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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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

2014年XX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查对象

全镇各行政执法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为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对象。

二、评查范围

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8日已办结的各类行政执法案卷(随机抽取各单位所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

三、评查标准

按照《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和《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要求,评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文书格式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等。

四、评查时间和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4年7月1日至7月4日)。

根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镇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于7月4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同时报送该时间段的行政执法案卷统计表及目录。

(二)检查阶段(2014年7月5日至7月25日)。

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自查自评的情况,镇人民政府党政办组织人员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根据各执法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10件(不足10件的,按实际办案数提供)。

(三)总结阶段(2014年7月25日至8月1日)。

镇人民政府党政办根据自查自评和集中检查的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将落实情况和总结报送两办督查室和效能办。

同时,评选优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各5件,予以通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二)强化监督,督促整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加强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有效落实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举措。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落实整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

(三)认真总结,指导办案。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以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契机,及时提交评查总结。

通过评选优秀行政执法案卷,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积极指导办案实务,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办案能力。

附件:

1.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2.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附件1: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三)卷内材料按下列基本秩序装订:

 1.法律文书部分。

(1)立案呈批文书;

(2)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3)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听证通知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有关送达法律文书;

(8)其他法律文书。

2.证据部分。

(1)当事人自然情况证明文件;

(2)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询问笔录;

(4)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5)书证;

(6)物证照片(含查封和扣押清单、抽样取证清单等);

(7)鉴定结论;

(8)视听资料或翻音文本;

(9)听证笔录;

(10)附卷物证目录;

(11)其他证据。

3.执行部分。

(1)行政处罚罚没收据;

(2)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情况说明;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4)结案呈批文书和结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实体要求

(一)主体合法。

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是由具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证据与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一致。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适当。

1.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求如下(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调查取证阶段。

1.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

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2)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4)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5)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6)调查笔录中的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按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

(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5)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

(6)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7)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8)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1)有案情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章。

(二)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和申辩。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的完整记载;

(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3)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5)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适用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3)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

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

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

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处罚审批程序。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处罚权限进行处罚;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3)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

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违法事实的表述清楚,符合法定格式;

(2)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过程中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三)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文书规范。

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形式;

2.给予罚款处罚的,实行罚缴分离,有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副本;

3.没收财物的应有规定票据和物品清单。

 

 

附件2: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二、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一)普通许可事项。

1.申请与受理阶段。

(1)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和法律规定的附件;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通知书;

(3)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注明日期;加盖受理机关印章。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也要出具相应凭证,并告知理由和诉权。

2.审查与决定阶段。

(1)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的记录;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或公告;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5)依法应当听证,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文书或公告文书;

(6)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听证笔录;

(7)有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有行政许可证件副本或存根。

3.时限规定。

(1)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场决定或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十日的呈批文书,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2)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方式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期十五日的呈批文件,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审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时限的例外: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但有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的文书。

(二)以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以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根据不同项目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案卷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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