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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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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暂估价

  篇一:

浅谈20XX版施工合同对解决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的作用

  浅谈20XX版施工合同对解决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的作用

  20XX-01-09

  20XX年7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以下简称“20XX版施工合同”)正式施行。

20XX版施工合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加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八项新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争议问题,来简要分析20XX版施工合同对于解决这些争议问题所起到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发承包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暂估价项目招标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招标主体和形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执行标准不一,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XX年七部委27号令)中首次提出暂估价这一名词,并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即共同招标。

实践证明,共同招标的实施存在操作层面上的缺陷。

  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不宜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

从选择中

  标人的目标或原则出发,招标人更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

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更关注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因素,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暂估价模式在实践中的缺陷。

例如,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的暂估价项目到底应采用哪一种招标方式,对其缺乏统一认识和规定,个别项目存在通过“打擦边球”来规避招标或虚拟招标的现象。

  二是项目设置随意。

有些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占总价的比例过高,或将价格确定很明确的材料也设置为暂估价,导致工程招标时投标报价的竞争范围缩小。

个别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暗箱操作。

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增大了发包人的风险和招标成本,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合同的管理和工程的结算与审计。

  三是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

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若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

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被人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在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

  四是合同条款严重缺失,管理不规范。

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总承包

  单位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暂估价项目的数量、金额及后期发包、采购、结算方式,特别是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采购中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导致暂估价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和质量。

  

(二)发、承包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风险承担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以及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由投标人完全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变化的风险应由招标人完全承担,双方应有限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涨跌、施工机械租赁费涨跌所带来的风险等,应由招、投标双方合理分担。

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合同结构和内容设置上存在条款粗放,可操作性差,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招标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一切风险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被视为绝对固定单价,在任何情况中均不得调整。

在此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抵御能力将遭受极大考验。

特别是近几年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频繁,且幅度较大,完全超出了施工单位所能预见的范围,应当不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如果这些市场风险全部由施工单位来承担的话,也有可能会使施工单位承担巨额损失,显失公平或者导致施工单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20XX版施工合同对于解决以上争议问题的积极作用

  

(一)20XX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和程序

  20XX版施工合同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采取两种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其一,由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的程序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由总承包方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与发包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以上两种方案外,还可以由承包人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事项。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这是20XX版施工合同的首选方案。

虽然双方也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易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合同履行。

  20XX版施工合同将“总承包方组织招标”作为首选方案是该合同的一个亮点,对于理顺和推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的履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原因在于:

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

  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示范文本给出了三种确定的方式,应该说这三种方式满足了当前市场的需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发包人与承包人很大的选择空间。

但是笔者认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价格确定的实质是要满足招标人的需求。

  20XX版施工合同关于暂估价项目的严格定位及完善的合同结构体系,特别是工期、计价体系、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条款的实施对暂估价项目设置随意,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的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随着20XX版施工合同的深入实施,相信有些单项合同估算价很低,招标的费用占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较大,在经济上不合理,但按现行政策规定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专业工程会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二)20XX版施工合同更能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20XX版施工合同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

  篇二: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谭泽南

  一、暂估价的定义

  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两个比较权威的定义:

一个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另一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XX-020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的定义是: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

  注:

与20XX版相比,20XX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XX-0201的定义是:

  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

  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查询了一下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XX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XX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XX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XX、

  gb50500-20XX、gF-20XX-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

以上30号令、27号令20XX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XX年第23号令)

  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

  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

  但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修订时对上条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一条变成了四条。

条文如下:

  9.9暂估价

  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暂估项目的招标

  gb50500-20XX及20XX版施工合同文本都规定了对暂估项目达到招标要求的要进行招标。

这种规定源自20XX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其中第五条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规范gb50500-20XX和发改27号令规定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合同文本gF-20XX-0201约定优先采取由承包方单方组织招标,如果承包人也要参加暂估项目的投标,那就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注意:

  1、承包人招标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结果都要经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要参与评标;

  3、由承包人招标的,招标费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在总承包费中);

  4、招标由发包人组织的,招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五、其它

  1、查了一下FIDIc新红皮书,里面并没有暂估价的提法。

  2、暂估项目的招标要求来自发改委第27(:

施工合同暂估价)号令,但该令只是针对货物招标,具体就是指重要设备和材料,并未涉及到专业工程和服务,不知道后来的一些文件和规范加上了专业工程和服务的依据是什么。

就是20XX年新修订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仍然未见到暂估项目招标的条文。

  3、对达到招标条件的暂估项目要进行招标,实务中可能难以实现,承包人可能会想办法规避。

  4、不建议由承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虽然规范是这么规定的。

  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空白)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定义与解释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项目经理:

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2.2设计人:

指受甲方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3监理人:

指受甲方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2.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6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

  2.7合同价款:

指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8调整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调整的合同价款。

  2.9图纸:

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甲方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2.10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1书面形式:

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小时或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3.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3.2工程地点:

  3.3工程内容:

  3.4批准文号:

  3.5资金来源:

  4.承包方式及范围

  4.1承包方式按执行:

  4.1.1包工包料。

  4.1.2包工部分包料。

  4.1.3包工不包料。

  4.2承包范围:

  5.合同工期

  5.1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5.2开工及延期开工

  5.2.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5.2.2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

甲方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延期开工申请。

甲方不同意乙方延期开工申请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工期不予顺延。

  5.2.3因甲方原因延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此影响工期造成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5.3工期延误

  5.3.1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5.3.1.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5.3.1.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5.3.1.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3.1.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5.3.1.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3.1.6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5.3.1.7甲方或监理人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3.1.8其他:

  5.3.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第18.2.1款的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6.合同价款及结算

  6.1本工程合同价款按确定:

  6.1.1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为元(大写:

),税,计价方式为:

(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图预算计价”、“费率计价”、“概算包干”等内容),此价款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6.1.2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暂估价为元(大写:

),税,计价方式为:

,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结算价款以甲方终审价下浮%为准。

  6.1.3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未审定前,合同暂估价为元(大写:

),税,计价方式为:

,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结算价款以甲方终审价下浮%为准。

  6.2调整合同价款

  6.2.1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6.2.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2.1.2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2.1.3由于甲方原因一周内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2.1.4甲方增减工程量或变更设计;

  6.2.1.5其他因素:

  6.2.2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6.2.2.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

  6.2.2.2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6.2.2.3其他依据:

  6.2.3第6.2.1款所述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相关方应在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确认后以调整金额作为合同价款;对方收到通知后天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6.3定额及取费标准

  本工程为工程,适用定额及取费标准:

  6.3.1油田地面建设工程

  6.3.1.1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适用经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转发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与其配套的土建等工程执行6.3.2.1;

  6.3.1.210KV以下配电线路工程(变电所、电缆工程)适用经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转发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与其配套的土建等工程执行6.3.2.1;

  6.3.2矿建及系统工程

  6.3.2.1建筑、安装、园林绿化、市政及装饰工程适用经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转发的辽宁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与费用标准《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辽河油田公司建设工程清单综合单价(装饰装修册)》;

  6.3.2.2电力(送电线路)工程

  6.3.2.2.166KV送电输电线路工程适用经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转发的20XX版《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输电线路工程)、《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XX年版);

  6.3.2.2.266KV及以下变电所安装工程适用经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转发的20XX版《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XX年版);

  6.3.2.2.3矿区内6.6KV变电所(包括开闭所、箱式变)安装工程适用经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转发的辽宁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与费用标准《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c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6.3.2.2.4电气仪表检修试验、变配电检修及线路检修项目执行《电力线路及变电设备检修试验计价依据》(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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