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潭小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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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潭小学校章程

 

成都市龙潭小学校章程

 

成都市龙潭小学校章程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服务与保障

第八章监督与评价

第九章附则

序言

成都市龙潭小学校始建于1923年,因地处龙潭地区而得名。

建校至今,历经90余载,见证国家兴替、民族振兴之宏伟征程。

1923年——1950年,学校在社会动荡中艰难发展,其间3易其名;1951年——1979年,学校按照“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中央教育方针而不断重组调整,发展缓慢;1979年——2003年,在改革开放大潮中融合发展,特别是在成华区城乡教育统筹改革中,学校2003年由龙潭乡管辖上挂至区教育局直属,龙潭中心校下辖村小合并拆除,更名为成都市龙潭小学校,开起了内涵发展、品质提升的新里程;2004年至今,学校立足新起点,明确新定位,奉行“和谐共进生态发展”办学理念,秉持“我学习我成长(IwilllearnIwillgrow)”校训,不断追求“心灵纯净”的教育生态境界,“把龙潭小学办成一所学生喜欢、家长满意、区域优质的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成都市龙潭小学校(简称为龙潭小学),英文表述为ChengduLongtanPrimarySchool(英文简写为CDLTPS),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龙树东一路9号。

第三条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面向服务片区范围公开招生,办学规模六个年级,核定班级42个。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

办学理念:

和谐共进生态发展

学校办学目标:

不断追求“生态龙潭生生不息”的教育理想,让学校成为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优质学校。

校训:

我学习我成长(IwilllearnIwillgrow)

学生发展目标:

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乐学会玩

教师发展目标:

敬业爱生以德润人以才育人

第六条学校标识

校徽:

 

校歌:

《成都市龙潭小学校歌》。

网址: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学决策、执行到位、监评有力”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履行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规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依法聘任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进行工作安排、考核、奖惩;

(五)妥善管理学校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协调一致;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强办学影响力,提升办学水平。

第三章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学校管理。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或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部门及机构人员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课程建设与实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安全工作;

(七)审批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购置;

(八)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二条副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分管教学副校长

1.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教学方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订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常规,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执行。

2.全面掌握教师的思想、业务专长和教学水平,每学期、学年开学前,妥善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

3.检查教师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定期抽查教师教案和学生作业,切实掌握教学第一手材料,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组织和领导教师开展教研活动。

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试验,定期组织教师举行教学观摩课,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拟出以老带新方案,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5.组织青年教师成立学习合作小组,定期组织青年教师开展读书沙龙活动、青年教师赛课、教师专业技能大赛等活动,期末开展青年教师总结分享会。

6.统筹安排各年级每学期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及时掌握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7.协助校长提出图书、仪器、电化教具等教学设备添置计划,审批订书购物计划。

8.认真检查执行体育教学大纲的情况,切实有效地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检查"推标""达标"情况。

领导卫生保健工作,搞好近视眼和流行病的防治工作。

 

9.每学期、学年初向校长提出教学方面经费开支预算计划,并申报审批。

10.直接领导教务处工作。

指导教导处制订教学计划,领导各教研组,开展教研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每学期考核教务处主任、副主任一次,做好记录,向校长报告考核结果。

(二)分管德育副校长

1.主要分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特殊教育,兼管艺术教育等工作。

协助校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法规,积极参与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对分管工作提出具体的工作思路、重点和措施。

2.负责制订教导处、少先队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坚持“和谐共进生态发展”的学校办学理念,指导班主任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管理、督促实施。

3.抓好德育工作的网络、队伍建设,每学年结束前负责向校长提出班主任配备建议方案。

定期召开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导和协调好德育处、班主任的工作,共同做好班级和学生管理。

负责对以上人员的考核。

4.负责制订班级、学生管理和奖励条例,并指导教导处主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和班主任落实相关工作。

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做好每学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少先队员的评选。

5.每学年组织一次全校性公开主题班(队)会,并负责评选。

每年组织一次学校艺术节、运动会,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县、市德育和艺术等各类比赛活动。

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全校性的社会实践活动。

每周组织一次集体朝会主题展示活动。

6.组织、指导召开年级大会、班会和学生家长会。

(三)分管后勤副校长

1.加强对后勤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牢固树立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思想,安心本职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2.搞好财务管理。

编制学期、学年初各项经费预算,管好用好财政拨款经费和计划外收入经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实行民主理财,年末将经费决算向校长和教代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财产管理。

制定财产管理制度,检查督促管理人员,搞好财产保管,杜绝校产浪费流失现象。

4.抓好基建和校舍维修。

提出基建、维修项目,大基建项目设计、预算、招标等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搞好校园规划、绿化、美化,创造良好教学环境。

5.组织有关人员制订计划外资金收入使用和超量工作补贴分配方案,交行政会议研究和教代会讨论通过执行。

6.负责学校与居委会、派出所等的关系,做好学生的校外教育和保护工作。

(四)分管人事副校长

1.实行全员聘任制管理,由校长室根据教育局编制要求,制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全体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每学期签订岗位合同,确定岗位职责。

2.合理设岗。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求,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

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由校委员会负责组织招聘录用、签订合同、年终考核。

4.建立教师工作档案,健全教师业务考查评比制度。

5.教职工的考勤、奖惩等按学校职代会通过的各种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年教师及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工会组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支持并主动接受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岗位设置、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等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校长领导下的“德育处”、“教导处”、“教科室”、“后勤处”,“办公室”职能机构,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职能机构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

学校建立由校长、工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酝酿提议、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有关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议程;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对学校教育教学、人事分配、资源安排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或作出相关决策。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布置学校行政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校长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各组织在分管行政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做好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与培训,提高教职工专业发展水平。

(一)实行教师专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指导教师科学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

(二)引进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为教职工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参加校内外进修培训;

(四)针对不同层次教师开展有针对性校本研修活动,形成教师队伍梯级发展局面。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护教职员工合法权利。

(一)学校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定期公开学校岗位或职务设置,为教职员工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聘环境。

(二)根据成都市岗位设置相关政策和成华区相关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以及岗位任职条件等聘用人员,学校对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施绩效管理。

(三)学校依法聘用的代课教师、其他职工,按聘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

考核坚持师德优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教师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指导绩效考核工作,调解绩效考核纠纷。

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评估考核,意见反馈,协助调解。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职称初评、评优评先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公开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有关条件及事项,组织实施对职称初评、名优骨干推荐等相关考核和评议,考核结果及过程应接受监督,确保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提高教职工职业幸福感。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依据章程每五年制订新一轮学校自主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优秀学生与干部、礼仪之星及礼仪班级。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不断创造和谐的成长环境,以培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乐学会玩”的龙潭小学小主人。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教师的权利

(一)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具、标准化学科功能室、多媒体设备、无线网络、网络化软硬件资源等,进行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实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三)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差旅补助。

(四)获得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平、公正评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

(五)取得突出成就、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依据学校建立的“名师奖励”制度,可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七)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

对学校拟定职务、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如有疑问,可依法向学校相关申诉处理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应在《教师法》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

(八)享受学校每学期为教师开设的3-5次养生讲座和体验式活动,减少生活工作压力,保持身心健康。

(九)使用学校无偿提供的教师专用茶话室和图书阅览室,进行课余休息和开展教师读书沙龙等活动。

(十)参加学校组织建立的教职工健身俱乐部、参与定期举行的教职工运动会。

(十一)依法享有在聘任合同期间的劳动、医疗、失业、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教师聘用合同期满前半年或至少三个月前得到是否被续聘的通知。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六条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践行“和谐共进生态发展”理念,坚定“培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乐学会玩的小学生”的教育追求,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学生成人成才。

(四)以“敬业爱生、以德润人、以才育人”为发展目标,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岗位调配,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学习《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执行课程标准,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六)学科带头人发挥引领作用,带领教师团队进行教育探索和改革创新;骨干教师主持开展校本教研和教育教学研究;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级教育教学培训、研讨等活动;促进学校教师队伍科学发展。

(七)教师辞聘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学校,并按有关规定提请书面材料,离校时办好移交手续。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凡被学校依政策法规招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成都市龙潭小学学籍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权利

(一)享有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全面发展受保护的权利。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教育、评价不公正的事情有权向校长提出申诉。

(三)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学校按政策和相关规定提供的资助。

(四)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及教师工作。

(五)对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决定,享有知情权和询问权。

(六)享有学生个人学业成绩及成长记录视为隐私的权利。

(七)民主参与选举学生干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

公正评价。

(八)参加课程计划中的各种活动,平等享有学校教育资源的权利。

(九)享受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

(十)平等、自愿参与学校的音乐合唱团、篮球校队、足球

校队等各种社团活动并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比赛。

(十一)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十二)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二)爱国爱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尊老爱幼,孝敬父母。

(三)践行“和谐共进生态发展”理念,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勤于思考,善于合作,积极探究,勇于创新,努力成为“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乐学会玩的小学生”。

(四)养成良好的健体、卫生和劳动习惯。

(五)维护学校声誉,积极参与学校、社区和社会组织的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六)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和谐共进生态发展”办学理念,坚持“我学习我成长”校训,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努力培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乐学会玩”的龙潭小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成立德育处,下辖少先队大队部,坚持“学科联动、活动渗透、课程保障”的全员德育原则,完善学校德育课程结构,不断提升教师育人能力。

第四十二条学校成立教导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制,规范学籍管理、教学常规、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

坚持进行“学本课堂”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

第四十三条学校成立教科室,建立健全科研、师培管理机制,规范科研和教师研培;全面落实教研组小专题研究。

建设龙潭小学“生态”课程体系。

(一)发挥教师特点,结合学校培养目标,实施“生态德育”和“生态教学”,积极探索生态学科拓展课程、生态德育课程校本化实施路径。

落实校本课程质量评价。

(二)结合“互联网+教育”探索,努力实现学生学习方式的多元化、自主化。

第四十四条发挥少先队活动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作用,结合升旗仪式、入队仪式、节日庆典、校园发布、综合实践等活动进行生态德育课程的开发,不断丰富学校生态德育内容,实现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研组、年级组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组、年级组的教育教学活动。

(一)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二)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三)教师自愿以不同形式、不同目的组成项目组。

项目组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主题教研活动,并在期末及时总结、梳理成果。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制度,提高班主任工作质量。

(一)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主要实施者,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培养班主任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三)鼓励班主任创新开展班级活动,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四)建立班主任工作联盟,利用团队力量开展班主任工作研究;

(五)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副班主任,副主任由班主任聘任,协助班主任工作,对班主任负责。

第四十七条学校精心编排快乐大课间活动(自编操、手语操、特色分班活动等),结合体育课、课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健康锻炼一小时”。

第四十八条学校加强卫生与疾病预防宣传、检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引导学生逐步养成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增强学生调控情绪、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五十条学校通过快乐大课间、社团活动及艺术课堂教学等,培养学生艺术特长,增强学生艺术欣赏能力。

第五十一条学校做好科技教育、信息技术、图书信息工作,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信息素养及实践创新能力等。

第五十二条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三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密切沟通,建立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四条学校改进和完善家委会、家长会议和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学习、交流教育信息和方法,提高学校与家庭的教育质量。

第五十五条学校与辖区派出所、社区或街道办加强联系,定期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周边教育环境情况,听取社区或街道办对学校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六条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校外学生辅导员等。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章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八条学校成立后勤处,全面承担统筹协调、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上传下达、对外接待、安全管理、后勤保障、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及监督评价提供服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审计监督,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成立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和学校工程审计小组。

学校大额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申报、决策制度,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采购食堂所需原料、辅料,每周提前公布每一天食谱,确保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膳食营养与安全。

第六十四条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电、防毒、防病和防暴力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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