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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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检)测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开展环境监(检)测业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检)测业务的受理、审核,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目录管理。
组织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人员进行持证上岗考核,对环境监(检)测业务的质量管理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检)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境监(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实验仪器设备及质量控制体系等审核后方可开展环境监(检)测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环境监(检)测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二)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监测;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
(五)环境损害评估监测;
(六)电磁类和电离类辐射环境监测;
(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检测;
(八)单位、个人的咨询服务类检测;
(九)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
(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环境监(检)测业务的监(检)测项目,是指经国家或者省级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确定的监(检)测项目。
第七条申请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检)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取得国家或者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
(三)在本省范围内具备与开展监(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实验室;
(四)监(检)测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检)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五)具备与开展监(检)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实验仪器设备;
(六)具备开展监(检)测业务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申请开展环境监(检)测业务,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和《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国家或者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
(四)实验室场地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从业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检)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六)与申请开展监(检)测项目相关的实验仪器设备清单及技术指标;
(七)
(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以上材料各2份,其中
(二)至(五)项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九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告知,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组成专家组,按照《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核查要点》(附件2),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通过审核的,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未通过审核的,予以书面告知,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四)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列入《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列入《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复查审核:
(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重新换发,应当在换发后的10日内申请;
(二)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的有效期内,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持证人员和从业范围、重要监测仪器设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
复查审核程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列入《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方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环境监(检)测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列入《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检)测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确定的监(检)测业务范围、监(检)测项目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监(检)测业务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进行,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环境监(检)测责任追溯制度,对出具的环境监(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结论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环境监(检)测报告和相关监(检)测数据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对承接的环境监(检)测工作不得分包或者外包;
(四)对在环境监(检)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五)对出具的环境监(检)测报告,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将环境监(检)测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保留不少于6年;
(六)于每年度的1月31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环境监(检)测工作总结(附件3)。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检)测工作,组织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每3年组织开展1次质量考核。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辖区环境监(检)测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对发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检)测工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环境监(检)测工作,整改合格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验后方可恢复环境监(检)测工作。
(一)在委托的环境监(检)测工作中,存在未按合同规定开展监测工作或报送监测数据的;
(二)提交的环境监测数据由未取得环境监(检)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环境监(检)测质量事故的;
(四)未建立环境监(检)测责任追溯制度的。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检)测活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从《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中予以注销,停止其在本省范围内的环境监(检)测活动,并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超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监(检)测业务范围、监(检)测项目和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检)测业务的;
(二)环境监(检)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复查审核的;
(四)环境监(检)测活动未履行保密义务;环境监(检)测报告和相关监(检)测数据未经委托方许可,擅自对外公布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对承接的环境监(检)测工作分包或者外包的;
(五)对在环境监(检)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环境监(检)测工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保留环境监(检)测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的;
(七)环境监(检)测活动中存在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八)整改期间擅自开展监测工作的;
(九)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十六条被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注销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列入《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
第十七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检)测活动中篡改、伪造数据以及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
附件1
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
监(检)测目录管理申请表
综合类 □
专项类 (水□气□声□土□其他□)
申请机构 (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监制
二O一七年
填 表 说 明
本表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环境监测目录管理的专用表格,除首页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字外,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
〔1〕机构名称:
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申请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名称一致。
〔2〕成立时间:
指申请机构的最初成立的时间。
如机构发生名称、资质变化等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表中说明。
〔3〕主管部门:
指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一、基本情况
检测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
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监测仪器设备总值
监测能力目录类别
综合类□
专项类□
水□、气□、声□、
土□、其它□
所在地
市县(区、市)
通讯地址
邮政
编码
传真
E-mail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在职人员情况
共名;
其中:
高级职称名;中级职称名;
初级职称名
监测技术人员情况
监测技术人员数量:
名
现有资质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
证书编号
有效期(起、时间)
实验室认可
证书编号
有效期(起、时间)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实验室总面积:
(平方米)
检测机构组织机构框图:
质量管理体系框图:
监测范围及业务变化情况(自单位成立之日起)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
别
职称
从业
时间
上岗证
编号
上岗证
项目总数
上岗证项目
三、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生产
厂家
型号规格
出厂编号
准确度等级/
不确定度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四、申请目录管理的环境监测能力一览表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分析方法
分析仪器
仪器参数
数量(台)
持证人员
上岗证书编号
一
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
1
2
…
二
环境空气和废气
1
2
…
三
土壤和水系沉积物
1
2
…
附件2
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核查要点
表1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评审表
序号
内容
认定标准
认定结果
备注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满足
1
机构和人员
1.1
机构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满足
不满足
2.具有固定的实验场所
满足
不满足
1.2
人员
3.监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满足
不满足
4.具有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满足
不满足
2
实验条件
5.取得国家或者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满足
不满足
2.1
实验用房
6.业务用房设施(实验室布局、条件、特殊实验室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满足
2.2
仪器设备
7.有申报监测项目所需、通过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满足
8.仪器设备、玻璃器皿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清楚明确、完整、齐全,易于使用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满足
2.3
药品试剂的管理和使用
9.药品试剂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规范
满足
基本
满足
不满足
3
质量保证
10.具备开展监(检)测业务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满足
不满足
表2申请的环境检测项目审查表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分析方法
分析仪器
仪器参数
数量(台)
持证人员
上岗证书编号
审查结论
一
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
1
2
…
二
环境空气和废气
1
2
…
三
土壤和水系沉积物
1
2
…
附件3
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年度工作总结
***公司
*年*月*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情况
(一)已登记的能力认定项目等情况
(二)已通过的持证上岗考核项目、人员等情况
三、**年底环境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环境检测业务开展情况
(三)质量控制与保证工作开展情况
四、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表1
**公司**年度环境检测业绩一览表
序号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检测单位
监测收费(元)
注:
按合同编号顺序填写。
表2
**公司**年度环境检测工作开展情况一览表
序号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检测单位
监测项目
监测日期
报告编制日期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1
……
二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1
……
三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监测
1
……
四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
1
……
五
环境损害评估监测
1
……
六
油气回收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1
……
七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检测
1
……
八
电磁类和核技术利用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或者个人剂量检测
1
……
九
单位、个人的咨询服务类检测
1
……
十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
1
……
十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工作
……
(二)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工作
……
(三)
地表水环境质量检测工作
……
(四)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
……
(五)
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检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