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主观题及参考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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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主观题及参考答.doc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知识产权制度:

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3、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商标:

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

7、商标注册:

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8、商标权:

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9、服务商标:

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10、商品商标:

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11、注册商标争议:

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12、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

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13、驰名商标:

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4、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

15、专利权:

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15、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6、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7、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8、专利实施许可: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许可他人有偿使用。

19、独占实施权:

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

20、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1、著作权:

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2、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3、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24、作品合理使用:

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25、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

管理行为。

26、邻接权:

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27、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8、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9、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30、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

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是指它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2.简述商标注册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

(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

(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答: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

(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违约责任。

5.简述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6.简述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答: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7.简述专利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1)独占实施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标记权

(5)保护请求权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7)署名权

8.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之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9.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答:

(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专利发明创造加以实施的行为。

(2)民事法律责任有: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10.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的含义。

答: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1.简述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

答: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2.简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答: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3)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13.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答:

(1)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

(2)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所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

(3)两者的地位不同。

著作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

14.简述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答:

(1)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专有性不是绝对的

(2)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根本不同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15.2001年九届人大对《商标法》所作的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

(1)明确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商标;

(2)扩大商标构成要素;(3)禁止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4)切实保护驰名商标;(5)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6)完善优先权制度;(7)确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8)强化商标行政管理;(9)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10)增加保护商标权的临时措施。

三、案例分析题(24分)

(一)

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

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

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

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问:

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

理由是什么?

答:

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8分)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

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

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8分)

3.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

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一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

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8分)

(二)

燕妨机械厂于2000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01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

2003年燕妨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

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答:

1.燕妨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期间享有该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8分)

2.燕妨机械厂于2000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

2001年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已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8分)

3.2001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已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分)

(三)

南海出版公司于2001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

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一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

2001年1。

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

该报社自2001年10月3。

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

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

2002年3月10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

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报社称其行为已得到南海出版公司许可,而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同意的,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

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

为什么?

本案如何判决?

答:

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鲁迅与我七十年》著作权人周

海婴与南海出版公司是图书出版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南海出版公司享有《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专有出版权,但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

(5分)

2.周海婴作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著作权人,在与南海出版公司签定的出版合同

中,严格限定了南海出版公司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故在未征得周海婴同意的情况下,南海出版公司无权擅自许可该报连载周海婴的作品。

著作权许可合同是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进行权利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许可合同中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严格的界定,是双方行为和纠纷解决的依据。

(5分)

3.被告仅获得南海出版公司的同意,但未得到周海婴的许可即转载了周海婴的作品。

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签定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限定,而且要注意查明对方是否合法拥有某项权利。

南海出版公司的这种许可行为没有权利依据,而被告某报社作为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查明南海出版公司是否拥有转许可的权利。

(5分)

4.周海婴书信的内容虽未明确反对该报社连载其作品,但从周海婴向该报收集连载报纸、寄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不能得出其对该报的连载行为表示同意的结论。

该报连载《鲁

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行为事先没有取得周海婴的许可,事后亦未获得周海婴的同意,在著作权人去函询问稿酬事宜时就应当意识到著作权问题,采取积极的态度与作者协商,其置之不理的态度在主观上也已转化为故意。

其行为侵犯了周海婴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分)

5.法院应依据著作权法判决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原告周海婴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周海婴经济损失。

(4分)

(四)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辩称:

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

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

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

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

2000年2月,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

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00年6月,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和《长袖善舞》(华文出版社)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

在小说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话》、《熄灯做伴》第12部小说的书名;在小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等16部小说的书名。

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原告博库公司通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2000年7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又于同年10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另查明,2000年7月间,原告博库公司曾就登载周洁茹作品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但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对博库公司的这一举措均不知情。

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

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

问:

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

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

1.目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

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

力图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设置链接。

设链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设置链接是否会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

(2分)

2.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设链者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分两种情形:

如果设链者明知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链接,其行为无疑帮助了侵权人传播,扩大了侵权结果,登载该作品的网站和设链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设链者事先不知道链接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链接,其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故意,当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只能由登载作品的网站承担。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只约定合作为汤姆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由汤姆网站与今日作家网链接以取得这些栏目内容,没有约定栏目中使用哪些作品,因此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无法在设置链接前就知道被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

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传播侵犯原告博库公司专有使用权的作品不存在共同的故意。

(8分)

3.博库公司起诉后,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得知链接妨害了他人行使权利后,就及时地断开了链接。

(4分)

4.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博库公司主张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0分)

(五)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

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

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

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

《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

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

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

合同约定:

《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

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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