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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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附件1: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
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招标…………………………………………………2
第三章 投标…………………………………………………5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7
第五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规范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共同制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五条 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四)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四)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项目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科研开发的基础和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目标的可实现性和风险性。
第十一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适当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家;
(三)作为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研究开发人员、设施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6.相应的资格证明。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五)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由招标人确定该项目是否重新招标或以其它方式选择项目实施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
第三十二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的关键性或核心工作委托他人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泄露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推荐建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权停止资金拨付或追回已拨资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