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_3篇(共3页)1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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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范文篇一

  为了给违法违章建筑户自行拆除、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经研究决定,限20xx年5月20日至5月22日三天内,违建户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凡在该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视情减轻或免于处理。

否则,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并从严从重查处。

  特此通知!

  xx县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5月19日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范文篇二

  刘江:

  经查,你户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团结村地段,建480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户于7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

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

  xx县行政执法局鹤立中队

  年月日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范文篇三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

自行拆除的,免于罚款。

  第五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在限期内拆除的,免于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定的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六条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

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第七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

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前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第九条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举报电话:

  市规划局:

  xx区:

XXXX年4xx

  xx区:

  第十四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拆除违法建筑,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五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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