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_2篇(共5页)3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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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_2篇(共5页)3100字.docx

合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合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军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军队院校生活和环境卫生质量,增强官兵、学员的卫生观念和卫生素养,提高部队整体健康水平。

下文是合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合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及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活动。

第八条市、县(区)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三)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六)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其他组织均要成立爱卫会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本市实行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月制度。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工作。

在城市市区,任何人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在本市限制养犬区内,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各类公共场所要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卫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要加强公共卫生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集贸市场要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垃圾站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要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

建筑工地要文明施工。

宿舍、厨房、厕所要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屠宰场以及生物、化学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对其产生的废弃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及清运。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改造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经常清除积水、垃圾,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防治措施。

申请开展有害生物控制的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区、县爱卫办备案,并接受各级爱卫办对其服务质量监督。

生产、销售和使用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杀鼠剂。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知识。

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和创建无烟先进单位活动。

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学校和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吸烟。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普及卫生户厕。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可在各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委托的爱国卫生检查工作。

爱国卫生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与奖励。

对未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或卫生状况较差的部门、单位,由各级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检举的权利,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单位,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先进称号的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保、卫生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处理。

未依法处理的,各级爱卫会有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与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XXX年4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运动的意义爱国卫生运动的意义爱国卫生运动是关系到社会基层社区方方面面全体人民的大事。

讲究卫生,除害灭病,需要社会各行各业,全体百姓,人人关心,在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大卫生观念的指导下,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自上而下,加强管理,促进并加快爱国卫生运动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

除四害、讲卫生,提高健康水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发展,实质上是学科学、用科学的过程。

各种病媒虫兽的孳生与繁殖,各种疾病的发生与传播,都有其各自的规律性。

群众发动起来,科学技术一定要紧跟上,并且要走在前头。

只有严格按照规律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取得除害灭病的效果,才能保证爱国卫生运动从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

爱国卫生运动的目的在于:

讲究卫生,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疾病,提高健康水平,加快我国有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更大发展。

随着人们文化卫生素质的提高与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对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必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文明、卫生、健康、幸福的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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