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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为加强本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减少矿山安全事故,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止“违章作业”,增强职工安全思想意识,人人做好自主保安,管理做到“安全无小事”,发挥群众监督,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执行“先安全后生产”与“奖惩逗硬”原则。

第二章入井规定

第三条入井必须穿戴整齐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物,违者每次处20.00元罚款。

第四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违者每次处100.00元罚款。

第五条严禁酒后入井,违者每次处50.00元罚款。

第六条严禁失爆矿灯入井,违者每次处20.00元罚款,属充电工责任每次处充电工20.00元罚款。

第七条情绪激动,精力不集中不准入井,违者每次处20.00元罚款。

第八条未报到注册,非本矿井下人员私自入井,处领路人、当事人、井口值班员各20.00元。

造成严重后果另处。

第九条违反第二章入井规定强行入井者,每次处100.00元罚款。

第三章顶板管理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未按“三直一平两畅通”的要求处理工作面,处班组200.00元,现场管理人员50.00元罚款。

2、严禁空顶作业,每根支护间距不得大于1.2米,距煤壁、邦不得超过1.5米。

违者对当班罚款100.00元,处班长20.00元罚款,处安全工20.00元罚款。

3、放炮打倒的支护恢复不及时,对安全工每次每根处5.00元罚款。

4、掺光头支柱、在浮煤、浮矸上支护或支护不牢固,每次对安全工处20.00元罚款。

5、严格敲邦问顶。

工作前班长、安全工首先进行敲邦问顶,对有隐患部位处理后,其他人员方可作业,违者每次处班长、安全工、提前作业人员各20.00元罚款。

造成后果另行处理。

6、放炮后烟雾未散尽不准进入工作地点,违者每次处提前进入人员50.00元罚款。

7、管理人员现场监管不力,处5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另行处理。

8、顶板破碎地段,顶距不得大于1米,违者每次处班长、安全工20.00元罚款。

9、清理顶板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地点,不按规定每次处违章者20.00元罚款。

10、在工作地点乱坐,采空区乱窜者每次20.00元罚款。

11、支护不牢固,每次处当班50.00元罚款,班长、现场管理员各处20.00元罚款。

12、对煤壁煤邦不清理,支护不帖邦,每次处班长、安全工各20.00元罚款。

13、采煤工作面贴邦不打临时点柱,每次处班长5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1、煤巷掘进支护距碛头2米,柱顶距1.2米,超出处当班50.00元罚款,班长、现场管理员各处50.00元罚款。

2、支护不牢固、不背邦,每次处当班50.00元罚款,班长、现场管理员各处20.00元罚款。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十二条风筒距煤巷碛头在5米以内,岩巷距碛头在10米以内,瓦斯超限距碛头1.5米以内,违者每次处瓦检员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风筒悬挂不平,且有漏风,每次处瓦检员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因停电、停风,未撤出人员,每次处瓦检员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不按措施排放瓦斯每次处瓦检员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风流、风量发生变化不查明原因或不采取措施处理,每次处瓦检员3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局扇安装未按《规程》要求布置,每次处瓦检员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处当班瓦检员20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未执行“一炮三检”,每次处瓦检员5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对损坏通风设施者每次处责任者本人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进出不随手关风门者,处当事人50.00元/次。

造成重大事故另行处理。

第五章提升运输

第二十二条严禁人员赶乘绞车,违者第一次处200.00元罚款,知情人员未制止,未检举,第一次处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甩道、回风下山、运输下山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违者对违章者本人每次处50.00元罚款。

对当班绞车司机、摘挂钩工各处20.00元/次。

第二十四条绞车运行时,严禁碛头、巷道沿途有人作业。

违者对违章人员每次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甩道、回风下山、运输下山下挂人员发送信号后迅速进入躲硐内,同时制止该处人员通行,违者对该处挂钩工处50.00元罚款。

对拒不听从强行通行者本人每次处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绞车司机接班后,首先开车试运,对钢绳、绳卡、固定螺丝、制动系统、信号系统进行检查,其中一样存在隐患拒不开车,并及时报告,每缺一次处绞车司机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号不清不开车,违者每次处绞车司机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严禁放飞车,凡出现一次处5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绞车司机擅自离岗、窜岗,每次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属绞车司机责任造成的跑车,每次处50.00——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绞车司机、挂钩工接班后,首先检查阻车器、挡车栏是否正常,不能正常,恢复正常后再运行,必须保证地滚正常转动,每查出一次处绞车司机、挂钩工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提升巷未按要求使用护绳,处理绞车司机、摘挂钩工20.00元/人次。

第三十三条安装挡车栏、阻车器未使用,处绞车工、摘挂钩工20.00元/人次。

第三十四条上、下挂钩人员随时对连扣、插销、矿车碰头、钢绳头进行检查,每缺一次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提升超过规定重车个数挂车,处下挂钩工20.00元/人次,造成重大事故另处。

第三十六条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因挂钩责任造成跑车,第一次处50.00元罚款,二次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绞车司机必须如实填写绞车运行记录。

第六章放炮管理

第三十八条放炮位置未按《规程》规定位置放炮,处当班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20.00元/人次。

第三十九条放炮器钥匙未随身携带,每查出一次处放炮员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未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处当班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20.00元/人次。

第四十一条不用放炮器放炮或用单线放炮处当班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50.00元/人次。

第四十二条放炮时未按规定布岗站哨,通知相邻工作地点撤人,清查人数,违者每查出一次处放炮员20.00元罚款,严禁掏瞎炮。

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处理瞎炮一次处罚50.00元,(注:

瞎炮处理,上、下、左、右平行炮眼30公分打眼爆破)

第四十四条未执行“一炮三检”,不装水炮泥、黄泥,违者处放炮员、装填人员20.00元/人次。

第四十五条因停风、停电、瓦斯超限放炮,处瓦检员、放炮员50.00~100.00元/人次。

第四十六条相邻工作面不准使用同一组放炮线,违者处放炮员20.00元/人次。

第四十七条放炮后必须将放炮母线扭成短路状态,查出一次处放炮员20.00元/人次。

第四十八条放炮线不准与电缆线同挂一侧,出现一处处罚放炮员20.00元/人次。

第四十九条放炮线接头必须使用胶带包扎完好,高度不得超过1.2米,分开悬挂,违者处放炮员10.00元/人次。

第五十条未按其他有关规定放炮者,每次处放炮员20.00元/人次。

第七章设备管理

第五十一条每位入井人员对井下电器、通风、提升、抽水、供风设备、设施必须加强保护,出现损坏对责任人处50.00元/人次罚款。

情节严重照价赔偿另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水泵严禁干抽,查出一次处责任者本人50.00元/人次。

第五十三条放炮时必须将设备撤出20米以外,不能搬动的设备加强保护,违者处责任者本人50.00元/人次。

第五十四条需加油保养的设备随时检查油位变化。

出现干转处责任人50.00元/人次。

第五十五条采煤面的刮板运输机顶板垮落前,空区部分应拆至安全地段,出现一次淹埋设备,对当班处100.00元罚款。

重大损失另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失爆设备严禁入井,出现一次处责任人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井下每出现一处失爆现象,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八章工程质量

第五十八条未按矿方规定工程质量施工,处班组50.00元/处,另改正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支护规格16厘米——20厘米园木或半园木,戴帽支护,巴耳料长度50厘米,顶距1.2米,不合格每次处现场管理人员20.00元及班组5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煤巷掘进戴帽背帮支护,规格16——20厘米,顶距1.2米,未按《规程》规定支护时,处当班20.00元/人次。

第六十一条采煤面、煤巷支护距碛头、煤壁间距不得大于2米,出现一次扣20.00元/人次。

第六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收尽浮煤,不准留有顶、底煤。

每查一次处班长、炮工各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岩巷每10米打一个中线眼,每5米打一个腰线眼,未按规定每查一次处班长、炮工各2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煤巷每3米打一个腰线眼。

支护后保证净宽度。

每2米一个风筒眼,每缺一个处炮工1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保持水沟畅通,巷道清洁,材料堆放整齐,不符合,每次罚此处作业班组各20.00元。

第六十六条建立专门台帐,设专人管理,不符合处相关人员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分开装运,未按规定执行处责任人20.00元/人次。

第六十八条炸材堆放地点必须远离电源,守护人员必须穿棉质衣物或抗静电衣物,未按规定执行处责任人员20.00元/人次。

第六十九条将雷管、炸药丢失、私藏、私存、私送、盗卖、转借他人使用处罚500.00元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章奖惩

第七十条凡检举“三违”者,经查实,给予检举本人每次50.00元以上奖励,在当月中兑现。

第七十一条对严重浪费材料者,处10.00元——50.00元/人次并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对积极参加抢险或避免重大损失者,给予本人每次30.00~100.00元以上奖励。

第七十三条管理人员现场违章指挥,处50.00——200.00元/人次罚款。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处。

第七十四条井下睡觉者每次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七十五条班组违章,定立攻守同盟,一经举报查实,对违章班组处500.00元以上罚款,另处个人200.00元以上罚款。

第七十六条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处肇事人员医疗费用70%的罚金,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为“三违”人员作伪证、包庇、隐瞒事故真相,除与违章人员同等处罚外,另处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七十八条打击报复,嫁祸他人,每次处200.00元罚款,造成他人伤害交公安机关另行处理。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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