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doc
《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了解
第五节 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P17—20)
一、合同的公证
(一)合同公证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法律制度。
合同公证一般实行自愿原则。
(二)合同的公证程序
当事人申请——公证员全面审查——制作公证书
二、合同的鉴证
(一)合同的鉴证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合同鉴证也实行自愿原则。
(二)合同鉴证的管辖和鉴证审查的内容
合同的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条件的工商所,经上级机关确定后,可以以区(县)工商局的名义办理鉴证。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鉴证:
(1) 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 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 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 不能及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 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三)鉴证的作用(教材P19)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相同点:
1、原则相同。
自愿原则。
2、内容和范围相同。
3、目的相同。
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区别:
1、性质不同。
合同鉴证是工商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合同公证是公证处实施的司法行政行为。
2、效力不同
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
经过公证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对合同进行质证。
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
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
例:
对处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拖欠监理费的纠纷,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是( )。
(05年度单选第5题)
A.人民法院的判决 B.仲裁机构的裁决
C.经过公证的还款协议 D.经过鉴证的还款协议
答案:
D
合同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 熟悉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三、代理关系(教材P6-8)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
注意:
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单方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无论代理人是否作出相应表示,委托代理权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2、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3、指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
(三)无权代理
1、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2、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结合教材P32效力待定的合同理解掌握)
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例:
下列关于代理的叙述,( )是不正确的。
(2004年度单选第1题)
A.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决定是否有效
B.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
C.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D.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答案:
C
工程保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教材P14-15)
1、概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转嫁工程风险的有效手段。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临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其依据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在我国,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发包人,其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要求,由( )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项目经理
答案:
A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则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如: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分包人、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专业顾问。
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因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雷电、飓风等)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4、除外责任
(教材P14)共10项除外责任。
5、第三者责任险
建设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