑诉法解释》NO.106: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证人证言

【不能作证人】单位;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强制排除】

①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依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③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⑤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⑥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⑦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⑧暴力、威胁

【可补正或作合理解释】

①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②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③…………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④…………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需印证方可采】

①认知、表达有一定困难,但未完全丧失

②亲属、密切关系人所作的+有利

③利害关系冲突人所作的+不利

【前后矛盾】能合理解释+印证=审;不能解释+印证=前;不能印证=均不可采

[3]被害人陈述:

【强制排除】暴力、威胁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强制排除】

①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②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③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013《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8: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排除(肉刑或变相肉刑,或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可威胁、引诱、欺骗]

“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可补正或作合理解释】

①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5]鉴定意见:

科学性、程序性、书面形式、结果确定性、专业程度高;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无瑕疵状态,一律排除,不得补正

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或违反回避规定的;

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⑧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⑨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⑩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有正当理由→延期/重新鉴定

→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检验,检验报告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但经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参考。

[6]勘验、检查笔录:

【强制排除】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7]辨认笔录

【强制排除】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未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可补正或作合理解释】

①主持人少于2人

②未向辨认人详细讯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③对辨认经过、结果未制作专门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辨认笔录无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章

④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

⑤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

[8]侦查实验笔录

【强制排除】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强制排除】

①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理论分类

划分标准

种类

来源

原始

传来

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直接

间接

存在、表现形式

言词:

语言表述

实物:

实物形态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被’的

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与嫌、被的利害关系

控诉

辩护

原始vs传来

原始证据直接从第一来源获得,同待证事实距离最近,未经其他中间环节的转述、传抄,能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本来面貌。

Eg:

嫌、被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原件,犯罪现场遗留的尸体、物品、痕迹等。

传来证据间接从非第一来源获得,同待证事实距离较远,经过了中间环节的转述、传抄,失真可能性较大,传递的次数一般与其证明力成反比,故其证明力相对原始证据要小。

Eg:

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书证的抄本、影印本,复印的各种证物和复制品,犯罪现场照片、模型、录像等。

在司法实践中,应尽可能使用原始证据。

【传来】

1、作用

①司法实践中一开始往往难以收集原始证据,常需通过传来证据去发现和收集原始证据;

②传来证据可作为审查判断原始证据的重要依据;

③在无法收集或难以提取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传来证据可替代原始证据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2、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①原则上应收集和提取原始证据,只有原始证据的收集和提取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传来证据

②应尽可能收集最接近原始证据,转述或传抄次数最少的传来证据,且经查证属实并能够反映原始证据的外形、特征或内容

③不能收集使用道听途说、来源不明的传言

直接vs间接:

无真假之分

【直接】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1、特征:

多表现为言词证据→一定可变性、反复性,虚假可能性较大。

2、规则①准确识别②依法收集③严格审查判断④孤证不能定案:

其本身的真实性还需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间接】不能单独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需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并运用推理方法来反映。

1、特征:

①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间接的

②…………………………证明方法是推断的

③表现形式多样,实物证据形式较多→稳定性,客观性较强。

2、作用:

[1]往往是侦查破案的先导:

侦查阶段,直接证据往往很难取得,此时需借助间接证据为侦破案件提供有力指引;

[2]是审查判断直接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

[3]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时,间接证据确实、充分也可定案:

《刑诉法解释》NO.105:

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④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4]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有利于锻炼司法人员判断案情的思维技能,培养思维的灵活性。

四、刑事证据原则

原则

含义和体现

证据裁判原则

含义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体现

①认定案件事实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须有证据能力,即有证据资格;

③用于定案的证据须是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

❀2013《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12:

①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机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自由心证原则

含义

证据的取舍、证明力有无及大小、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对。

❀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基础;须符合逻辑规则与经验法则

体现

①自由判断②内心确信

五、刑事证据规则

关联性

含义

作为证据的事实须同案件有客观联系。

排除

品格、类似行为、特定诉讼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证据

传闻证据

含义

直接言词证据:

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及其准备期间以外所作陈述,不得作为定罪依据。

[♪排除的是证明手段,而非事实]

不具可采性

①不是最佳证据;

②不是在宣誓如实作证后作出的;

③陈述者本人不到庭,无法交叉询问;

④法官无法考察陈述者作证时的行为举止。

我国

未明确具体规定,但相关条文吸纳了这一规则的精神:

《刑诉法》NO.187:

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意见证据

含义

证人作证只能就自己感知的过去的事实作陈述,不能将自己的推断、判断作为证言。

主要规制证人和鉴定人的作证和鉴定活动。

我国

刑诉法未规定,但《刑诉法解释》NO.75

(2)体现了意见证据规则的精神: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依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补强证据

含义

为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证言、陈述、供述)。

自由心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条件

①证据能力②不受支配③独立来源④有关即可

我国已正式确立

《刑诉法》NO.53:

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

《刑诉法解释》NO.106: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标志着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刑诉立法中的正式确立。

最佳证据

含义

原始证据规则: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要求

书证应尽量提供原件;若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不具可采性

自白任意性

含义

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

《刑诉法》NO.50:

“不能强迫自证其罪”。

非法证据排除

含义

非法证据:

严格应称“非法证据材料”。

广义:

证据合法性的一种对称,包括四种情形:

①证据内容、②表现形式、③收集提供证据的人员、④收集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具备其一即为非法证据。

狭义: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

规则

两类:

①强制性排除②自由裁量的排除

(一)排除范围

(2)排除程序

 

主体

公检法均有义务

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结果

①不得作为报请、批准、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依据

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的→应当不批捕/决定不捕

检退回补侦

已移送审查起诉的→or

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判决的依据

检事前监督

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应当调查核实

——确有→纠正意见;

犯罪→追究刑责(立案侦查)

法院排非程序

告知义务

NO.97:

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启动

①依职权:

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庭调查(审判中的审判)

②依申请:

当事人、辩护人、诉代→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申请时间

①应当→开庭审理前:

当事人、辩护人、诉代申请+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检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②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庭审过程中

存疑→提出申请后or.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检应当证明

法院审查——→

无疑→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审理→再以相同理由申请

不再审查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及

证明方式

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公诉人①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其他证据;

②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③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1]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

①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公章,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②不能单独作为取证过程合法的证明根据

[2]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有关侦查人员或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①检可以提请法院通知

法院通知→应当出庭

②法可以通知

③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以要求

证明标准

完全排除非法取得可能性

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排除

→告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代

二审阶段应当审查

①一审法院对排除申请未审查+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②不服一审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检抗诉or.自诉人及法代上诉

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代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排除

六、收集、运用规则

收集

50: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自白任意性≠沉默权]

保密

5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纪委√]

(1)供述、证言、陈述——

[1]原则:

应当重新收集;

[2]例外:

①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②来源、收集程序合法+③有其他证据相印证+④经检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可作为证据使用

(2)其他——①经检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可作为证据使用[♪应以该机关名义移送]②经法庭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可作为定案根据

利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高法解释》105: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矛盾证言的认定

《高法解释》78

(2):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矛盾时的采信规则

《高法解释》83:

①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②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③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口供的补强规则

《高法解释》106: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破案经过等材料的认定

《高法解释》108:

①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②对到案、抓获经过或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特殊人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认定

《高法解释》109: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自首、坦白、立功

《高法解释》110:

①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②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累犯、

毒品再犯

《高法解释》111:

证明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

被告人

年龄

《高法解释》112:

①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②证据不足的,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应当出庭&.可以不出庭

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代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出庭作证

②警察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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