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技改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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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技改和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管理
一、技术改造的含义
(一)定义:
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把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发挥现有企业的设备、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优势结合起来,以提高效益,调整结构为目的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二)要点:
1、依托现有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3、目的是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二、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工信委负责组织管理、审核上报本地区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
三、支持重点
工业各行业中小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善装备水平,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
四、申报范围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中小微型企业。
根据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工业中小微型企业。
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含),不在此范围内的项目,不纳入资金安排计划。
五、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符合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二)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按照投资管理规定进行了备案或核准;
(四)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土建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六、项目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当地师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师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兵团发改委、工信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请示(兵直单位直接上报兵团发改委、工信委)。
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或自行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有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5、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7、项目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8、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项目审批。
兵团发改委和工信委联合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三)投资计划上报。
项目批复后,兵团发改委和工信委联合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四)投资计划下达。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进行审核后,统筹平衡资金,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七、技改专项资金拨付方式
采用补助方式,原则上一次性安排。
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10%计算。
八、申报时间
每年的四季度开始申报次年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如有变化,以正式通知为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一、管理部门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信委、财务局负责项目组织、审核上报本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二、支持重点(以下为2012年支持重点,每年都有调整)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
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
为装备制造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
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
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为重点,为新兴产业配套的企业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
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
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
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
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
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经济效益良好;
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二)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已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
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
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三)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5.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6.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8.其他。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其他。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3.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4.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
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1.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2.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4.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二)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1.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2.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
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五、项目申报
(一)按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
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
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
),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同时,项目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当地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务局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兵团工信委和财务局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兵团工信委和财务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每年上报时间都会有所变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