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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大调解相关制度

 

吉乐乡“大调解”相关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大调解程序

一、受理矛盾纠纷,逐级依法调解。

二、告知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调查核实矛盾纠纷情况。

四、实地调解。

五、调解文书归档。

六、回访。

 

         

          

 

大调解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一、每半个月上报一次矛盾纠纷,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特大事故六小时上报。

二、各村信息报送员,必须强化工作责任心,不能遇事不报,迟报,瞒报和乱报。

三、对成功调解和未调解的矛盾纠纷要有详查记录,并以表册形式备案。

四、由信息报送员廷误上报时间,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应责任。

五、严格信息的保密制度。

 

大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方针和“加强领导,关心群众,化解矛盾,严格纪律”的工作原则。

二、坚持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各村要及时收集、处理和报告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

三、每月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一个季度督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集中分析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尽心尽力为群众排扰解难,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清除各类矛盾纠纷。

四、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限期解决。

五、建立回访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实行事务跟踪、回访,防止矛盾反复,消除不稳定因素。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除即时清结的外,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大调解中心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

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

乡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每周报司法所;司法所建立每月分析报县调处中心;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

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

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和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可以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共同采集,编写调解信息。

第三条各村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乡党委政府。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

第四条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

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

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

第五条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

第七条对全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村、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八条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吉乐乡人民大调解中心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乡大调解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综合督察室,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二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三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

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村和单位。

第四条乡调处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乡调处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处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第六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七条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

第九条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大调解工作检查督办制度

1、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

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对各村的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2、各村调处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乡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

加强督导检查。

3、乡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村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乡主要领导。

4、对检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违法、违纪的调处人员及时纠正和处理;严重失职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大调解教育培训制度

1、全乡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努力提高广大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推动全乡大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

2、全乡广大调解员要全面了解县、乡有关加强大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部署,明确大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和要求,系统掌握大调解工作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熟练并灵活应用调解方法和技巧。

3、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乡调解中心制定培训计划,层层抓好落实。

4、乡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全乡调解员骨干培训(年度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是各村调解委员会成员;有条件时可组织开展大调解工作观摩或考察活动。

5、乡司法所负责辖区各村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

6、教育培训活动要采取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调解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大调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1、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各村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考核。

同时接受县大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考核。

2、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3、考核工作实行常规考核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地分解量化,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

4、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

5、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各村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村组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5)涉及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在接到调处中心通知后,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

(6)接到群众设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

(7)对调处中心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者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

(8)其它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纠纷调解限时办结制度

1、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2、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有关部门、县镇(区)对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矛盾纠纷办结后,应及时备案、组卷、存档,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书面报告原因。

 

联动调解制度

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联动调解制度。

乡、村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联动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季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联动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联动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

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劳资纠纷,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乡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乡、村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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