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实务》第6章 各种合同条款的磋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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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实务》第6章各种合同条款的磋商

从交易磋商的内容看,就是合同的各种条款。

磋商这些条款,需要具备一定的背景知识。

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并没有统一规定,可以简单也可以复杂,要看具体的交易而定。

§1品名条款

品名条款也可以叫做品质条款,它包括商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货号、质量、颜色等内容,可繁可简,视商品的性质而定,合同中在“Commodity&Specification”或“NameofCommodityandSpecifications”下显示。

品质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因为商品的品质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对象,品质是否符合要求,最受双方关注。

《公约》以及各国的法律都规定,如果买方收到的商品品质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他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规定好品质条款实在是很重要的。

1.1商品品质的规定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看货交易的情况比较少,商品的品质要借助一定的方法来表示。

这样方法主要有两类:

一是“凭样品买卖”,二是“凭说明买卖”。

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就是用样品来规定商品的品质。

根据样品来源的不同,又可分为下列三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

即由卖方提供样品来确定商品的品质。

在合同一般有“QualityasperSeller’sSample”等语句。

卖方的样品可以直接从要交付的货物中提取,也可以另外制作。

这种方法对卖方比较有利,因为样品由卖方提供,交货比较容易做到与样品一致。

2凭买方样品买卖。

即由买方提供样品来确定商品的品质。

合同中一般有“QualityasperBuyer’sSample”等语句。

买方可以拿现存的商品做样品,也可以另外制作。

这种方法对买方比较有利,因为,样品由买方提供,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买方的要求。

3凭对等样品买卖。

即样品先由买方提供,卖方收到后按照买方的样品制作样品,然后再寄给买方确认;买方如果认可,就以这个样品作为将来交货的标准。

这种按买方样品制作的样品称“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或“回样”(CounterSample),因此,叫“凭对等样品买卖”。

“凭对等样品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是“凭样品买卖”常见的方法。

下面是“凭对等样品买卖”的实例:

凭说明买卖

“凭说明买卖”(SalebyDescription)就是用文字、图片、品牌、产地等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具体有可以分为“凭规格(SpecificationofGoods)、等级(GradeofGoods)、标准、说明书、品牌、产地买卖”等。

另外,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的农副产品,常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或“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来表示商品的品质,也可以看做“凭说明买卖”的形式。

“良好平均品质”(FAQ)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一般指中等货。

FAQ标准的制定方法有两种:

(1)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经过对产品广泛抽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FAQ标准;

(2)从某一季度或月份某一装运地各批出运货物中抽样,取其中间者作为FAQ标准。

“上好可销品质”(GMQ)指卖方所交货物应“品质上好,合乎商销”。

这种标准很容易引起争议,一般较少采用。

【案例】韩国一公司向我一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合同的品名条款为“山东大蒜”。

临近交货时,山东大蒜因自然灾害歉收,我公司赶紧从其他省份采购大蒜交货。

韩国公司收货后发现不是山东大蒜,于是来电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处理,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问韩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韩国公司的要求合理。

合同中规定品质的方法是“凭产地买卖”,公司提交的大蒜不是山东所产,违反了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提出案例所列的要求。

我方在上述情况下,不能擅自用其他地方的大蒜来顶替,如果合同中定有“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向买方说明情况,求得买方的谅解和处理意见。

如果没有“不可抗力条款”,也应该先通知买方,征求买方的处理意见。

1.2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有的商品的品质可以比较准确的规定,而有的商品的品质却很难做到绝对准确,例如,矿产品、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等,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规定品质的机动幅度问题。

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

(1)规定品质与样品大体(About,Approximate)相似。

例如,在合同中表明“Qualitytobeconsideredandbeingaboutequaltothesample”。

但这样种方法比较笼统,最好再加上一些主要指标,如“含水量最大不超过13%,含油量最小不低于44%”,“湿度10%-12%”等等;

(2)明确规定品质的机动幅度。

例如,“籼米的碎粒最高为35%,水分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

有的商品在国际上有公认的“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如果交易货物有这种品质公差,品质差异又在公差的范围内,就无需再规定机动幅度。

1.3磋商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商品的性质选择规定品质的方法。

一般来说,凡是能“凭说明买卖”的,尽量采用“凭说明买卖”,难于“凭说明买卖”,例如有色、香、味的商品,才考虑“凭样品买卖”。

因为说明有具体的衡量指标,不容易引起争议,而样品没有具体的指标,到时候不容易说清。

在实践中,也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采用,对商品某些可以用文字来说明的品质用文字说明,难于用文字说明的品质用样品来表示。

例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交易中,常用“色样”(ColorSample)来表示商品的色泽,用“款式样”(PatternSample)来表示服装的款式,对其他品质则用文字来规定。

2.对商品的某一品质应避免同时采用“凭样品买卖”和“凭说明买卖”两种方法。

因为这样商品的品质要同时符合两方面的标准,增加了履约的难度。

3.在“凭样品买卖“时,最好留一份或数份与寄出的样品一致的复样(DuplicateSample),对于复样要妥善保管,以防变质;有时候对复样还应该请由第三者(如商检局)或双方共同加封,以防今后对复样的真伪发生争议,这种复样叫“封样”(SealedSample)。

4.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介绍产品常常也提供样品,这种样品并不是规定商品品质的样品,也就是说,不能作为“凭样品买卖”的样品。

为了防止误会,可以在合同中说明“提供的样品仅供参考”(Forreferenceonly)。

【案例】一合同的品名条款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为手工制造。

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于是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交易前买方看过样品,且实际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请判断责任在哪方?

并说明理由。

【案例】责任在我方。

因为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这是“凭说明买卖”。

交易前买方虽然看过样品,且实际货物与样品完全一致,但这里的样品显然是供参考的样品,不是规定品质的样品,即该合同不是“凭样品买卖”。

合同中也没有以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相关规定。

5.磋商品质条款时,卖方要考虑国内供货的可能,对做不到的,不能为了取得订单而接受。

此外,还要警惕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品质条款设置陷阱。

§2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在“Quantity”的栏目或标题下显示,一般包括数量和计量单位两项内容。

2.1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的计量单位一般采用公制(TheMetricSystem),但有时候也会遇到外商采用英制(TheBritishSystem)、美制(TheU.S.System)等情况。

主要度量衡制度的计量单位有:

1.重量(weight)单位:

公吨(metricton,M/T)、长吨(longton,L/T)、短吨(shortton,S/T)、千克(kilogram,kg.)、克(gram,g.)、盎司(ounce,oz.)、磅(pound,1b.)等。

2.数量(number)单位:

件(piece,pc.)、双(pair,pr.)、套(set)、打(dozen,doz.)、卷(roll)、令(ream,rm.)、箩(gross,gr.)、袋(bag)、包(bale)等。

3.长度(Length)单位:

米(meter,m.)、centimeter,cm.)、英尺(foot,ft.)、码(yard,yd.)等。

4.面积(area)单位:

平方米(squaremeter,sq.m.)、平方英尺(squarefoot,sq.ft)、平方码(squareyard,sq.yd)、平方英寸(squareinch,sq.in.)等。

5.体积(volume)单位:

立方米(cubicmeter,cu.m.)、立方英尺(cubicfoot,cu.ft.)、立方码(cubicyard,cu.yd.)、立方英寸(cubicinch,cu.in.)等。

6.容积(Capacity)单位:

升(1itre,l.),加仑(gallon,gal.),蒲式耳(bushel,bu.)等。

如果外商采用了非公制的其他度量衡制度,就涉及到不同计量单位的换算问题。

2.2重量的计量

在以上各种计量单位中使用得最多的是重量,这里专门谈谈重量的计量问题,在重量计量方面,计价重量的知识最重要。

货物的重量有毛重、净重等,所谓计价重量就是以哪种重量为基础来计算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计价重量有:

一、毛重(GrossWeight)

即货物价格的计算以毛重为基础,这时在重量前应标明“GrossWeight”。

二、净重(NetWeight)

即货物价格的计算净重为基础。

这时在重量前应标明“NetWeight”。

以净重计价应同时规定皮重的计算方法。

皮重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

1.按实际皮重(ActualTare)计算。

即以包装材料的实际重量为皮重。

2.按平均皮重(AverageTare)计算。

即从包装材料中任意抽出若干件求得其平均重量作皮重。

这种方法适用于包装材料和规格比较划一的商品。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Tare)计算。

某些标准化的包装国际上有公认的重量,这种公认的重量称为“习惯皮重”。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Tare)计算。

即皮重由买卖双方约定。

三、“以毛作净”(GrossforNet)

有时候,买卖双方会约定将毛重作为净重来计价,这时重量后应标明“GrossforNet”。

三、公量(conditionedWeight)

货物的含水量不同,重量会有所不同。

对于某些价值低廉的商品来说,这种差异可以忽略不计;但对某些价值昂贵的货物,如生丝、羊毛等,会引起价格上的很大出入。

对这类商品常采用“公量”来计价,“公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实际重量×

干量:

指用科学方法抽去货物中所有的水分后得到的货物重量;

标准含水量:

指双方约定的含水量;

标准回潮率:

指买卖双方约定的含水量与干量之比;

实际回潮率:

指实际含水量与干量之比。

【案例】某公司出口生丝,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现有生丝105公吨,经过测定实际回潮率为9%,问符合双方约定回潮率的重量应为多少公吨?

它与货物的实际重量相差多少?

(保留4位小数)

【案例】符合双方约定回潮率的重量即公量,公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实际重量×

将案例中的数字代入上式得:

=106.9266公吨

公量与货物的实际重量相差:

106.9266公吨-105公吨=1.9266公吨。

四、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

某些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相符,其重量大致相等,这时常采用“理论重量”来计算货物的重量。

五、合同计价重量不明的情况

有时候,合同中只笼统地规定了一个重量,但对按什么重量计价未加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应将这个重量视为净重,并以这个净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

2.3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

有的商品在数量上也很难到绝对准确,如玉米、黄豆、煤炭、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交货的数量多少会有些出入。

在这种情况下,在合同中就不能将数量定得太死,需要规定一个允许的机动幅度,否则会产生违约的问题。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在数量前加“约”(About或Approximate)

例如,“about2000M/T”。

UCP500第39条第6款规定:

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但应注意:

这种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结算,在其他方式结算时,由于没有确切的含义,这种含糊的规定很容易引起争议,应尽量避免采用。

二、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

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多少,这样的条款叫“溢短装条款”。

(一)“溢短装条款”的内容

“溢短装条款”应包括两方面内容:

1.多装少装的幅度。

在实践中多用百分比表示,幅度由买卖双方磋商决定,一般要考虑商品的特性、行业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

2.机动部分的作价。

在规定机动幅度的时候不要忘记了同时规定机动部分的作价。

机动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作价,但在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大的情况下,这种作价的方法容易诱发卖方多装或少装。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机动部分也可以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作价。

(二)订立“溢短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一批货物中有不同的规格和型号的情况下,“溢短装条款”不仅是对一批货物的总量而言,也是对其中的各种规格型号而言。

【案例】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

合同规定整批货物可溢短装5%。

今卖方交货为:

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问进口商是否可以拒付。

【案例】卖方交货总量420M/T,总数未超过溢短装5%的规定,但国际贸易中,溢短装条款一般不仅对总量而言,也是对每种规格而言。

该案例卖方所交每种规格的钢板的溢短装情况与5%有出入,买方有理由拒付。

2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规定“溢短装条款”时,还应同时规定信用证金额的机动幅度,否则多装部分的货款可能无法收回。

三、UCP500允许的机动幅度

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规定“约”和“溢短装条款”条款,货物数量也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UCP500第39条第6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伸缩。

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应”。

§3价格条款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包括单价和总价,在“UnitPrice”和“Amount”的栏目或标题下表示,为防止出错,总价部分还应有文字的大写。

国际贸易中价格的表示方法(指单价)与国内贸易略有不同,它由“计价货币”、“价格金额”、“计价单位”和“贸易术语”四个部分组成,四个部分应按一定的习惯排列。

例如,“USD200PERM/TCIFLONDON”:

图国际贸易商品单价的表示方法

【案例】请指出下列价格表示方法有何错误,应如何改正。

1.perM/TCIFSanFranciscoUS$200

2.CIFTokyoUS$30.00PerMetricTon

【案例】正确的表示方法为:

1.US$200perM/TCIFSanFrancisco.

2.US$30.00PerMetricTonCIFTokyo

价格条款的磋商涉及到多方面的背景知识,如进出口报价核算,计价和支付货币的选择,价格的规定方式等。

这里主要谈计价和支付货币的选择、价格的规定方式等问题。

4.1计价货币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计价货币(MoneyofAccount)与支付货币(MoneyofPayment)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种货币,目前大多数是使用美元。

其他常见的货币还有英镑(Stg,£)、德国马克(DM)、日元(JY)、瑞士法郎(SFr,SF)、法国法郎(F.Fr,FF)等。

选择计价和支付货币的一般原则是:

1.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convertiblecurrency)。

在国际贸易中收付的是外币,但并不是所有的外币都可以自由兑换。

例如,泰铢虽然是外币,但它不可以自由兑换,出口商收取了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出口了货物而没有收到货款。

所谓可自由兑换,在20世纪70年代金本位制停止后,指可以兑换为“硬通货”(即全世界都能够接受的货币),如美元、日元等。

按国际货币基金(IMF)《协定》第8条的解释,可自由兑换货币应具备三个条件:

(1)不限制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收支;

(2)不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如实行双轨制汇率;(3)在另一成员国要求下,随时可以换回他国在经常往来中所结存的本国货币。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50多个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

2.“收硬付软”。

即出口最好采用“硬币”计价,进口最好采用“软币”计价。

“硬币”指坚挺或有上浮趋势的货币,“软币”指疲软或有下浮趋势的货币。

在国际贸易中,从签约到实际收付的时间间隔较长,存在汇率变动的风险。

出口选用“硬币”计价,可以防止因计价货币汇率下浮造成实际收入减少的风险;进口选用“软币”计价,可防止因计价货币汇率上浮造成实际付出的增加的风险。

【案例】我某公司拟从英国进口商品一批,采用D/P90天远期付款,支付货币可在美元和英镑之间选择。

谈判时有关资料表明,英国的通货膨胀比前一季度大幅上升,国际收支逆差也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而美国的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没有什么变化。

问我公司应选择何种货币作为计价货币。

【案例】应选择英镑为计价货币。

因为英国通货膨胀高于美国,国际收支逆差扩大,英镑有下浮趋势,根据进口采用软币计价的原理,应选择英镑作为计价货币。

但计价货币的选择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要经过买卖双方的磋商,如果不得不采用不利的货币计价,则应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

例如,可根据计价货币今后的走势和实际支付时间的长短,相应地调整对外报价;也可以订立保值条款,以规避汇率变动的风险。

【案例】我国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计价货币为美元,按当时汇率,将本币折为美元后为35万美元,收款期为一个月,预计一个月后美元将贬值,问我进出口公司是否应维持35万美元报价。

【案例】由于美元预计一个月后将贬值,商品报价应将货币贬值幅度考虑进去,报价应高于35万美元,才能保证外汇收入不至减少。

3.如果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不是同一货币(这种情况很少),科学确定两种货币按什么时候的汇率结算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按国际上惯例,一般按付款时的汇率结算,这样不论计价和支付货币是什么货币,都可以保证实际收入不变。

如果按订约时的汇率结算,在计价货币是硬币、支付货币是软币的情况下,卖方在结算时的实际收入将减少;在计价货币是软币,支付货币是硬币的情况下,卖方在结算时的实际收入将增加。

4.2合同中价格的规定方式

在合同中规定价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固定价,二是非固定价。

一、固定价

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明确的、不变的价格。

例如:

“每公吨500马克,CIF汉堡”。

固定价的好处是明确具体,便于进行经济核算;缺点是要承担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另外,还要承担因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导致买方或卖方毁约的风险。

采用固定价规定价格应注意:

(1)事前应对影响商品供求关系的各种因素做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2)认真进行客户资信调查,防止客户因商品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违约行为。

二、非固定价

指在合同中不规定一个确定的价格,只规定作价的方法。

常见的非固定价形式有:

(一)待定价格

即在合同中规定价格留待以后商定。

采用这种方法,往往是因为交货期较远,对国际市场的价格趋势难以预测。

又分为两种方法:

1.在合同中规定作价时间。

如,“价格由双方在X年X月X日协商确定”。

由于未就将来的作价方法作出规定,此法容易引起争议。

一般只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并在作价方式上已有习惯做法的情况。

2.在合同中同时规定作价的时间和方法。

如,“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等。

这种方法比前一种要好。

(二)暂定价格

指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多退少补。

例如,“单价暂定CIF神户,每公吨2000英镑。

作价方法以XX交易所3个月期货,按装船月份平均价加8英镑计算,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暂定价开立信用证”。

这种定价方法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远期交货合同。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对信用可靠、业务关系比较密切的客户,偶而也采用这种定价方法。

(三)部分固定价,部分非固定价

即对交易的商品部分采用固定价格,部分采用非固定价;或者采取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采用固定价,交货期远的采用非固定价。

非固定价的优点是:

(1)有利于防止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防止买方或卖方因商品价格变动而毁约;

(2)在双方对价格问题分歧较大的情况下,有利于促成交易的达成;(3)有利于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合同,从而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市场。

非固定价的缺点是:

使交易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合同就无法执行。

§4.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一般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与转运等内容。

5.1装运时间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1.规定一个最后的装运期限。

这是最常见的方法,如,“TimeofShipment:

notlaterthanAugust,2008”。

即在2008年8月31日前都可以装运。

2.规定一段时间。

如“ShipmentduringMarch,2008”,即从2008年3月1号到31号都可以装运,又如“ShipmentduringApril/May/June,2008”,即从2008年4月1号到6月30号都可以装运。

3.根据信用证的开到时间确定装运时间。

如“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L/C”。

这样规定可以防止由于买方延迟开证,致使卖方没有充分的时间办理货物托运,对某些贸易或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地区比较适用。

在采用这种方法时,最好同时规定信用证开到的时间,如,“Shipmentwithin45daysafterreceiptofL/C.ThebuyersmustopentheL/Ctoreachthesellersbeforexx(date).”

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以下问题:

(1)避免含糊其辞。

不要使用“大约在什么时候装运”、“近期装运”、“立即装运”等措辞。

根据UCP500的规定,如果装运时间前用了“约”(about)字,应理解为在规定日期前后5天内装运。

但这中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结算,不适用其他结算方式,因此,还是尽量准确规定装运时间,不要采用含糊的规定方法。

(2)规定装运时间要考虑货源供应情况,如果货物由工厂生产,要考虑工厂的生产周期。

【案例】一信用证规定“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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