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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合同重量

钢材合同重量

  篇一:

钢材合同

  钢材供货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钢材供货合同

  甲方:

签约地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注:

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价包含:

税金、包装费、运杂费(包括产品运抵甲方现场后的装卸车、合理放置等、运输保险费、资料费、各类风险、利润、验收及其他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若以上品牌出现断货情况,需更换其他品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认可乙方可更换品牌,所更换品牌钢材质量合格,需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二、交货时间

  甲方根据生产进度需求,分期分批向乙方购进所需钢材,甲方每次需货时,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生产产地等,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应在2日内将该批钢材送至双方约定的供货地点。

  三、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承担

  乙方免费将本批货物运卸到。

  四、包装标准

  厂家出厂包装标准(防潮、防震、能满足长途运输、足以保障产品安全及多次装卸之需要等),乙方负责包装物回收。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1、到货经施工方、监理方及甲方验收合格,甲方1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付清该批钢材的全部货款。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15日未付清货款,则按未付清货款部分的钢材量,每吨每天增加5元作为未付清货款部分的钢材结算价格(以第16日起计算)。

  2、甲方不接受乙方的现金结算要求,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根据甲方财务要求向甲方供等额国家正规发票。

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由甲方指定专人验收完毕并签收后,转移至甲方。

  七、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1、乙方向甲方供应以上产品中,所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相关企业的质量标准及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甲方退货的,接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当在2个日历天内负责退货,并在退货当日内将本批次合格产品送至工地,并承担退换货的一切费用。

若二次送货仍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则向甲方承担该批货物总值30%的违约金。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标的物必须符合以上“质量标准”,否则,若因产品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愿承担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标的物是未使用过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以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3、因合同解除而导致乙方中途停止供货的,对其解除前所供的货物,乙方仍应按照原合同中质量保证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4、乙方在提供产品时,必须按照国家、行业的规定及买方的要求,随货提供相关资料(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质量保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等)。

  5、每批钢材经复磅后正负千分之五以内的误差由乙方出货单为准,超出正负千分之五的量差由乙方负责。

若现场复磅后双方有异议,则请第三方复磅,发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6、若因乙方供货误差超出正负5%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则乙方承担该批货物总值5%的违约金。

  八、争议

  双方都同意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先通过协商或调解来解决,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都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九、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按本条如下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的钢材采购计划单内容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逾期交货的,1)、逾期3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2)、逾期3日以上: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货3日以上,甲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甲方保留就乙方违反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的权利。

  4、乙方钢材送到甲方工地后,经监理公司取样总包方送检验单位检验,如钢材质量检验不合格,乙方负责2个日历天内重新供应本批次合格产品并同时收回不合格产品并承担装卸运输费,超出两个日历天未退换货则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工期损失及其他损失(1万元/批次)。

甲方有权在付款时扣除检验不合格批次钢材的货款直至乙方将不合格钢材全部更换并检验合格后,甲方支付该批次钢材货款。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同具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电话: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本页无正文)

  日

  篇二:

钢材采购标准合同

  编号:

(单位名称或项目经理部名称缩写-买卖-年份)

  钢材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提示:

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甲方应为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不能是以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但甲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明确认可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除外);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

乙方应尽量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元(大写:

人民币元)。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

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元(大写:

人民币元)。

  表中钢材单价=基准价+综合费用。

此单价为乙方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交货价。

其中,基准价按照价格确定,综合费用包含产品装吊、捆扎、运输、中转、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出库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提示:

基准价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如约定中标价、我的钢铁、中国发改委价格信息或当地市场建筑钢材价格等当期价格确定)

  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

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结算以本合同

  第条为准。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质量标准:

  (提示:

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如约定螺纹钢,盘条圆钢/高线及相关国家标准等)

  第四条计量方法

  按理论重量结算;按过磅重量结算;

  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

  (提示:

应约定明确,如螺纹钢、圆钢、型材按照理论计量,高线以过磅实际重量计量等)

  第五条交货时间及方式

  交货时间:

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日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

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货物未交付甲方前,灭失、损毁风险由乙方承担。

  (提示:

地点约定应具体详细,如供货地点较多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建议约定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运输方式:

如汽车。

卸货由方负责,卸货费用由方承担。

  包装方式:

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

  第六条验收: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每批钢材的有效材质证明书等原件,应随货同行及时交到甲方收货人手里,必须确保质保书与钢材批号的对应。

  每捆包装上至少须附有两个标签,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家、钢材牌号、炉批号、规格、重量等。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供货数量或重量,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检查。

  甲方有权对初步验收合格后的产品交检验部门检验,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质量技术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货品按照合同条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

  该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提示:

甲方提出的异议中,应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不符合情况及其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甲方指定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

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

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提示:

甲方可指定一至两名人员为收货代表)

  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12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第七条货款结算与支付

  本合同无预付款。

  每月的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提示:

本条可根据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

  双方特别约定:

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日内提交给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项。

  

(1)货款一次性支付。

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剩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

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则本款删除)

  

(2)货款分期支付。

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

  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剩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

如不适用分期付款方式,则本款删除)

  支付方式:

  (提示: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帐、信用证支付等方式,但在约定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乙方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

  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应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按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钢材必须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钢铁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送货地点,并配合甲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

  乙方应做好所供钢材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料正常进行。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所供应的多余产品。

  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货物交付之前,因乙方原因对道路、周围环境、及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在涉及到钢材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退货行为产生的人工费、运输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

  篇三:

钢材合同

  钢材销售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

沈阳中益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同签订地:

沈阳市铁西区

  为了实现交易目的,保护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依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就钢材购销事宜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产品要求及合同总量:

  1、名称:

线材、螺纹钢。

具体以甲方订单为准。

  2、规格:

多种规格。

具体以甲方订单为准。

  3、合同总量:

具体以乙方送货单为准。

  4、单价:

每次送货前确认,以工地签收的钢材确认单为准,以上为税前送到单价。

  费用承担:

出库费、装车费、运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金辉湖畔里工地;卸货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条:

三级螺纹钢12-32按照国家标准理论检尺计算验收。

12-14理论检尺重量与实际检斤重量约定称

  差在3‰内按理论检尺付款,16-25理论检尺重量与实际检斤重量称差约定在2‰内按理论检尺付款,25-32理论检尺重量与实际检斤重量称差在1‰内按检尺付款,如称重后高于约定正称差,则甲方按理论重量支付乙方费用,如称重后,低于约定负称差,则甲方将以约定负称差为基数,扣除乙方超出约定负称差部分的费用。

  线材、三级钢8-10检斤验收,秤差超出3‰后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如有异议,在货到三日内书

  面提出,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所交货物数量、质量无误。

乙方提供货物同时提交材质单,甲方工地收到货物后应在检测后使用。

  第四条:

结算方式与付款:

  1、结算:

实际货款以甲方所签钢材送货单为准,货到付款80%,其余20%尾款待甲方委托的实

  验室检测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检测时间不得超过15天。

  2、本合同约定甲方将全部货款汇入乙方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为:

  1)中国农业银行:

6228460040005730114,开户行:

农行沈阳北二路支行;姓名:

杜文龙

  2)中国工商银行:

6222023301038549779,开户行: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支行塔湾街分理处,姓名:

杜文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双方所指定的付款期内(第四条第1款约定),甲方未按期支付所欠款项,乙方有权停止供货。

  2、甲方如违反上述约定,则需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将乙方工地钢材拉回,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所供钢材为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国标钢材,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

  给甲方因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2、合同双方债务、债权不得转让。

  3、甲方提前二日书面通知乙方供货数量和时间,如甲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供货不及时,乙方不承

  担责任。

如因甲方填错到货地点、接货人或接货人拒绝接货、延迟接货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

  方的责任,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按合同第五条第3款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甲方没能及时打款,造成未及时卸车所产生的押车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补充协议

  1、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传真件)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尾款结清后,合同终止。

  篇四:

钢材合同

  钢材合同

(一)

  甲方:

(需方)

  乙方:

广州市黄埔区三湘建材经营部(代购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的建设工程的钢材采购达成如下条款,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因甲方开发的工程建设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定购该工程所需的各种型号、规格的钢材共计吨。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产品厂家:

韶钢、裕丰钢、广钢、涟钢、冷钢、湘钢、萍钢等国标钢材。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及期限:

⑴乙方送货到甲方项目施工场地。

⑵甲方指定,联系电话:

______为收货经手人,乙方指定:

______为供货经手人,联系电话:

_____如因客观原因,收货经手人不能到场收钢材的,甲方得另行指定收货经手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另行指定的收货经手人的行为承认其法律效力。

⑶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向乙方报送的钢材计划分期分批按时供货,装卸、运输、过磅费用每吨元由乙方承担,货到付清。

⑷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报送用材计划,并经乙方送货经手人签字认可,如未经乙方送货经手人签字认可,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到货,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⑸乙方将钢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甲方的收货经手人应及时对乙方所送钢材的数量进行核对,同时依据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对当次验收的钢材价格进行确认并在送货单上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

非因乙方代购钢材有较大质量问题或所送钢材规格与甲方报送的用材计划不符合外,甲方不得拒绝收受货物,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装卸费用;⑹盘圆按电子衡称过磅重量计算,螺纹钢和圆钢按理论点条计算。

每次乙方代购总量与甲方报送的计划供货总量允许误差在±10%的范围内,在此范围内,视为乙方代购数量符合甲方报送的计划供货量。

  第四条货物验收: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钢材的次日起2天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乙方所送钢材送交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如甲方通过检验发现乙方所代购钢材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在检验结果出来的当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由乙方签字予以确认。

甲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乙方代购钢材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如乙方代购的钢材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在甲方履行通知义务后,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调换货物,并由乙方承担装卸、运输费用。

  第五条钢材价款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

  ⑴甲方向乙方订购的各种型号、规格的钢材价格按供货当日,甲、乙双方的收、供货代表在供货单上签字注明的价格视为甲、乙双方确认的执行价格,该价格为不含税的钢材代购结算价格,甲方最终以此价格结算给乙方代收代付,由甲方尽纳税义务。

  ⑵甲方承诺委托乙方代为与第三方进行各种型号钢材选购洽谈,乙方可以不披露该第三方的信息。

  ⑶本合同采取乙方向甲方按量结算货款的形式,每月的20号结算并支付所有代购的钢材款项。

  如甲方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时,应按照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该期内最高贴现利率承担相应的利息。

乙方委派为本合同货款结算经办人,甲方将款项转到广州市黄埔区三湘建材经营部账号,否则由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⑴在甲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甲方报送的计划按时送货,如因乙方无法定免责理由未按时送货所导致甲方工地停工2天以上时,则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壹万元的经济损失。

⑵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代购的货款及佣金,否则,乙方有权停止送货并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并由甲方承担逾期未支付的货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三的

  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则由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五:

钢材购销合同(含金额)

  .

  XXXXXX公司

  钢材购销合同

  [选取日期]

  合同编号:

  钢材购销合同

  1.甲方(需方):

2.乙方(供方):

  3.鉴于甲方施工生产的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项目的钢材,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4.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厂家、需求数量、单价、金额、

  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金额为准。

乙方项目部若需要型材供应时,以乙方项目部确定单价为准。

  其他费用为委托乙方代办运输费用、装车费用、卸车费用以及含有月结算时资金占

  用费。

  供货地点:

(具体以甲方批次计划为准)2.有关要求

  货物的有关要求和资料

  提供的货物必须为以下钢厂生产的产品:

沙钢、永钢、申特、马钢、莱钢、新兴铸

  管、济钢、宝日、长冶钢或经业主(XXXXXXXX)或甲方认可的年产钢量达到80万吨的钢厂生产的钢筋。

  乙方保证送至工地的货物必须是合格的产品,不得出现锈蚀、弯曲等现象;并按工

  地提出的定尺要求供货,一般螺纹钢为12米定尺,直圆为9米定尺。

乙方供应的钢筋应有同批货物的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乙方所供钢材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普通钢筋系指用于钢

  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钢筋;HRB400级和HRB335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中的HRB400和HRB335钢筋;HPB235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中的Q235钢筋;RRB400级钢筋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中的KL400钢筋;预应力钢丝系指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中的光面、螺旋肋和三面刻痕的消除应力的钢丝。

  3.计划与供货计划

  乙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

甲方将根据工程的实

  际进展情况于每月底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报出次月度计划。

  在月度计划内的,甲方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可为电话通知)乙方,如计划有变化。

  也应于变更后计划到货时间前12小时通知乙方,并有书面的说明原因。

如在月度

  计划外,市场又较少用的货物规格,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乙方应按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供货通知的供货时间、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提供货

  物。

  到工地的同一批同规格货物,必须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号的钢筋(除非数量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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