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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整体管理水平,杜绝发生生产事故事故,保障员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涉及工程承包、劳务分包以及有合同关系的专业分承包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制。

建立公司主要副经理工程管理科和项目部组成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第四条为确保本规定的有效落实,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实施处罚,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处罚标准按相应条款执行,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加倍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项目部建立公司经理、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制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必须经过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安全管理岗位、机构与人员管理

1、公司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项目任命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经理、专职安全员。

项目经理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管理,项目安全经理由项目副经理(或项目经理)担任。

项目部要成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文明施工、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等管理小组。

2、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建筑面积在1万(含)—5万平方米(不含)的工程至少2人;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

3、凡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对项目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每人次对项目部处罚500元。

第七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施工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资金的预算,足额地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不得将安全生产资金挪作它用。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

1、三级安全教育:

由公司、项目部、班组负责落实,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2、季节性、节假日和专项安全教育:

公司、项目部针对季节变化特点、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国家重要活动和会议等实际情况,对施工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季节性、节假日和专项安全教育。

3、安全教育必须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落实,所有安全教育记录必须由受教育者本人签字,不准代替签名。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的人员,每发现1人次处罚项目部100元,并要立即整改。

第九条重要危险源和应急预案管理

1、施工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针对工程结构性质、施工特点、重点部位及季节变化情况,做出重要危险源的识别、评价,确定施工现场危险源,编制《危险源清单》,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明显位置设置“重要危险源”公示牌。

2、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和《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条特殊工种管理

特殊工种(指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司索信号工、施工升降机司机、安装工、物料提升机司机、场内机动车司机等)必须持证上岗,无《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禁止进行特种作业。

如有未持《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所持证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进行特种作业的,每人次对项目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的购买、使用控制制度

1、购买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必须“四证”齐全,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由项目安全经理、安全员、材料员、器材员等管理人员负责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禁止投入施工现场使用。

3、项目部对移交分包队伍的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必须办理移交手续,项目部对分包队伍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确保防护用品合格、正常使用。

4、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不正确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每人次或每项次对项目部处100元罚款;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不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每人次或每项次对项目部处200元罚款。

对于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无“四证”或“四证”不齐全的,每批次处罚项目部200元。

第十二条起重设备管理

1、建立起重设备安装、拆除、顶升申报制度。

施工项目的起重设备在安装、拆除、顶升等施工作业3日前,将《起重设备安装、拆除或顶升申请表》报至公司工程管理科。

2、起重设备安装、拆除、顶升作业前,公司委派人员到场监督抽查。

项目部、拆装单位现场无监控人员不得私自进行施工作业。

3、起重设备的辅助工具(容器、绳索、卡环等)使用前,由项目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起重设备辅具检查验收表》,验收合格后相关责任人签字,方可投入施工使用。

违反者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4、起重设备安装、拆除、顶升作业未进行申报,擅自安装、拆除或顶升的,每台(套)次对项目部处罚1000元;已经及时申报,但是监控人员不到位的对项目部500元罚款;无《起重设备拆装方案》或未经审批私自进行拆装作业的,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罚款300元。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工伤事故处理

1、施工现场发生的任何生产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对在事故中擅离职守、抢救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视情节对项目部责任人给予1000—3000元罚款。

触犯法律的,交由执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生事故未报、迟报或瞒报等行为的,视情节处罚项目部1000-3000元,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300—500元。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保护事故现场的,对项目部处罚5000—10000元。

对各级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500—1000元。

3、对于发生重伤、致残六级(含六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项目部处罚5000—10000。

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500—1000元。

4、对于出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每人次对项目部处罚10万元—20万元。

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500—3000元。

5、对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项目评先资格。

对企业造成资质、投标影响的,另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一般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及《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由公司工程管理科审核、主管安全副经理审批,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一周编制完毕报公司工程管理科,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需提前30天上报。

第十五条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六条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向该工程专业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每项处罚项目部300-500元,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通过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每项处罚项目部500-1000元。

未按经审批(或修订后审批)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的,每项处罚项目部300-500元。

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与文明施工管理

1、凡符合《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中相关要求的新开工程项目,经公司领导同意或工程合同要创评市级文明工地的,在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上报《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绘制详细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市级文明工地预申报表》、《临建搭设设置审批表》,公司工程管理科负责审核,经主管副经理确认批准。

对于未按《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造成市级文明工地创评失败,对项目部处罚1000-5000元。

2、公司成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任组长,工程管理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文明施工”或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指导和服务。

项目部成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安全员、各班组组长为成员,对“文明施工”或创建“市级文明工地”负责指导、上报、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公司工程管理科,在工程开工后十日内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文明施工”或创建“市级文明工地”专项交底。

2、公司每月对在施工程项目“文明施工”或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主要副经理。

3、对文明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实际情况对项目部给予300—500元处罚。

再次整改未按期完成的,对项目部加倍处罚。

4、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

每项或每人次对项目部处罚100-200元。

第二十一条现场食堂验收管理

公司、项目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对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食堂进行投入使用前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当地区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由卫生防疫部门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放《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同时,现场食堂要建立人员健康、食品进货台帐。

对于未经验收合格、未取“双证”即投入使用的,处罚项目部300—5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

1、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队,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2、项目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656—2011的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器材,其品种、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品种和数量标准。

3、项目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动火(生产用火、生活用火)作业前,必须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填写《动火作业证》,方可动火。

4、项目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不按规定设置消防组织、未按标准足量配备消防器材及设备设施、私自动用消防器材、私自进行动火作业、消防器材及设备设施破损及使用后检修更换不及时等情况。

违反以上规定每发生一项对项目部处罚100—300元。

5、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由国家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按损失额的50%对项目部进行处罚,按损失额的30%对项目经理进行处罚。

6、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实际情况对项目部给予300—500元处罚。

再次整改还未按期完成的,对项目部进行加倍处罚。

第五章: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月度联检、季节检、巡检和专项检查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

对安全隐患未按限期整改的,对项目部处罚300-500元。

经再次整改还未按期完成的,对项目部进行加倍处罚。

对拒不整改、擅自施工,对项目部罚款1000—3000元。

对严重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工程管理科有权责令项目部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安全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作业及时备案、安全旁站、监督检查

1、项目部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向公司工程管理科书面报备,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人负责安全旁站后,方可施工作业。

2、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施旁站指导管理;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施旁站监督检查,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发现,对项目部视情节情况处罚300—500元。

第二十六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如下达《整改通知单》等其他扣分项影响公司信誉的、受到停工、罚款的),给予项目部500-1000元处罚,影响企业资质、信用等级及招投标的,由公司启动赔偿程序,对项目部处罚5000—10000元。

第六章创优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每年度根据发展需要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或“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及“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成功的给予项目经济奖励,对被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按每平方米2元奖励,对被评为“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按每平方米3元奖励,对被评为“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按每平方米6元奖励,该项奖金由公司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安全保卫和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安全保卫管理

1、为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施工项目部《夜间值班表》、《节假日放假期间值班表》上报公司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备案。

(包括值带班人员、警卫人员的电话)。

项目部将公司和项目部治安保卫主要负责人的联络电话张贴在值班室、警卫室等明显位置,并使值班人员、警卫人员熟悉。

2、公司、项目部必须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轮流值班,法定节假日由公司相关领导、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

值班人员负责公司、项目部的相关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3、违反以上规定各条款或经检查值带班人员脱岗、空岗、睡岗、醉岗的,每人次给予项目部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主管安全副经理任组长,工程管理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工程管理科人员、项目负责人等安全管理人员为组员。

同时,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程管理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项目部设置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项目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协调、联络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工程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6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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