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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公路完善隧道设施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速公路完善隧道设施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隧道洞口设施

1.1交通标志

隧道入洞口端标志包括隧道标志、隧道开车灯标志、隧道信息标志、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等。

上述标志可分别设置,也可综合设置于一个标志版面上。

原有各标志如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本次可不做调整。

如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需要完善整改时,按下述要求进行:

1.1.1隧道信息标志

长度在500m以上的隧道应设置隧道信息标志,告知“隧道名称、隧道长度”、“请开大灯”等信息,示例如下:

(1)版面布置

隧道信息标志示例图

版面布置图(图中尺寸单位为mm)

(2)结构型式

应采用悬臂结构型式。

(3)设置位置

隧道入洞口前150~250m适当位置处,如洞口设置有联络车道时,宜设置于联络车道前适当位置。

长度小于500m的隧道,可不设隧道信息标志,但宜设置相应的限速、禁止超车和限高标志(及相应的解除标志),设置位置和规格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1.2隧道限速、禁止超车标志

公路隧道宜设置限速标志与禁止超车标志,限速值可根据隧道行车条件及路网总体交通组织情况确定,示例如下:

(1)版面布置

限速标志与禁止超车标志示例图

版面布置(图中尺寸单位为mm)

(2)结构型式

有条件时宜将限速标志与禁止超车标志合并设置,采用悬臂式结构型式,限速标志在左,禁止超车标志在右;条件受限时(如桥梁段)可分别设置,采用单柱式结构型式,限速标志在前,禁止超车标志在后,并宜在左侧对称设置。

(3)设置位置

隧道入洞口前约80~150m适当位置处。

1.1.3隧道群信息标志

当两座或两座以上隧道相邻洞口之间的距离小于下表时,隧道相互之间组成隧道群,宜在第一座隧道入洞口前约250m处设置隧道群信息标志。

隧道群洞口的最大纵向间距

设计时速(km/h)

120

100

80

60

相邻隧道洞口纵向间距

300

250

200

160

(1)版面布置

示例图

版面布置(图中尺寸单位为mm)

1.1.4可变信息标志

长、特长隧道入洞口前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可变信息标志,可设置于入洞口前约500m适当位置。

根据版面大小合理选择门架式或悬臂式结构。

1.1.5其它规定

当隧道洞口为桥隧相接时,桥梁长度不大于300m时,上述标志可设置于桥头路基段适当位置,桥梁长度大于300m时,上述标志告知的信息宜分别设置于桥梁段。

隧道群路段,宜在第一个隧道入洞口前设置上述标志,隧道群其他隧道除隧道信息标志外,其它标志可不设。

隧道群之间距离小于150m时,隧道信息标志也可不设。

1.2.交通标线

1.2.1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隧道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为白色实线,宜采用振荡标线,宽度与相邻路段的白色虚线相同。

施划起点位于入洞前150m处,终点在隧道出口向洞外延伸100m处,详见附图一。

1.2.2隧道段洞口导流线

在隧道入洞前右侧硬路肩上施划导流线,宜采用振荡标线,施划长度可取100m。

详见附图一。

1.2.3减速标线

当隧道入口段位于下坡路段或纵坡小于2%时的长直线路段时,隧道入洞前宜设置车道横向减速标线,横向减速标线设置长度与设置位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

第一道车道横向减速标线位于距隧道洞口100m处,设计时速80km/h的路段施划长度240m,共计施划十道,设计时速100km/h的路段,施划长度272m,共计施划十一道,平面布置形式及大样图详见附图二,三。

1.2.4立面标记

应在隧道洞口设置立面标记,立面标记为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设置时应把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行车道,详见附图四。

(1)立面标记可选用下列两种材料进行制作,禁止使用普通油漆涂刷立面标记。

a、铝合金板+Ⅲ类反光膜:

使用1~2mm的铝合金板粘贴Ⅲ类反光膜的黄黑相间图案,用水泥钉安装。

b、使用反光漆进行涂刷:

反光漆以丙烯酸树脂为基料,与一定比例的反光材料混合在溶剂中配制而成。

施工前清洁端墙表面,涂刷白底漆,待白底漆干燥后涂刷反光漆,漆膜厚度20μm。

(2)立面标记的外轮廓宽度应与隧道洞衬砌宽度相同且不小于60cm,涂刷或安装高度至距检修道顶面2.5m以上高度,其外形与隧道衬砌弧度相符。

1.2.5其它规定

当相邻隧道组成隧道群时,中间路段的行车道分界线均应采用白色实线,全路段硬路肩上设置导流线,可取消横向减速标线。

1.3.护栏

1.3.1隧道洞口处护栏设置原则

目前,洞口已按规范要求设置护栏过渡段且满足要求的,本次可不做调整。

如没有设置洞口护栏过渡段需要完善整改时,进入隧道前的路侧护栏应进行如下处理:

(1)通过混凝土护栏渐变或采用混凝土翼墙进入隧道洞口处。

(2)护栏进入隧道洞口的渐变率不宜超过下表规定值。

上游护栏外展斜率

设计时速(km/h)

刚性护栏

120

1:

22

100

1:

18

80

1:

14

60

1:

10

(3)混凝土护栏或翼墙迎交通流一侧在隧道洞口处宜与检修道内侧立面平齐。

1.3.2路隧相接

对于路基与隧道衔接处,目前未设置护栏、或设置波形梁护栏,未进行渐变,或防护等级达不到要求的过渡段应使用混凝土护栏渐变至隧道口,应加强洞口防护。

混凝土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SB级,在路面上现浇施工,渐变形式采用直线,护栏下可设置钢管桩基础,隧道入口侧护栏端部处理方法参照附图五。

1.3.3桥隧相接

对于桥梁与隧道衔接处,目前桥梁混凝土护栏至隧道洞口未进行渐变,应使用混凝土护栏渐变至隧道口,加强洞口防护。

活动混凝土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SB级,护栏采用预制混凝土形式,每节护栏纵向之间使用连接栓连接,摆放在桥梁段桥面上,渐变形式采用直线,预制混凝土护栏与原桥梁护栏采用钢板进行有效连接,隧道入口侧护栏端部处理方法参照参照附图五。

1.3.4护栏等级与设置长度可根据设计时速,论证分析具体路段驶出路外的可能性及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进行合理调整。

对于桥隧相连处混凝土护栏的设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桥型特点和护栏对桥梁承载能力的影响进行设计。

1.3.5对于相邻隧道过近的情形,运营管理单位应在上述设置原则基础上,对整改设计方案进行进一步论证,综合考虑护栏设置。

1.4.视线诱导设施

1.4.1轮廓标

对安装在隧道段洞口区域的护栏的轮廓标进行检查,缺失或失效的应进行补充和更换,轮廓标设置位置与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1.4.2线形诱导标志

当隧道段平曲线半径小于一般最小半径时,应设置线形诱导标,其间距应保证驾驶人员在曲线范围内同时看到不少于三块诱导标。

1.5.其他设施

(1)隧道入口端适当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夜间辅助照明等警示措施,如需设置建议设置在路侧斑马线远离洞口端附近。

(2)对于处于连续下坡处的隧道,宜增设连续下坡标志和减速慢行标志,设置位置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1.6.隧道口交通安全设施综合示例

隧道口交通安全设施综合示例

1.7.以上未尽事宜,应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17)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隧道内设施

2.1隧道紧急电话、疏散标志、人行横洞、车行横洞、紧急停车带等指示标志未按要求设置或缺损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紧急电话、人行横洞、车行横洞、紧急停车带位置提示标志等标志宜按《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2014)要求采用电光标志,照明方式为内部照明,双面显示。

(2)人行横通道指示标志应设置于人行横通道顶部,底部与检修道高差宜为2.5m。

(3)标志版面尺寸宜为50cm×80cm,可根据隧道设计净空调整。

人行横通道指示标志版面图例

(4)车行横通道指示标志应设置于车行横通道洞口右侧处,底部与检修道高差不应小于2.5m。

(5)标志版面尺寸宜为50cm×80cm,可根据隧道设计净空调整。

车行横通道指示标志版面图例

(6)设有紧急停车带的公路隧道内应设置紧急停车带标志。

(7)紧急停车带标志应设置于紧急停车带入口前5m左右,底部与路面边缘高差不应小于2.5m。

(8)标志版面尺寸宜为50cm×80cm,可根据隧道设计净空调整。

紧急停车带指示标志牌图例

(9)公路隧道内紧急停车带应设置紧急停车带位置提示标志。

(10)紧急停车带位置提示标志宜设置在紧急停车带侧壁上,标志底部与检修道高差宜为1.0m。

(11)长度大于5OOm的公路隧道内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2)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于隧道两侧墙上,底部与检修道高差不应大于1.3m,间距不应大于50m。

(13)标志版面尺寸宜为75cm×25cm,可根据隧道设计净空调整。

疏散指示标志版面图例

2.2隧道紧急电话损坏或未按要求安装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汇接各紧急电话分机传输线路,控制各紧急电话分机的呼叫业务。

(2)紧急电话主控设备和紧急电话分机之间应能全双人工通话。

(3)允许两处及以上紧急电话分机同时排队报警,并具有接警信息输出接口。

(4)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可检测系统的正常和故障状态。

(5)具有自动录音及回放功能。

(6)具有查询统计及打印功能。

(7)设有紧急电话设施的公路隧道内应设置紧急电话指示标志。

(8)紧急电话指示标志应设置于紧急电话上方,底部与检修道高差宜为2.5m。

(9)标志版面尺寸宜为25cm×40cm,可根据隧道设计净空调整。

(10)洞内紧急电话标志宜采用电光标志,照明方式宜为内部照明,双面显示。

2.3隧道消防设施失效或未按要求设置的,应按以下要求整改:

(1)消防灭火设施配置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恢复并符合《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2014)规定,应包括灭火器、消火栓、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隧道消防给水设施等,消防设施应张贴使用说明。

(2)单洞双车道公路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单洞三车道公路隧道宜在隧道两侧交错设置灭火器,单洞四车道公路隧道应在隧道两侧交错设置灭火器。

(3)灭火器应成组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每组所设灭火器具数宜为2-3具,所设置的灭火器均应在有效期内。

(4)灭火器箱门上应注明“灭火器”字样,标志版面宜为25cm×40cm,可根据隧道设计净空调整。

(5)消火栓应成组安装在消防箱内,消防箱宜固定安装在隧道沿行车方向的右侧壁消防洞室内。

(6)单洞双车道公路隧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单洞三车道、四车道公路隧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40m。

(7)消火栓应采用统一型号规格,隧道内宜选用减压稳压型消火栓。

消火栓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30m。

(8)消火栓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防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9)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

(10)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11)当消火栓系统压力由消防水泵直供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12)消防箱门上应注明“消火栓”字样。

(13)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宜选用环保型3%型水成膜泡沫液,泡沫罐宜选用不锈钢材质罐体,容积宜为30L。

(14)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中的消防卷盘应选用长25m、口径19mm的胶管;泡沫枪应为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口径宜为9mm。

(15)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射程不应小于6m。

(16)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宜与消火栓一同安装于消防洞室内。

(17)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志。

(18)泡沫罐上醒目位置应注明泡沫液的有效使用期限。

(19)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箱门上应注明“泡沫消火栓”字样。

(20)隧道消防用水可采用市政自来水、地下水或者地表水。

当采用地表水时,应有保证枯水期时消防用水措施。

隧道洞口高低位消防水池内存水量应不小于原设计要求,应有一次消防用水不被其他用途占用的措施。

消防设备指示标志版面图例

2.4隧道火灾报警器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按照《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2014)9.3.7火灾探测器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并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1.应具有灵敏度调整功能。

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差、定温报警功能。

3.火灾探测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2.5隧道应急广播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应具备全呼及分组群呼功能。

(2)应具有自动故障检测功能,能显示系统各设备工作状态。

(3)声学特性指标不应低于《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所规定的会议类扩声系统二级声学特性指标要求。

2.6隧道人行、车行横洞相关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人行横通道纵坡大于20%时,宜设置踏步台阶,边墙两侧宜设扶手,扶手高度宜为0.9m。

(2)人行横通道的两端应设防火门。

(3)防火门正常情况应关闭,开启方向应为疏散方向,应能在门两侧开启,且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

(4)应采用钢质A类隔热防火门。

(5)隧道长度小于3000m时,防火门耐火隔热性、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2.0h;隧道长度不小于3000m时,耐火隔热性、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3.0h。

(6)车行横通道的纵坡不宜大于5%,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0%。

(7)车行横通道应设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具备现场和远程控制开闭功能。

(8)防火卷帘应采用钢质防火、防烟卷帘,其各项性能应符合现行《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9)卷帘材料及零部件应环保、耐腐蚀。

(10)隧道长度小于3000m时,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隧道长度不小于3000m时,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h。

2.7隧道检修道标志牌严重侵入建筑限界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按照《公路隧道设计细则》(JTGD70-2010)5.1.1条文规定:

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包括通风、照明、安全、监控和内装饰等附属设施)侵入,对侵入建筑限界内的标志标牌(里程牌)进行整改。

2.8隧道内逆反射轮廓标反光能力较差的或隧道主动发光轮廓标损坏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清洗逆反射轮廓标反光器,经确认光学指标满足规范要求后继续使用,不满足则全部予以更换。

(2)对主动发光式轮廓标中的损坏单元及时维修、更换。

(3)设置于检修道上的轮廓标,宜采用主动发光型轮廓标,增强警示效果。

2.9隧道风机无法远程控制的,应按以下要求整改:

(1)系统应能采集和处理隧道内外环境信息,包括CO浓度、NOa浓度、能见度、风速风向等,以及有关设备的状态信息。

(2)系统应能根据需要向中央控制室显示设备发送显示信息。

(3)系统应能向通风控制单元发送控制信息。

2.10配电房绝缘胶垫设置不规范、未见防鼠防鸟措施、设备线路裸露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按照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4.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

绝缘胶垫为配电室的基本劳动防护用品。

(2)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4.3.7条文规定,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

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2.11隧道供电负荷和配电系统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隧道内供电设施应满足《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2014)中相关要求。

(2)隧道内应急照明设施、电光标志、交通监控设施、通风照明控制设施电力负荷等级为级a,紧急呼叫设施,火灾检测与报警设施,中央控制设施电力负荷等级为一级a。

(3)隧道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从邻近的电力系统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也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4)对于隧道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或应急电源装置(EPS)作为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他负荷介入应急供电系统,UPS和EPS维持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EPS用于照明电源装置时,切换时间不应大于0.2s。

(5)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也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6)隧道最高一级的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0.4kV。

(7)配电变压器长期负载率不宜大于85%,负载率宜取70%~85%。

2.12隧道内外路面类别不同,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设置过渡路段,且满足下列要求:

(1)当洞内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而洞外采用沥青路面时,应满足《公路隧道设计细则》中19.4.5条规定: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长隧道、特长隧道,洞内一段路面应与洞外路段保持一致,其长度不小于现行《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JTGTD702-01-2014)对隧道照明引人段、适应段和过渡段的长度规定,且不小于300m。

(2)同时其面层应采用加入阻燃剂的复合改性沥青。

沥青阻燃剂应具有良好的热稳定性及耐久性,且不应影响沥青及其混合料的使用性能。

沥青上面层应由沥青面层和黏结层组成,沥青面层厚度与抗滑性能宜与洞外沥青面层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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